提示:扫一扫查出行【扫一扫了解最新限行尾号】
复制提示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及运输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机动三轮车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区域内通行:
(一)三环路以内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净月大街(含)-福祉大街-生态大街-南四环路(含)-卫星路(含)合围区域;
(三)长春西客站周边部分区域:皓月大路-西四环路-富民大街-自立街-西环城路合围区域;
(四)南四环路以北部分区域:南环城路-人民大街(含)-南四环路-前进大街合围区域。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需要对机动三轮车禁行范围作出调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禁行区域外划定机动三轮车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具体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
因环卫等公益事业配置的专项作业机动三轮车,需要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七条 驾驶机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人员应当携带、悬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应牌证;
(二)机动三轮车行驶时速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三)按照规定地点临时停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
(二)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驾驶机动三轮车;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停放机动三轮车;
(四)利用机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五)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的机动三轮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三轮车驾驶人未携带、悬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应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三轮车,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三轮车。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三轮车超过限速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百分之五十未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处二千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地点临时停放机动三轮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三轮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相关问答
Q1: 定陶北面人民路能骑三轮车吗
关于定陶区城区“三小车辆”禁限行的通告
为保障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41号)等有关规定,经定陶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对“三小车辆”依法禁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范围
机动三轮车(摩托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和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以上统称“三小车辆”(不能取得正式号牌的车辆)。
二、禁限行时间和区域
(一)2022年4月12日起为宣传发动、排查登记、自行处置阶段;5月1日起为全面治理阶段,在禁限行区内禁止销售“三小车辆”,禁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停放“三小车辆”,禁止各居民小区内进出、停放“三小车辆”,在禁限行区内实施“三小车辆”全面禁限行。
(二)城区禁限行区域为:东至鳞迹路、鲁花东路(含),西至西环路(不含),南至定砀路(不含),北至希望路、向阳路(含)。
三、处罚措施
对驶入禁限行区的“三小车辆”及人员,由主管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三小车辆”禁限行相关规定,提前妥善处理禁限行区内现有“三小车辆”,自禁限行之日起不盲目购买、不违规驾乘“三小车辆”,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做文明出行的守护者和践行者,共同营造畅通、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Q2: 三轮摩托车限行吗
法律分析:1、长安街(新兴桥至国贸桥),7时至20时,禁止摩托车通行。
2、二、三、四、五环主路,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
3、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禁止京B号牌摩托车行驶。
4、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摩托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5、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6、其他道路摩托车禁限规定,请以道路具体标志为准。
7、违反上述禁限行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
Q3: 汽油三轮车在天津哪些地方限行
您的燃油3轮车办事处三轮车限行宣传,只能在天津外环线以外道路可以跑办事处三轮车限行宣传,市内是不允许进的,包括外环线上也不能走。当然,您如果对天津道路很熟悉,偷著跑。也是可以冒险的,不知您是从事出租是拉人?还是拉货?如果是拉人,一旦如果让警察(老爷)逮著?!拉人的话,逮著後先是拘留在罚款,如果是拉货,那恐怕连车都去。
Q4: 海口市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车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限行范围内三轮车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本规定所称限行范围包括: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凤翔路与龙昆南路交叉口、迎宾大道与货运大道交叉口、货运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口、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南海大道与秀英大道交叉口、海港路北延至海岸线、沿海岸线往东至海甸溪南岸、新埠桥东桥头、沿南渡江西岸至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连接而成的闭合区域内办事处三轮车限行宣传;海甸岛办事处三轮车限行宣传;滨海西路(海港路至粤海大道段)、粤海大道(滨海西路至火车站出入口段)、新大洲大道。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需对三轮车限行范围做出调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三轮车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轮车管理工作。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力三轮车不得在限行范围内行驶。第六条 在限行范围内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允许通行的人力三轮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第七条 在限行范围内驾驶人力三轮车运送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应当在23:00时至次日7:00时的时段通行。第八条 在限行范围内的特定区域(路段),允许驾驶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区域(路段)和投放数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便民和补充交通运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的营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人力三轮车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人力三轮车的营运实行规范管理:
(一)根据确定的特定区域(路段)及投放数量规定投放营运车辆;
(二)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对营运车辆予以统一编号管理;
(三)负责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第十条 禁止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第十一条 禁止在限行范围内驾驶三轮摩托车(部队及行政执法单位执行公务用车除外)。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在限行范围内违反规定时段驾驶人力三轮车运送瓜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在特定的营运区域(路段)内驾驶无统一编号人力三轮车的,处以1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特定的营运区域(路段)外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处以1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限行范围内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人力三轮车专业管理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营运车辆予以规范管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车辆予以扣留,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扣留的车辆予以返还;违法行为人逾期3个月不接受处理或者不能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扣留的车辆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应当及时转告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关于办事处三轮车限行宣传和三轮车限行通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