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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文化
靖宇县概况
1、地理气候
靖宇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靖宇县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白山市北部,长白山西麓,松花江上游。东临抚松,南接江源,西靠辉南,北连桦甸。位于东径 126°30’-127°16’,北纬 42°06’-42°48’。 全县平均海拔775米,县城高549.2米,年平均气温3.7℃,无霜期104天,具有冷凉湿润、雨量充沛、光照适中、四季分明的气候特点。
2、历史沿革
靖宇县原名蒙江县,清顺治元年(1644年)满清入关,举族迁入中原,此地自此荒废。康熙16年(1677年)被列为封禁之地。光绪23年(1897年)伊通直隶州派员于蒙江境内设置荒务局,招民开垦,百年封禁之地遂宣告废除。光绪34年(1908年)设置蒙江州。民国2年(1913年) 日军占领蒙江,成立地方自治维持委员会统管蒙江政事。1935年2月,伪满州国改省制时,蒙江县划入奉天省。1937年蒙江县划归为满通化省管辖。1945年中国共产党接收蒙江县伪政权,建立蒙江县民主政府。1946年2月, 为纪念在此牺牲的东北抗日联军总司令杨靖宇将军,易名为靖宇县。1954年隶属吉林省通化地区。1985年隶属浑江市(现改名为白山市)。
3、行政区划
下辖8个乡镇,其中6个镇2个乡靖宇县农村公路项目规划;111个村;5个社区;9个居委会;1个省级生态经济开发区:靖宇镇、三道湖镇、花园口镇、景山镇、那尔轰镇、龙泉镇、赤松乡、蒙江乡。
4、人口民族
全县幅员面积3094平方公里,总人口14.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6万人。境内有满、朝、蒙、回、锡伯、白、水、苗、藏、侗等10个少数民族。
5、自然资源
靖宇县境内群山滴翠,江河盘绕,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素有“立体宝库”、“森林王国”之称。土地资源——耕地面积10700公顷,沼泽地、泥炭土面积10867公顷,其中适合开垦水田面积6533公顷。森林资源——全县林地面积2169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84%,活立木蓄积量近3000万立方米。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300多种,野生植物900多种 。其中药用植物788种,食用植物123种,蜜源植物116种。主要盛产吉林人参、西洋参和贝母等中小药材,是全国西洋参之乡。水利资源——水域面积7600公顷,水能理论蕴藏量15万千瓦,可开发利用量6.7万千瓦,现已建成8座小水电站,装机容量1.52万千瓦,靖宇已跨入国家初级电气化县行列。矿产资源——有矿泉水、煤、金、铁、铜、硅、玄武岩、火山渣、硅藻土等40多种矿产。已探明的含硒优质矿泉水47处,日涌水量15.1万吨。2000年7月31日被国家命名为“中国长白山靖宇矿泉城”。靖宇县是“全国重点产煤县”,靖宇煤田煤炭远景储量1亿多吨,精查储量2468万吨,是吉林省的后备煤田。旅游资源——有白山湖、龙湾湖、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农夫山泉”、“娃哈哈”等自然、人文景观和工业旅游资源,具有广阔的旅游开发前景。
6、经济综述
2004年,靖宇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4716万元,其中: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完成26109万元、35142万元和23465万元;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5514万元,比上年增长2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4464万元。民营企业总户数发展到6018户,从业人员12237人;民营经济增加值实现52832万元,占全县GDP的62.4%,对财政的贡献率为53.9%。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4180元和1726元。
[项目建设] 2004年,全县共推出运作项目239个,总投资336803万元,其中落地项目175个,总投资166657万元,到位资金76145万元。落地项目中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3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个。农夫果蔬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华洋药业升白康三个新药生产线建设项目被列入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第二批项目计划;农夫山泉投资26500万元的农夫果园热罐装生产线、投资350万元的“尖叫”饮料项目已竣工投产;三利硅业投资6500万元建设4台9000KVA工业硅电炉项目,一期工程完成投资300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杉松岗矿业集团投资21300万元建设2条年产7.5万吨海绵铁项目一期工程正在开工建设;吉林华琦公司投资2822万元建设葡萄汁加工项目,年内完成投资1576万元,土建工程基本结束;吉林嘉鹏公司投资2775万元建设年产万吨沥青改性剂项目,完成了厂房改造;安泰矿业投资1765万元建设年产10万吨铁精粉项目完成投资1540万元,进入了试生产阶段。白山绿园生态农副产品加工、景山铁选厂扩建、东林微硅粉回收等项目已经投产或即将投产。
[农业产业化] 2004年,靖宇县积极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初步形成了以“两参”为主,以穿龙薯蓣、五味子、平贝母、细辛、山葡萄、蓝莓、食用菌为辅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产业基地,其中,燕平、那尔轰、景山、龙泉、赤松等5个中药材生产基地均达千亩规模。加大对农特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西洋参集团公司、皇封参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保健品生产线、原料药生产线进行了GMP改造;西洋参、西洋参片、西洋参红参三个产品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评为绿色食品,并开发了皇封参二代新产品;北京同仁堂及通宝中药饮片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顺利通过验收;蓝莓公司完成了蓝莓饮料生产线改造;西洋参集团被评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截止到年末,全县新发展农特产品加工企业6户,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达到20户,产值超500万元的企业达到11户。
[基础设施建设] 2004年,全县共完成公路建设投资15000万元,实施了省道榆江线西南岔至西老岭段路基桥涵和县道驼靖线靖宇至龙马煤矿路面工程,建设农村水泥路130.7公里。地方铁路建设累计投资4.5亿元,完成了全部路基桥涵工程,铺轨30公里。投资4894万元,实施了供水管网改造、集中供热、青龙河堤建设、巷道水泥路铺设及排水暗渠等工程,城市综合功能得到增强。
相关问答
Q1: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第五条 (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规划管理)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重点镇的过境路规划、对外通道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资金)
县道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市和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重点镇区域内路网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第八条 (管养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构成。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分成资金的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资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管理里程安排和落实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10%。第九条 (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进度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条 (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经济条件确定。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因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质量)
县道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监督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导。
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Q2: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民委员会筹集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农村公路项目建议计划,并按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村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二级以上村道除外)可以适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通用图。
县道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竣(交)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名称、行政等级、里程等信息。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Q3: 看贵州农村公路发展有多快
农村公路建设不仅给当地广大农民兄弟出行带来便捷,而且也带来了财富,带来了幸福与和谐。
图为湄潭县兴隆镇田家沟村新景象。
本报记者李黔刚摄
乡村公路客运。
何远志摄
通乡沥青路。
龚路摄
农村公路串起千家万户。
王济文摄
贵州农民火红的日子得益于公路村村通工程。
王济文摄
农村公路促进当地茶叶经济产业。
何俊昌摄
在贵州,新建成的农村公路犹如飞舞的彩带串起了贵州的村村寨寨。
扶贫路连接了千家万户,旅游路延伸到千山万水,产业路遍布了千村万寨。
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资源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了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生产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生活宽裕找到了途径,为乡风文明拓展了空间,为村容整洁创造了条件,为民主管理丰富了载体。
贵州的农村公路走了多远,发展再进了几程,回首时似乎才看得更真切。
在贵州农村,曾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年年五谷丰,就是路不通;有货卖不出,致富一场空。
而今天,绥阳一位农民写了一首“打油诗”:才在村中转,又到城里游;公路修到村,农民有盼头。
而这恰恰证明贵州农村公路发展的步伐有多快。
更快的是,贵州公路人观念的进步。
他们不再追求公里数的增长,要看管养职责是否明确,资金是否到位,通行是否顺畅。
*** 支持力度有多大
2003年以来,贵州省紧紧抓住国家持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力度的机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建设,5年来,累计完成农村公路固定资产投资151.9亿元,建成农村公路75130公里。
在贵州,省委、省 *** 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并把它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连续9年列入当年要办的“十件实事”,强化监督检查。
人民群众迫切盼望农村公路加快发展,在投工投劳、出资出地出力等方面体现出了强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交通厅和各级交通部门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加快发展,在资金、措施、技术支持等方面倾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和“分级负责”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公路建设的全面展开。
5年来,贵州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农村公路建设,地方各级 *** 千方百计制定优惠政策,广开筹资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国家补一点、省里拿一点、地方配一点”的筹资模式,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省5年累计完成的151.9亿元投资中,中央投资车购税53.8亿元,国债资金18.8亿元,以工代赈1.2亿元,省级投资3.7亿元,投工投劳折资47.1亿元,地方配套27.3亿元。
建设资金的落实,为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全国政协视察组在贵州考察时指出:从贵州省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看,在全国都是比较靠前的。
对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充分反映了贵州省委、省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找准了切入点,措施实、力度大、效果好。
5年来,全省累计建成农村公路75130公里,是建国54年来贵州农村公路建设总里程的1.5倍,其中,累计建成通乡沥青路8200公里,通村公路58900公里,通村沥青路1500公里。
据最新统计,全省实现了64.8%的建制村通公路,68.8%的乡(镇)通沥青路或水泥路,23.7%的建制村通沥青路。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贵州省从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用3年的时间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
纳入质量年活动的工程包括:2008年至2010年实施的通乡沥青路、通村沥青路、通村公路等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和渡改桥工程。
等级不在高而在实用
贵州农村公路由于历史欠账,待建项目较多,而投资又有限,曾经有人提出,应该建设什么标准的农村公路?是少修一点,标准高一点,还是多修一点,标准低一点?对此,贵州省结合自身省情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交通量较小的农村公路,修砂石路、块石路、石板路要比建沥青路、水泥路更具有合理性。
因此,贵州省提出,在确定通达公路标准时,不一定非要将“通沥青(水泥)路”作为农村公路的衡量指标,只要能让群众走出泥泞、让农产品顺利运输就是科学的工作态度。
他们在技术政策上合理运用工程技术标准,不片面追求高标准、高指标;在环保方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投资方面降低建设成本,争取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确保该省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据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张群力介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他们充分考虑了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两大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模式、标准与规模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和有益的探索。
贵州省制定的《贵州省乡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效保证了全省农村公路“等级不在高而在实用,路不在宽而在适用”;实施的农村公路“镶边工程”,提高了公路抗灾能力和通行能力;按照“宜三则三,宜四则四”原则,不盲目追求高标准,重实用、重排水、重防护的做法,既降低了造价,又避免了大填大挖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践证明,尽管贵州省通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与发达省份相比偏低,但在投资有限的情况下,这种低造价、多修路的做法解决了全省广布崇山峻岭中的建制村不通公路以及广大农民兄弟出行难的迫切问题。
在建设高速公路的前期调查和设计工作中,贵州交通部门把施工便道与通村公路相结合,统一规划,靠近村落的电网在满足施工之外尽量满足农民需要,施工结束后农民有用的电网不拆除。
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5年来,在加快建设的同时,贵州省始终坚持建管养并重,致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省 *** 《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展开,落实了管养机构、人员和资金,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管理养护各方职责,推动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进程,为保护多年来农村公路的发展成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几年来,贵州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通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等9个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技术规范,明确各方职责,理顺工作程序,初步构建了贵州省农村公路规范运作、科学管理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
贵州省还通过示范工程引导和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以点促面,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工作,使行业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近期,贵州省大力推行“规划是依据,年度建设计划是基础,建设积极性高的地方先行”的“以奖代补”办法。
今后,农村公路建设的巡查结果、验收结果、养护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多干多奖,少干少奖,不干不奖,超额重奖,采取完成任务与计划安排挂钩的办法,对实施效果差,达不到工作目标的,削减计划,甚至不予安排计划。
端正质量与效益天平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问题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是贵州各级交通部门十分关心的问题。
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要求。
近几年来,贵州省公路局每个季度都对农村公路项目进行一次综合督察,针对项目实施的情况,每个月不定期地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进度相对滞后的项目进行重点督察,并协调地方 *** 的配套资金到位问题,及时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帮助解决工程质量隐患、工程技术方案调整等问题;对于工程进度滞后的项目,帮助各项目业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进度保证措施,并督促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落实到每个月的计划进度中。
每年年初,贵州各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就公路建设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进度、质量、廉政建设等责任,年终时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兑现奖惩。
没有质量的发展,不是科学发展。
贵州各地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公路质量的监管,确保农村公路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一是区别项目,分类管理。
通乡、通村沥青路建设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县交通局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严格实行4项基本建设制度。
关于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监理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质监部门的作用,强化 *** 监督。
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理模式,有条件的聘请社会监理,或者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及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经验的乡村干部和群众进行内部监理。
不论采用何种监理方式,都必须落实监理责任制。
二是加强督导,靠前指挥。
对农村公路建设,省交通厅建立分片督导组,各地交通部门也建立相应的机构,确保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人员全年有一半以上时间深入一线,贴近群众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村公路建设开展督导工作,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通村公路简易设计,积极支持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
三是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 *** 监督、专业监理、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发挥作用,产生效果,关键在于各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因此,省交通厅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特点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农村公路质量责任档案,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完善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管理网络,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
项目业主和各质监单位加大《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试行)》执行力,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信誉不达标的从业单位,坚决不准进入贵州农村公路建设市场。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农村公路的实施地点在农村,实施主体在农村,发展成果主要由农民共享,因此尊重农民群众意见,调动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坚持“一事一议”,按照自下而上的决策程序,认真把好“三关”(群众意见关、群众程序关、监督关),实现“农村公路修不修,怎么修,农民说了算”。
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全面实行“项目公示制”,提高项目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建设时间、规模、技术标准、施工单位、资金筹集和使用、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举报投诉电话等向当地群众公示,通过制度规范、强化监管、自身约束、群众监督,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不断深化民主管理,通过村民大会表决建立综合协调组、资金管理组和质量监督组,由村民代表对农村公路建设占地拆迁、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必须有村民参与,做到“放权于民”、“造福于民”。
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目标明确
近年来,贵州农村公路发展速度很快,每年均以一万多公里的建设里程向前发展,截至去年年底,贵州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0万余公里。
这组让人听着兴奋的数字,却没有让贵州公路人轻松。
务实的贵州省公路人坦率地说,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由于基础差、底子薄、起步晚,欠账很多,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路交通问题尚需时日,而农民群众对加快建设的呼声高涨,都迫切盼望早日解决自己家乡的交通问题。
贵州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周金毅介绍:“今后一个时期,贵州省农村公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 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好字当头,质量为先,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健全路站养运发展机制,加快农村客运发展进程,推进农村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好的交通服务。”
要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必须认真解决当前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努力推进“三个转变”:
一是由单一发展向统筹发展转变。
贵州省 *** 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中,要求农村公路交通要从单一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向“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转变。
二是由突出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的可靠度和耐久性,正确处理好规模和结构、速度和质量、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加快实现农村公路发展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
三是由单一建设向建管养并重转变。
随着农村公路规模的不断扩大,技术等级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加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管养主体,理顺管养机制,落实管养资金,着力解决农村公路失养问题,建立规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体系。
Q4: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Q5: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和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县道、乡道建设路段,按照本省农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建设。第十条 县道、乡道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村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农村公路建设废弃的沙、石、土,用于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达不到四级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桥梁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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