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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高速公路管理责任人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其高速公路管理责任人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并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检举。第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及时组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现代化管理系统和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修复。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等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标志服高速公路管理责任人;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不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协议;可能影响到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应当缴纳补偿费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还应当按原标准修复或者赔偿。第十条 新建、改建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或者穿越高速公路的涵洞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立项建设。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米,总的跨度不得少于高速公路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需要在高速公路埋设地下管道、管线的,其深度不得少于1米。因施工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标准修复或者赔偿。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外缘以外30米为建筑控制区,应当设置标志、标桩。在建设控制区内,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不得损坏和擅自挪动标志、标桩。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口外100米范围内,严禁采石、挖砂、取土和从事其他任何妨碍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畅通的活动。严禁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可能危及路基和车辆行驶安全的爆破作业。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影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紧急防汛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十四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活动。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第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分道标志各行其道。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1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规定行驶。第十八条 车辆在同一车道上行驶,后车与前车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保持行车间距:
(一)时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70米;
(二)时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车辆在雨、雪、雾天和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减速,并加大行车间距。
相关问答
Q1: 湖北一高速公路桥面发生侧翻事故,谁该为这起事故负全权责任?
湖北一高速公路桥面发生侧翻事故,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应该为这起事故负全权责任。
驾驶车辆一定要注意安全,在这次的事件中可以看出,侧翻时的匝道正在养护,有一半被阻挡标识围住,所以车辆才会从应急车道通过。事情发生之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介入了调查,目前事情仍在进一步的解决之中,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去关注这件事情的发展,在生活中一定要谨慎开车,避免产生违规操作现象。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2021年12月18日,湖北省鄂州市发生了一起惨烈的桥梁侧翻事故,事情发生之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介入了调查,经有关部门调查得知事情发生当时,三辆大货车共同在匝道上行驶,其中有一辆载有变电设备的大货车,重达198吨,已经涉嫌严重超载。但是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得知这名司机已经办理了超限审批手续,由此可以看出很有可能是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监察不严,所以才会酿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2、这件事情造成了怎样的后果?
事情发生之后,鄂州消防立即介入了救援,目前正在进一步的抢救当中,同时也进行远程的车流管控,确保运输不断路,由此可以看出事情结束之后,后续管理工作还是非常扎实,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避免做出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情。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造成桥梁侧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必须要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如果能够严格把关,避免超速超载现象的产生,那么断然不会出现桥梁侧翻的情况,同时也希望这名司机能够在生活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个人失误而给集体造成损失。
Q2: 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应如何承担责任
造成甘M小轿车上人员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陕D牌车辆驾驶人赵某与甘M小轿车驾驶人高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将赵某陕D车主、承保的保险公司及道路管理者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西长分公司诉讼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就道路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出现不同意见。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就是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就应认定公路管理者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高速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高速公路管路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都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具体表现为能够作为而免于作为或不作为,第二,相对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第三,相对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与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公路管理者违反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构成要件才能构成高速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不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准确认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要查明该管理者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即是否依法对路况进行巡查等,若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即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认为,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对应,即公路管理者只有在未尽到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与公路管理者形成合同关系,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公路管理者只要尽到法定义务,即就不存在违约,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未尽到法定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关于高速公路管理责任人和高速公路管理人的归责原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