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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正面回答
企业发放天气税额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应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天气税额,且不属于免征范围天气税额,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缴纳个税。所以天气税额,防暑降温费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二、分析
许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不少企事业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三、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发放人群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相关问答
Q1: 现在交天然气收税钱吗?
现在交天然气收税钱。
税费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
税与费的区别:
1、看征收主体是谁。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Q2: 云南注册公司:高温来袭,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应该怎么做?
这几天正值二十四节气中的大暑,热浪也追着仲夏的步伐如约而至!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消息,南方省份近日普遍迎来高温天气,局地将达39-40℃,大部分地区体感温度超40℃。小伙伴们注意防暑降温哦!
时值盛夏,烈日炎炎,不少劳动者仍然冒着高温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应根据使用方向、发放手段,分别财税处理。
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有些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单独发放,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
许多人认为,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笔者认为防暑降温费不一定都属于职工福利费。
(一)全体职工都有的防暑降温费
很多企业,无论职工是否在高温下工作,都会发放防暑降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所有人都有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二)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防暑降温费
有些企业只给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支出,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而非职工福利,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非货币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不少企业在夏天发放饮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一)企业所得税
首先,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用品,应视同销售。文件还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大多数企业的防暑降温用品是外购的,因此不产生视同销售所得。
其次,费用界定。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的“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饮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
(二)增值税
全体职工都有的饮料,属于职工福利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才有的非货币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防暑降温费,应区别处理。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则无须区分,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则需区分:向全体职工发放的,属于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向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的,属于工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应正确区分防暑降温费的性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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