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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便到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上方作业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及商业施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养护施工活动高速公路上方作业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凡在高速公路上方作业我省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工程作业或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服务区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施工的行业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施工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施工现场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纠正违反交通安全行为。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高速公路上方作业:
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
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七条 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属移动性作业,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勘察。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
(二)施工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
(五)施工期限;
(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十条 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交警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并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上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批准。
对固定式作业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围长度,原则上单幅道路连续封闭不超过2公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先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占用高速公路呈请表》,并交纳路产保证金后,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交警部门领取《占用、封闭、挖掘道路许可证》(大队核发的为绿色,支队核发的为红色),签订安全协议并交存施工安全保证金,对于施工所需车辆,应由路政、交警部门负责联合核发《施工车辆许可证》。专门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免交各种保证金,同时路政、交警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在收取安全保证金后,应出具相关的凭证,对于保证金的扣除,应按有关程序实施,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交警部门收取的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施工单位违规(章)行为的处罚或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预付款,具体金额应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移动作业和临时作业的,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万元。
(二)对固定作业的,按作业区长度,每公里收取保证金5千元。
第十六条 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域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车辆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专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3、对于临时性雇用养护施工车辆(期限不超过40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2)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外侧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二)其他非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八)施工车辆应将《施工车辆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区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车道与作业区之间要按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设置安全锥筒,间距为15-20米。
2、将安全锥筒与减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设置九块减震片(间距为10米)后设置一个安全锥筒,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筒方式。
3、也可采取其它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
(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交通控制区管理
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一)对于移动性施工作业,应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在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施工,须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两个安全锥筒进行防护。
(二)对于占用中央分隔带施工作业,按附表1执行。
(三)对于占用硬路肩施工作业,按附表2执行。
(四)对于临时性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3执行。
(五)对于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4执行。
(六)对于临时性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5执行。
(七)对于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6执行。
(八)对于单侧整幅封闭施工作业,按附表7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活动开口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活动护栏,如需长期占用应到属地路政科申请。
(二)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须做好了望,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路政、交警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扣除保证金,中止人员、车辆施工资格,责令停工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同时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返还保证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组织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车辆在路面随意停放,依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如因施工作业导致路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高速公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或虽采取措施,但未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的规定设置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标志、防围的。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封闭高速公路、设站拦截车辆的。
(三)封闭高速公路不设便道或改道,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封闭、挖掘、占用高速公路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施工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对缺陷维修期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辖区路政科、交警大队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检查监督,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相关问答
Q1: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高速公路上方作业,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高速公路上方作业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高速公路上方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和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速公路的完好和畅通。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绿化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受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境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应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验收。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当在设置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信号。
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修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 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文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
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交通管理
Q2: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高速公路上方作业,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高速公路上方作业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高速公路上方作业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省交通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养护、路政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的主管部门。省公安部门是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速公路的完好和畅通。
实施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高速公路上方作业: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同破坏高速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的行为有功的。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五条 交通部门依据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整洁和完好。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应在设置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在作业现场设置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开启示警灯。
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交通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遭受重大损毁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清除路障。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八条 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因高速公路建设、拓宽改造等需要拆除临时性建筑时,应当拆除。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等,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并报经交通部门批准,由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应经省交通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高速公路上方作业: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尽快将时速提高到50千米以上;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指定车道减速行驶。第十六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车时,应当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驶回原车道,不得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起点、终点、硬路肩、匝道和匝道出入口处超车。
Q3: 环卫工人在高速上作业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出了交通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环卫工人在高速上操作作业没有按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规定,出了交通事故,高速负责的养护公司负全责。
Q4: 公路养护部门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时,如何的有效的保护自身安全?
(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警告区的最小长度按三级公路限速20km/h。作业时,在作业路段应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设置锥形警示墩标志。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防闯入预警设备,目前浙江润鑫有研发出专门适合养护单位使用的设备。公路养护专用,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作业区域车辆防闯入预警设备。
(2)工作时间内,必须配穿标志服、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路作业。
(3)上路作业前,应先清除路面或路肩上杂物及石头,防止杂物及石头被行车辗飞伤人
Q5: 高速作业的注意事项?
一、施工作业须知
1、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拌和砂浆,会对路面造成污染或损害的施工材料运输到现场时必须把材料卸在彩条布、油毛毡、木板、钢板等隔离层上,不得直接放在路面上。
2、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3、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4、遇大雾、大风、大雨时禁止施工作业人员作业。
5、在雨季施工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排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斜和坍塌。
6、凡是出现来不及安排处理并且直接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要采取紧急预案处理,对边坡坍塌较严重的应在采用彩条布覆盖表层的同时对现场坍塌物进行清理等应急措施。
7、工程结束前应将施工现场所有标志和作业设施、材料清理出场,不准在路面、中央分隔带、路肩、边坡上放置施工机具、材料及废弃杂物,保证路容路貌整洁。
二、安全注意事项
1、未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高速公路作业;车况不良、严重超载(限)、滴、洒、漏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
2、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背心;在无安全把握情况下严禁横穿高速公路,上下班应在路侧护栏外行走,车辆在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黄色频闪灯,每个施工点均须设安全员,
3、在护栏以内作业,不论工作量大小,都必须按规定布控,布控区内应增设反光锥或防撞墙,施工人员及车辆机械应在控制区内,不得擅离岗位,不准随意变更交通控制区或扩大作业区;严禁从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开口部掉头。
4、反光锥与反光锥之间的间距以15米为宜。放置反光锥时,布控人员应在布控区内,锥标放置完毕后,安全员应站在反光锥后面安全位置进行安全指挥,并不定时对布控的反光锥及标志牌移位或倾倒的进行调整或扶正。
5、隧道养护维修时,必须在隧道入口前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导向标志和限宽标志。
6、特大桥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宜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7、驾驶员应严格控制行车速度,严禁酒后驾车,严格遵守《机械车辆安全作业十不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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