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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第三条 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全省各级公路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国家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级公路: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级公路:由市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级公路: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第六条 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部,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规划,明确修建、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明确修建、养护和管理责任。
穿越县城、集镇的县级以上公路,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路基路面并组织养护和管理。第七条 公路养护和修建地方道路实行义务建勤制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当地群众完成义务建勤民工和车工任务。允许群众以多种方式完成建勤任务。第八条 公路养护、修建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省、市计划部门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第九条 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公路所需石土料场,根据《土地管理法》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划定。在河滩采挖沙石,由河道管理部门指定地段,凭公路主管部门证明,可以无偿采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所属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治安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十一条 公路网发展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与铁路、水运、民航、管道运输网相协调,与城镇建设、河流治理等规划相配合。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的新建、改建资金,可采用国家投资、地方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第十四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不得中断交通,要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必须封闭道路施工时,应按公路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限期完成并通告周知。第十五条 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标准的二级公路和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期限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第十六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国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定并设置界桩。
现有的国家级公路、县级公路、县级公路用地,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保持不变。
新建、改建国家级公路、省级公路和县级公路必须占用土地、林木以及拆迁建筑物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征地和动迁工作。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七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及时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美观。第十八条 国家级公路、省级公路和重要县级公路以专业工人养护为主;一般县级公路由专业工人和群众共同养护;乡级公路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养护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费用补贴和技术指导;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自行养护。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使公路遭受损毁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沿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同公路主管部门抢修或清除障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第二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公路两旁宜林路段的绿化,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美化。
公路路树,实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义务和民工建勤植树,林权归国家所有,收益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修剪路树。需要更新采伐的,不论林权归属,一律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凭许可证采伐。
更新采伐的路树,其变价收入的国家收益部分,作为公路育林专用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相关问答
Q1: 池州乡镇道路施工造成居民建筑物损坏该怎么处理?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二)关于程序法依据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二、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违章建筑作为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结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体现在对行为人的处理及对违章建筑的处置上。违章必究是一法治原则,否则会放纵违章。正是因为对违章建筑处置的软弱,才导致了违章建筑像毒瘤一样蔓延。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筑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鉴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对待违章建筑应当区分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形式违法是指仅仅违反程序法的建筑物的建造,实质违法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对建筑物的拆除是对物权的排斥,与物权法定相对应,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对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法律保留事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扩大违章建筑拆除的范围,应属于超越立法权。现笔者对涉及违章建筑处理中的以下三个问题略陈管见:(一)对城市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国实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成为对世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反之,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权。旧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区”。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1987年之后的房屋普查登记,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有违章建筑嫌疑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须,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认定其合法性。(2)1987年之后建造,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的,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3)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建筑物,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4)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二)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处罚具体包括:1、相对人没有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仅违反程序法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2、相对人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伤及无辜,因此,立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慎重,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性。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三、违章处理法:(一)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 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三) 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罚。1、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为可以保留的,经罚款后可补手续。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属临时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二百元;属永久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筑物屋顶违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罚款三百元。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后的私人违章建房,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及扩大占地部分,均应拆除,三层以下违章部分每平方米罚款五百元。逾期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2、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予以通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3、对参与违章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理:对设计单位除没收其全部设计费外,并给予每平方米罚款十元;对违章施工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计算;今后再继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在半年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情节严重者,由市基建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四) 对违章用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对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每人五百元.四、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规划部门及城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挠或刁难。各管理区、街道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制止。五、各级规划和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六、本法原则上适用于宝安县。七、本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八、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本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如与本法有抵触的,以本法为准。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处理意见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市、区、乡(镇、街道、场)及各督查组对违章建筑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目前,清理整顿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即将进入集中清理、重点整顿阶段。为进一步搞好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处理1、2003年8月25号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2、在近期规划建设地段以及规划道路及两侧50米范围以内的建筑,视为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的,按10元/平方米补偿拆房劳务费;未主动拆除但近期可不拆的,按10元/平方米收缴罚款,同时签订协议,保证城市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二、关于城镇居民违章建房的处理1、未经规划批准,已了用地手续但未开工的,用地手续一律由原批准单位收回,不得建设。2、房屋已经竣工的,土地按37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手续;房屋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缴规费和罚款。3、房屋还未竣工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可以完善手续,按标准补交出让金、规费及罚款后继续施工。4、在规划控制区内、7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外(主要是宜湖路两边),城镇居民建房按中心城区内的标准处理。还未完工的,停止建设,允许将在建房屋转让给本地农民,按农民建房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关于农民(含菜农)违章建房的处理1、未经规划批准了建房手续还未开工的,用地手续由原批准单位收回,确需建设的,按农民建房管理法重新审批手续。2、当地农民(含菜农)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房屋已经建成,并占用非耕地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占用耕地的,按10元/平方米补占用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工本费和罚款。还未完工的,按标准交纳费用和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3、当地农民(含菜农)超过一户一宅标准,或者是外地农民在规划区内建房的,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处理。四、关于拆迁户建房的处理经核实,确属拆迁户本人在规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内建房的,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拆迁户不在规定的拆迁安置地内建房,或者不是拆迁户本人建房的,不享受拆迁户政策。五、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1、违章建筑分类不明确的,各督查组要及时到市规划局进行违章建筑类别认定。2、未经规划批准、有关部门了建房手续的,所建房屋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按规定处理,需要拆除的,要按时拆除,需要补交费用和罚款的,必须及时上交市领导小组公室,否则,将由财政直接扣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3、所有违章户必须按时接受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费用,否则,一律进行加倍处罚。【萧县律师】/xiaoxian
Q2: 带汝字命名的城市有多少,在哪些省份??
汝州市,河南省省直管市,位于河南省中西部。
汝州是汝瓷之都、曲剧故乡;河南省省直管市。豫西南区域性中心城市。位于河南省中西部,北靠巍巍嵩山,南依茫茫伏牛,西临古都洛阳,东望黄淮平原,北汝河自西向东贯穿全境。总面积1573平方公里,总人口120万(2015年末)。辖4个乡、11个镇、5个街道办事处,453个行政村。汝州市地处郑州、洛阳、平顶山、许昌四市交界地带,焦柳铁路、207国道纵贯南北,并与陇海线、京广线连通,三洋铁路(规划在建)、344国道(规划在建)洛界公路、南洛(南京—洛阳)高速、二广高速、林(汝)桐高速(林州—汝州—桐柏)横穿东西,并与京珠、连霍高速直接毗连;县乡公路和“村村通”公路覆盖城乡,辖区内公路纵横交织、形成了便捷的交通网络,交通非常便利。
汝州素有“百里煤海”之称,是中部地区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是中国中部经济实力20强县(市)。2010年被省政府省发改委确立为河南10个省直管试点扩权县市之一。2014年1月1日全面实行省直管体制。
汝州市位于河南省中西部,地理坐标为北纬33°56′--34°20′,东经112°31′--113°07′。在省会郑州市西南124公里,平顶山市西北75公里处。汝州市东与禹州、郏县接壤,南与宝丰、鲁山毗邻,西与汝阳、伊川交界,北与登封相连。
境域
汝州北靠巍巍嵩山,南依茫茫伏牛,南北山连绵起伏向中部延伸,形成了丘陵和河川相间的地貌。山地丘陵面积1235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78.1%,平原面积338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1.9%。北汝河自西向东南穿境而过,境内全长45公里,宽500--1500米,有大支流9条,向南北山呈鱼翅状分布。河滩总面积约10.1万亩。汝州地面高程海拔最高的岘山为1165.8米,最低的小屯镇路寨村东北为145米。
气候
汝州市域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季暖和气温回升快,干旱少雨;夏季炎热,雨量集中,多东南风;秋季凉爽、天气晴朗;冬季寒冷,雨雪稀少,多西北风。1989--2000年间,年平均气温为15℃,最高温度40.7℃(1992年6月9日),最低温度-15.8℃(1990年2月10日)。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58.8小时,年平均无霜期为226天。年平均降水量为606.5毫米,最多年份935.2 毫米(2000年),最少年份417.0毫米(1991年)。
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
汝州市已探明矿产资源共有42种。主要矿种有:煤、铝土、铜、铅、锌、金、水泥灰岩、铁、大理石、白云岩、高岭土、叶蜡石、矿泉水、玄武岩、梅花玉、磷矿石等。其中煤炭尤其丰富,素有“百里煤海”之称。地热水资源丰富,汝州温泉含有丰富的锂、锶、钡、铈、锗、钙、钨及偏硼酸、偏硅酸等50多种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可广泛应用于医疗、保健、洗浴、采暖、工农业生产,是理想的天然热水资源,为国内医疗价值较高的高热复合矿泉。铝土、水泥灰岩、储量在河南省占有重要位置。
水资源
汝州市境内地表水资源量多年平均为2.92亿立方米,浅层地下水约1.31亿立方米。
Q3: 临夏市和临夏县为何要一起规划呢
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5—2030) 公示内容
一、 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光山县河滩乡公路规划最新,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贯 彻国家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为契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职能光山县河滩乡公路规划最新的拓 展提升,大力发展特色食品和民族用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商 贸流通产业及相关产业,提高城市创新能力,突出临夏市、临夏 县在西部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强中心 城区建设,实现临夏市、临夏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 2015-2030 年。其中,近期为 2015-2020 年,中 期为 2020-2025 年,远期为 2025-2030 年。
三、 规划层次及范围
规划分为三个层次,州域、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
1.州域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辖区范围,包括临夏市、临夏县、永靖 县、东乡县、和政县、康乐县、广河县和积石山县,面积为 8169 平方公里。
2. 城市规划区
包括临夏市域、临夏县域及和政县三十里铺镇、马家堡镇, 东乡县东塬乡、河滩镇。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 1509 平方公里。
3. 中心城区
东至临夏市行政边界、南至临合高速-兰合铁路沿线、西至 临夏县临循高速公路出入口、北至北塬乡行政边界。中心城区总 面积 191.4 平方公里。
Q4: 门头沟区河滩到山东齐河县马集乡油坊村开车怎么走
门头沟区河滩到山东齐河县马集乡油坊村开车 路线
驾车路线:全程约477.6公里
起点:河滩
1.门头沟区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行驶50米,右后方转弯进入门头沟路
2) 沿门头沟路行驶170米,过左侧的石龙商业大厦,直行进入河滩路
3) 沿河滩路行驶640米,过黑河桥,右转进入滨河路
4) 沿滨河路行驶1.1公里,左转进入双峪路
5) 沿双峪路行驶140米,过右侧的熙旺中心B座约150米后,直行进入阜石路
6) 沿阜石路行驶90米,直行进入阜石路
7) 沿阜石路行驶8.8公里,朝八角桥/西五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晋元桥
8) 沿晋元桥行驶450米,过晋元桥约100米后,直行进入五环
9) 沿五环行驶6.4公里,过园博园桥约1.6公里后,直行进入晓月隧道
10) 沿晓月隧道行驶260米,直行进入五环
11) 沿五环行驶15.2公里,过兴华桥,朝京开高速/南四环/马家楼桥/黄村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西红门南桥
12) 沿西红门南桥行驶660米,过西红门南桥,右前方转弯进入京开高速公路
13) 沿京开高速公路行驶8.5公里,过黄村桥,朝固安/开封/南六环/通州方向,稍向左转进入京开高速公路
14) 沿京开高速公路行驶560米,过双源桥,直行进入京开高速公路
2.沿京开高速公路行驶14.9公里,过黄垡桥,朝固安/霸州/广州/衡水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大广高速公路
3.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53.4公里,朝天津/保定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荣乌高速公路
5.沿荣乌高速公路行驶25.3公里,朝廊坊/沧州/廊沧高速公路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6.沿匝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廊沧高速公路
7.沿廊沧高速公路行驶84.2公里,朝德州/沧州/G3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760米,直行进入京台高速公路
9.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108.1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公路
10.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80.8公里,直行进入京台高速公路
11.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12.4公里,朝绕城北线/聊城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晏城枢纽立交
12.齐河县内驾车方案
1) 沿晏城枢纽立交行驶1.6公里,过晏城枢纽立交,右前方转弯进入绕城高速公路
2) 沿绕城高速公路行驶80米,直行进入济聊高速公路
3) 沿济聊高速公路行驶16.3公里,在华店/焦庙出口,稍向右转进入齐河西立交
4) 沿齐河西立交行驶560米,朝焦庙方向,右后方转弯进入流洪立交
5) 沿流洪立交行驶5.0公里,直行进入S324
6) 沿S324行驶17.8公里,稍向右转进入银杏路
7) 沿银杏路行驶3.2公里,直行进入S324
8) 沿S324行驶4.8公里,左转
9) 行驶450米,右转
10) 行驶30米,到达终点
终点:马集乡油坊村
Q5: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社会公共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乡(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检查,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监督乡(镇)规划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寨规划进行编制。
各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分级报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权限修改。
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
村寨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当集中的原则。
合理规划和保护县域内的古树名木、特色民族村寨和重要的山体生态廊道。第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学校、医院、市场、供电、交通、燃气、供排水、道路、停车场、通讯、绿化亮化、公共广场、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公厕、地名标识、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第八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进行指导,根据地域民居特点和地理环境,向村民无偿提供设计合理、具有侗族特色的住宅建筑方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配套的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广使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第十条 建设工程放线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定点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建筑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改变立面、功能和色彩,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第十二条 禁止覆盖城乡规划区的河流、溪沟,依法批准的桥涵修建项目除外。
城乡建设禁止占用河道河滩,填堵河道沟岔。
河道、水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定、河道整治规定、绿化规定和防洪规划。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和补偿。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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