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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台7个方面13条措施 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易车讯 近日高速公路安全管控实施方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最新印发《关于进一步降压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公布7个方面13条具体工作措施。其中包括:推动加快淘汰“营转非”大客车、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并在年内对本市800公里以上班线的营运大客车全部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高速公路安全管控实施方案;年内推动本市快递外卖行业所用电动自行车100%安装应用“RFID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等。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度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市应急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范围,并在市安委会下设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市公安局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区开展评价,并向市委政法委提供各区、街道和乡镇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治考评情况、向市安委办提供各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区政府要指导督促各街道、乡镇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2.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市公安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出台《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化明确、推动落实各区、街道、乡镇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形成交通安全共管共治合力。
(二)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体系
3.完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安全设施标准。市交通委要在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施工作业地方标准,在2020年内制定、发布上海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提质增效指导性意见。对新改建高速公路和在用高速公路的团雾多发路段,要按照新制定的标准完善相关设施。2022年前,完成本市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全市高速公路能见度、积雪、积冰、积水等气象监测设施的有效覆盖。市气象局要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气象观测设施建设标准设计、监控视频信息反演等技术支持。市公安局要强化科技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4.全面推动道路安全设施改造升级。市交通委、各区政府要全面组织排摸本市缺失防护设施的临水临河道路、未设置防撞设施的高等级公路出口匝道、缺少反光标志的路面立柱、道路中央隔离栏以及机非车道隔离栏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地点和路段(特别是事故多发路段),查漏补缺、完善治理。2020年底前,力争在郊区货运车流量较大、易发生右转弯“包饺子”事故且具备安装条件的路口100%增设物理隔离设施;力争本市临水临河道路防护设施安装完好率达到100%;力争在郊区无信号灯路口的支路100%安装减速带。2021年3月底前,力争高等级公路出口匝道防撞设施安装完好率达到100%。2021年9月底前,力争本市路面立柱和机非隔离栏反光标志安装完好率达到100%。对具备建设条件的贯穿居民聚集区的高等级道路,要推进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相关设施建设、安装到位后,要建立长效维护、保养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完好。市安委办要对事故多发路段有关治理情况开展督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要督促道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在作业时,严格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锥形筒和发光灯具,并落实专人负责道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三)强化运输行业安全管理
5.从严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市交通委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推动加快淘汰“营转非”大客车、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2020年底前,本市800公里以上班线的营运大客车应全部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要抓紧研究完善各自主管的道路运输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对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经责令改正仍不整改的,纳入不诚信管理对象名单并依法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吊销道路运输资质。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或者以合作经营的名义挂靠经营。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要建立“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资质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发现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企业,要共享信息并开展针对性监管和叠加处罚。
6.强化新兴行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要进一步强化对快递外卖、网络预约出租车、砂石料运输车和水泥搅拌车行业交通安全管理,推动本市快递外卖行业所用电动自行车在2020年底前,100%安装应用“RFID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并持续强化监管,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7.推动重点车辆动态监管落地。市交通委要会同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督促“两客一危”、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加大装置应用的监管力度,力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装置安装率、运行实时在线率、入网率全部达到100%。要积极借鉴本市渣土运输车辆右转超速预警和驾驶员驾驶行为动态监测的经验做法,在2020年8月底前,制定右转弯报警设备、危险驾驶行为自动识别和报警功能装置安装的安全技术标准;在2020年底前,推动完成在本市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搅拌车)、重型自卸货车(砂石料车)上安装相关设备、装置,并接入上海市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开展实时监管。要逐步将相关技术监管手段向重型半挂牵引车(集卡)等其他重型货车推广。
(四)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管理
8.加强重点人员、车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要建立客货运行业高风险驾驶人清单机制;建立重点客货运企业驾驶人“毒驾”尿检定期筛查工作机制,对“毒驾”或者身体条件不适应驾驶的人员,予以强制注销驾驶证并同步注销其客货运从业资格;建立“红黑榜”通报机制,对事故多发、违法高发的企业予以曝光,形成震慑。市交通委要会同市公安局对列入客货运行业高风险驾驶人清单的驾驶人在其变动所属运输企业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强对长期在本市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落实对长期在异地行驶、涉嫌异地非法营运大客车的联合通报查处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老年代步车、改装三轮车等禁止在本市上路行驶的车辆。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
(五)持续深入开展交通违法整治
9.严查严处易致祸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要定期梳理事故多发路段、时段、重点车辆,加大巡逻管控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机动车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未按照规定让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载人、闯红灯、未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和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等易致祸交通违法行为;利用“两客一危一货”动态监控数据,严查疲劳驾驶、危化品运输车不按规定时间或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会同市司法局等单位积极推动《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订工作,强化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管理法制保障。
10.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要建立基础车驾信息共享以及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相关案件处罚信息交换等机制;严格落实《上海市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本市所有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称重检测设备,由属地交警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管理,并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电子警察”抓拍超限超载违法配套措施,严禁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在本市超限、超载多发的地面道路开展流动称重的联合执法检查,并采取“一超四罚”(罚驾驶员、承运人、装载场所、运输企业)措施,严厉整治“百吨王”。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相关非现场查获的超限超载违法数据推送至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罚),并将行政处理(罚)决定定期抄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区政府要合理规划一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临时处置停放点,以便及时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六)积极营造交通文明通行环境
1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点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结合“五进”工作,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全面推动客货运车辆驾驶员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教委要持续深化“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普及交通等安全防范知识。市教委要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各区政府要督促街道、乡镇动员社区力量,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播放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视频,进一步提升这类群体自觉尊法守法的意识。
(七)加大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12.严格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市公安局要会同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对名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开展深入调查。对存在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责任。
13.加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要将单位涉及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市交通委、上海银保监局要在将相关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完善涉及运输保险费率浮动的交通违法种类,倒逼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使用信用信息的单位要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反馈有关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相关问答
Q1: 关于加强收费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全县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意见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及“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改善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就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五整顿”、“三加强”的会议精神以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角度,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通过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把事故降下来,把安全出行问题解决好,努力为我县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坚决杜绝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全县内道路交通事故件数、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三项指标大幅度下降,死亡人数与去年相比确保下降30%,力争下降50%。
三、组织机构
为使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于江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万秀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司法局、县农经局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安局副局长孟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措施
(一)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形成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格局
1、县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县政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县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
3、建立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机构要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同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维护农村交通秩序。
4、县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关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营运企业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监管等工作情况,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工作成效等。
5、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至9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同时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严格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推进驾驶人及车辆管理工作
6、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与培训。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完善培训与考试工作衔接机制。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驾驶学员培训登记制度,强化驾驶学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实现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做到培训与考试工作相衔接。
7、加强教练员和考试员队伍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的管理,落实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8、严格机动车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申领机动车驾驶的考试,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
9、严格营运驾驶人资格审查和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诚信考核机制建设,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退出机制。
10、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制度,积极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应用。要依法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安全监管,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农业(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违法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11、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依法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发放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门要协调保险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广法库县改革农村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便群众办牌证经验,将农村地区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农村派出所,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以及驾驶人无证问题,为群众提供便利。
(三)全面推进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12、深入开展“文明出行”秩序整治活动。各级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的基础上,大力巩固活动成果,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13、深化 “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县政府道路交通委员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在落实工作责任的同时,强化创建活动的指导。特别是在“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中,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创建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力争2009年达到2等以上管理水平,进入全国“平安畅通县区”行列。
14、提高道路交通管控能力。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分析工作,强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种的管理。要进一步改革现有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试行并推广常态化管理的勤务模式,并以常态化警力保障制度和常态化勤务考核制度手段,深化交通乱点、堵点整治,确保对道路交通秩序的实时管控。在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同时,在每个农村派出所增设两名交通协管员,协调保险公司负责解决协管员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保证道路畅通,为道路秩序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15、集中整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把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电子监控设备和号牌记录识别系统,在县区主要道路、公路等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超速、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要在省级公路、流量较大的县乡级公路上,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安全检测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的治理活动。要联合乡镇政府和农机部门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进行管理,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县政府还将组织公安、农业(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占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
16、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日常安全源头监管,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路面管控力度,严格剧毒化学运输审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17、加强校车管理。教育部门要严格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审查,并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完善校车管理的相关制度,逐步统一校车外观标识。交通部门要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严格校车审批标准,严把校车审批关。要建立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对校车及个体学生接送车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对非法营运的“黑校车”进行处罚。财政部门要大力筹集专项资金,落实政府关于校车的各项补贴措施,做到合理分配、科学使用。公安部门要加强校车路面管控,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校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18、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19、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共享信息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
20、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交通建设部门要优化道路网络,改善道路环境,加快停车设施和行人、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建设,并会同公安部门改进和完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自行车道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积极参与城市规划,会同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提高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快速处置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四)全面推进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治工作
21、建立健全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整改机制。交通部门负责全面排查以省、县、乡公路临水、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在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公路危险路段的治理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通报县政府和交通、安监部门;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整改工作;安监部门要将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整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加强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建设部门要负责建城区内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段的整改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所辖公路交通事故隐患点段的整改工作,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工作资金,保证交通事故隐患点段的整改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切实保证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2、完善公路安全设施。交通部门要做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线等安全设施。对新建大型公共设施,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新建、改建公路要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时要有公安部门参与,避免形成新的交通安全隐患。
23、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24、加强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隐患点段治理情况的验收。每年第四季度,安监部门要对公路危险路段、事故隐患点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治及验收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五)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5、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县政府要积极制定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意见和计划,确定专门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督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26、建立并实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宣传、司法部门要加强社会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宣传经费,丰富宣传手段,继续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使交通安全宣传进报刊、进广播、进电视、进网络,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浓厚宣传氛围。
27、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常识,并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开展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单位、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
28、开展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要通过在主要路口、繁华区域、国省干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警示光盘,加强对客货运输和危险品运输驾驶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进田间、进地头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六)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29、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推行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中间休息点和交换点做法,督促企业确保每个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并监督客运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配备驾驶人。
30、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要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交通运输、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照经营、违章经营运输企业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安排超员客运车辆卸载的旅客改乘。
31、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运输企业要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应由交通、公安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交通运输部门不能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同时,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行业自律机制。
32、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对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安全监管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要力争2年内在实现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设备。
33、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减免农村客运税费、提供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Q2: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高速公路安全管控实施方案和高速公路管控措施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