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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12.公路PPP项目“两招并一招”的问题
1. PPP项目“两招并一招”的相关规定
PPP项目所谓的“两招并一招”指的是,将选定社会资本方的招标程序与选定设计、或施工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招标程序合二为一。关于PPP项目的“两招并一招”具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适用此规定,必须先满足“招标方式”和“特许经营项目”两个前提条件,非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并不适用此条款的规定。
(2)财政部PPP政策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 [2016]90号)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3)发改委相关规定
根据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 2231号)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4)交通运输部相关的政策规定
2017年11月22日施行《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接受具备投融资能力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参与投标,不得将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了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社会资本方,中标后可以不再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允许其中标后依法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2.公路PPP项目 “两招并一招”的现实需求
在新建与改建公路PPP项目中,一般均包含公路工程建设相关内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成本支出,并且工程建设质量也是项目运营的关键因素。在当前阶段,公路设计施工企业是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的主力军,单纯的财务投资人单独作为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非常少见。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优势在于公路建设,其参与作为社会投资人的主要目的和动力就是作为公路项目的设计人、施工人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同时作为社会投资人和设计施工人,负责公路PPP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全过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公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最大效应地满足公路PPP项目需求和目标。
3.公路PPP项目“两招变一招”的程序瑕疵
“两招并一招”是两次招标程序的合二为一,目的是提高政府的采购效率,并非省略了选择设计施工的招标程序。因此,“两招并一招”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但是,若在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非招标方式下采用“两招并一招”的方式,则可能应为PPP项目工程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而存在合法性风险。
另外,“两招并一招”的操作程序上还存在两方面的瑕疵:一是在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同谈判环节”问题;二是在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中采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中的程序衔接问题。
(1)“两招变一招”中“合同谈判环节”的问题
在招标投标的程序中,是不允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再进行合同谈判的。在2011年《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增加了“合同谈判”这一环节。具体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或者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前,签约双方可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合同谈判:1)签约双方不能对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技术标准、项目通车时间、项目建设质量、未来运营承诺等)进行谈判;2)谈判内容仅限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投资协议和特许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2017年《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不能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得变动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
如果单纯招社会资本合作方,增加这一“合同谈判环节”具有合理性,在“两招并一招”的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哪些是“实质性内容”,增加这一“合同谈判环节”是否合规合法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公路PPP项目“两招并一招”中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问题
2008年1月《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7年《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第十六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联合评审。通过实施方案联合评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选择工作”。这条规定说明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实施方案经联合评审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开展社会资本方选择工作。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公路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是在工可批准后即可以开展,但公路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才能开展。如果在工可批准后开展社会资本方的招标时,通过“两招并一招”的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可以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这时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是相矛盾的!
当然,这个问题也是好解决的,在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再开展社会资本方的招标,就能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后,对于政府方控制投资规模是非常有利的!
相关问答
Q1: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下文是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达指令性变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设计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审批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3、工程量清单修正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变更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实施后再申报设计变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附表1);
2、现场影像资料、原设计方案和拟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和费用对比计算资料、建设单位专家现场咨询纪要、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3、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设计,同时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变更费用时,填写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附表2)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批复概算、预算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4、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会议纪要;
5、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及其预算;
6、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变化对比表;
7、隧道围岩支护类型变更的应附地质描述资料、围岩力学性质、地质超前预报、专家论证纪要等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项目的招标文件;
2、涉及项目的附工程量清单的合同协议书;
3、若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中存在原合同协议中无单价细目,应依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单价,并提交相关单价确定使用的基础资料;
4、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表中应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字,并附项目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认的签名表;
5、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6、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成果电子版数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建单位复核设计图纸,及时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确保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影响整体进度。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工作须在招标结束后或施工图预算批复6个月之内完成,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最迟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之内上报,延期不予受理,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设计变更中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小桥、涵洞结构形式和数量的变化;防护及排水形式的断面形式、结构以及数量的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将方案和费用变化一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设计变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设计变更文件变更依据不充分,或设计变更文件达不到设计深度,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确定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采用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分析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合同单价,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予以修正和调整,否则省公路管理局在审核时,以该项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分析单价为控制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直接确定,确保设计变更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 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变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设计变更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半年将汇总情况(附件4)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情况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建设单位及项目办台账建档是否健全和规范,对已批复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抽查已批复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进度、数量和安全的实施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的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组专家赴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定工程规模。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变更资金专款专用,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督管理,工程实施后必须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政策、物价因素影响的超概(预算)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做好调整概算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各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加强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做好设计变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设计变更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设计变更工程顺利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扣罚适当比例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情节严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誉评价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意见后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化设计,提倡完善设计,限制新增工程。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同等技术标准及服务水平情况下显著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对优化设计者予以节约资金的2%~5%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颁发的相关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2月1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自2017年7月1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工作将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服务平台”模块办理。发布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做为本《办法》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已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限期受理、集中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将遗留设计变更报批完毕。过渡期结束后,省厅将不再受理已交工验收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并将关闭“服务平台”中的相关审批窗口。
2.已完成招标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以适应本《办法》。
3.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
省交通运输厅将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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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Q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一、第三条修改为: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第十二条修改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四、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Q4: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在哪个网站可以查到?
无论是什么工程项目招标,一般都会在网上进行公示,公路建设也是同样的。四库一平台作为国家官方网站,是一个传统的渠道,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某些小型公路段施工的承包方可能同样是小型建筑公司,四库对于这些信息⌄的推荐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四库一平台的“从业人员”选项进行搜索,二是通过建管家的【查人员】版块查询,但都需要提前获得相关的建造师名称、证书注册号等信息。此外,建管家的【查企业】功能中也提供了相关从业者的证书信息,在不知晓人员具体资料的情况下,通过浏览相关企业的人员配置信息也是另一个思路。更新可能存在延迟(双网性质)。这时可以选择作为专业三方平台的建管家,其设置了独立的【查公路】与【查招标】版块,后者可能针对的面更广,但前者则是针对公路路程开发的,用户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结合引导词进行搜索。
Q5: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所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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