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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监理单位工作程序有哪些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坚持“符合镇村规划、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先急后缓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有重点、有计划推进全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工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区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包括两大工程五个子项,对五个子项的目标任务分别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完成时间、工作内容和预期达到的目标。
(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
1、实施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到2017年6月底,使全区每个乡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
2、实施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通过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到2017年底,使全区每个乡镇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其中31个贫困县中农村公路密度小于25公里/万人 的乡镇各增加1条通往相邻乡镇或主干道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
(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
1、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原则上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
2、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
3、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对全区19 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在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的同时,增加实施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 捷连通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0米。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成员由区交通、扶贫、财政、公安、发改、农委、住建委、人社、科技、水利、林业、审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移民、公路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计划核查、编制和上报工作;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审批、上报备案;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检查;按月统计、审核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进行行业监管;负责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并报市局备案;开展对基层技术人员、乡村干部培训等相关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和后期日常管养等工作。
四、技术标准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一路一档”制度,凡经省核查并纳入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可直接进行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内容:
(一)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及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可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二)县级公路畅通工程是对现有公路进行升级改造或路面改善,建成路况良好的三级及以上公路;乡级公路畅通工程是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建成路况良好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鼓励各地统筹考虑“十三五”规划目标及远期交通发展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需分期实施的,要为以后拓宽改造预留建设条件;对于地形特别复杂、工程特别艰巨的山区道路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标准。
(1)县、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24厘米、22厘米,应采用成熟可靠的结构型式并应根据地域、地形、实际交通量、地材等因素及相关技术规范计算确定基层结构及厚度。
(2)县、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沥青路面时,面层厚度分别不低于7厘米、5厘米,并根据地域、地形、实际交通量、地材等因素,及相关技术规范计算确定基层结构及厚度。
(3)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面层实际厚度应根据当地交通流量及车辆轴载情况计算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小厚度。重载交通的路段应提高路面设计标准。
(三)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是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拓宽部分应设置面层与基层,结构层总厚度不低于原路面结构层厚度。
(四)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五)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六)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时,也必须同步建设农村道路生命安全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受路段限制时,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进一步强化该路段的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措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交通运输部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也鼓励村级通过“一事一议”、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
(一)其建设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地方配套组成,上级计划下达后,不足部分地方财政按项目类别分级配套。具体来源如下:
1、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60万元/公里。除市财政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足额配套。
2、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40万元/公里,除市财政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足额配套。
3、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10万元/公里,其余资金由区财政资金配套。
4、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20万元/公里,其余资金由区财政资金配套。
5、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部、省补助资金为20万元/公里,其余资金由区财政资金配套。
(二)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等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政府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四)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拨付需经指挥部办公室管理人员、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情况,如实填报工程资金拨付单,并经三方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予以拨付。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资金,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凭审计报告结算尾款。工程预留质保金,待交竣工验收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全部款项。
六、建设管理
1、由于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建设技术难度高、工艺复杂,因此项目业主确定为黄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全面负责县乡公路畅通工程的实施工作;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技术难度较低、工艺简单,项目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的实施工作。
2、实行项目公示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一定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等五老人员和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3、严把设计关。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项目业主应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设计,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施工图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施工图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审批、报市备案。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4、严把程序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参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都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资质;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招标文件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严把合同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明确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支付等相关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6、严把质量关。要切实落实工程监理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要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经费等实施全过程监理。要建立“政府监督、项目法人管理、监理监控、企业自检、社会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坚决制止“豆腐渣”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严禁无资质单位施工,禁止非法分包和转包。
7、严把管理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要履行开工报告手续。项目开工前(一般在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前),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项目法人应向区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8、严把安全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9、严把廉政关。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到依法依规操作。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招投标、变更及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或环节,要坚持规范操作、阳光操作,确保把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成实事工程、民心工程和廉洁工程。
10、严把验收关。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应分为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村级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多个项目以所在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所有项目必须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信息交流
1、区交通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上报下列信息: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质量要点和主要控制经验;降低造价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创新设计理念、创新建设理念,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动态,以及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并根据区民生工程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确保统计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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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2022年刘家场新修那几天公路
松滋市麻水至火车站一级公路。
十四五期间松滋将紧紧围绕主攻对外交通,凸显区域位次,主攻立体交通,构建多元体系,主攻交通枢纽集成,实现无缝对接,着力谋划项目,抓紧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大突破,强化重大交通项目设计,确保设计与交通管理体系相匹配,主动服务服从于重大交通、重大项目,做到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务实重。
G351新江口至杨家溶一级公路项目2022年正式启动项目征迁和路基工程施工,完成一般桥梁下构和涵洞工程施工。麻水至松滋火车站一级公路项目2022年正式开工建设,并完成路基和水稳层施工。刘家场龙河公路大修项目2022年6月完成所有工程建设。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2022年新建县乡公路10公里,新建通村公路50公里,完成28座农村公路桥梁三年消危工程,新建桥2座,完成美丽农村路建设80公里,建设农村公路双通道10公里。
Q2: 2022年农村修路政府补贴
土地征收垦源县农村公路项目公示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垦源县农村公路项目公示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申请修建道路具体流程:
1、提交申请书由交管站审核。各村如果需要立项,第一步要核实该项目是否在预备项目库内,然后在头年上半年之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局交管站申报,并且附送申请立项报告,应当写明工程项目的路线走向、里程和筹资情况、申报道路的基本情况。经过乡镇初审报告,确定该乡镇第二年需申报项目后,把申请立项的书面报告连带村报告汇总报交管站,再经交管站审核后交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向上申报。报表中应当注明确保或预备。
2、上报到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在市要求统一申报第二年建设项目时,根据市定计划规模、各乡镇申请报告、是否在预备项目库内及各村的村级公路建设情况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会审,签署项目到村的规划意见后上报。
3、县人民政府审核。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下达后,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组织专班逐村核定各项目情况,其中包括路线的走向、里程、路基情况、筹资情况及规划情况。将核定情况汇总,然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以交通局为主的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将项目以文件形式通知交管站及乡镇。
4、工作人员考察通过后开工。项目下达后,各村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就绪后向交管站申请,由交管站工作人员检查路基完成情况、
二、国家征地修路需要的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垦源县农村公路项目公示他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Q3: 农村公路七公开内容
法律分析:1.建设计划。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乡(镇)、村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按层级公开。
2.补助政策。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包括县、乡、村道及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的补助标准和资金。
3.招投标。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公开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招标方式、标段划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监督机构等。
4.施工管理。公开工程概况、施工许可(以年度计划替代施工许可的小型项目除外)、参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岗位职责、质量安全控制、进度计划、主要原材料等信息。
5.质量监管。公开质量管理单位或监督机构、主要职责、质监负责人、联系方式、检查内容及方法、检查结果等。聘请村民监督员的,相关信息也同时公开。
6.资金使用。公开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拨付情况等。
7.工程验收。公开工程验收方式、评定结果、竣(交)工验收鉴定书等。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 第三条 公开内容。
1.建设计划。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乡(镇)、村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按层级公开。
2.补助政策。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包括县、乡、村道及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的补助标准和资金。
3.招投标。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公开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招标方式、标段划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监督机构等。
4.施工管理。公开工程概况、施工许可(以年度计划替代施工许可的小型项目除外)、参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岗位职责、质量安全控制、进度计划、主要原材料等信息。
5.质量监管。公开质量管理单位或监督机构、主要职责、质监负责人、联系方式、检查内容及方法、检查结果等。聘请村民监督员的,相关信息也同时公开。
6.资金使用。公开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拨付情况等。
7.工程验收。公开工程验收方式、评定结果、竣(交)工验收鉴定书等。
Q4: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所在地与建制村、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以及建制村所辖区域内4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自治县及乡(镇)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民族宗教、国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内的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农村公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养护农村公路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农村公路建设第八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下组织实施。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农村公路的新建与改建,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要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遵循保护生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避免大填大挖。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经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二)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三)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公路道路路段的,其设计必须有水土保持、防洪设施,并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必须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和土地承包方的同意。
前款各项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及其他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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