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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第六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选择交通量较小的时段,避免影响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等养护安全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八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高速公路占道养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警力,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养护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交通安全预案,在施工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相关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与相关人口设置公告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完毕,养护单位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第九条 公路养护专用料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专用料场采取养护用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发布相关信息。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帮助组织抢修。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收费、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调度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加油、车辆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和免费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当责成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互通出人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高速公路建设规定为原则,并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等、汇总和掌握辖区路段内交通流量、路况、施工作业、气象等有关信息,并对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和判断,需要做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设施发布有关服务信息。第十五条 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公路收费期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对进人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问答
Q1: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了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适用本办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应当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第四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
(一)拆分与结算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
(二)发行、管理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推广和应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拆分与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查询等服务。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结算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机构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设、维护与管理所属收费路段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
(三)负责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业务,确保不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第九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约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第十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永久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结算机构发现通行费结算数据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行费拆分与结算,并向区域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
通行费的结算周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将车辆信息写入电子标签。
电子标签由结算机构统一安装,并与所配套的非现金支付卡及登记车辆唯一对应。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结算机构按时支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共同委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现金清算的银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当日收取的现金通行费缴入清算帐户。清算帐户由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清算银行共同监管。第十五条 非现金支付卡实行实名制,按照结算机构的规定充值、交费、挂失。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车辆给予优惠。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来车方向设置全省统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标识。第十七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建立电子不停车收费基础设施,确保主线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数不少于两入两出,匝道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不少于一入一出。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建立服务综合评价体系,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服务实施动态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妨碍车辆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
(二)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三)无故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
违反上述规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投诉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Q2: 佛山一环高速化改造的10个热点问题,解答在这里!
佛山5条利用一环主线进行改造的高速公路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同步接入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正式收费,由于系统切换初期运行不够稳定,以及货车ETC普及率相对较低等原因,部分收费站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拥堵。经过全市路警企三十多个小时的连续奋战、通力合作,各高速出入口拥堵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1月2日, 高速公路522条车道已全部完成收费系统调试升级工作,升级后的车道系统运行基本正常,各收费站已经开足收费车道,高速收费站出入口除佛平南、高赞、北滘、盐南等出口车流较大外,其他出入口交通正常。
1月1日至今,市民群众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咨询了一些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对十个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1、一环以前是不收费的,为什么高速化改造后要收费?
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路网规划及相关批复,佛江高速(江珠高速北延线佛山段)、佛江高速(和顺至陈村段)、广佛肇高速、佛清从高速公路南段、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等5条高速公路需途径佛山。为打通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路网,同时珍惜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减少新征土地,省政府在2014年4月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批复同意5条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借道利用佛山一环进行高速化改造,并批准把改造后的“一环”主线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同时,新建和改造辅路226公里供车主免费通行。
2、一环高速化改造后收费是否合法?
根据广东省及佛山市路网规划建设需要,佛山一环高速化改造项目启动前已经过省批准,收费报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一环高速化改造后能对佛山本地车主免费或给予优惠吗?
2019年8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一环高速化改造后对所有车主平等征收车辆通行费,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环高速化改造后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计费规则执行,例如小汽车每公里0.6元。具体收费标准在广东交通运输公众网查询,或见高速公路收费站前收费标准公示牌。
5、一环高速化改造有什么作用?
一环高速化改造后并入全国联网,可便捷串联“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三大经济圈,也是佛山地区前往湖南、港澳等地的重要出省通道,可以更好实现珠三角地区与泛珠三角地区及港澳地区间的便捷联系,推动泛珠三角地区、港澳地区间的物资流动和经济交流,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佛同城化以及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建设,同时对降低一环交通事故,净化一环周边环境有着重大作用。
6、为什么有的辅道没有开通?
5条高速公路在原一环主线及南、北延长线两侧进行新建和扩建辅道,共新建和扩建辅道226km,辅路免费通行,进展如下:
(一)已建成开通辅路216km,开通率达95.6%,基本实现辅路拉通,方便沿线及周边市民免费通行。
(二)待开通的10km辅路当中:广佛新干线两侧约1km,北延线海元物流城路段约2km计划在2020年春节前拉通;罗务路至上柏工业大道路段3km计划2020年6月底前拉通;季华西立交东侧3km、花卉大道至文登路西侧1km计划2020年10月底前拉通。辅路未拉通前可通过地方道路进行绕行。
7、5条高速公路本次共开通了多少个收费站?
5条高速涉及需要今年开通的收费站共有44个,本次开通42个(未开通的2个收费站为佛清从高速务庄站、佛江高速和顺至陈村段花卉大道站),主路按高速公路标准收费,与收费站设置多或少无关。高速化改造后,主路与免费通行的辅路一体,形成高快速复合通道,连通沿线各大主要道路,方便市民出入。
8、有些路段指示牌不清晰,什么时候可以完善?
市路桥公司全面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逐段排查五条高速不够清晰完善的标识标牌,自1月1日起,每天凌晨0时至6时开展标识标牌安装作业,争取在1月10日春运开始前,全面完成标识标牌完善工作。
9、ETC系统出现多扣或少扣费问题,怎么解决?
因取消省界站系统尚不稳定,及省内外费率参数下发等问题,可能出现部分ETC车辆多扣或少扣费的现象。出现以上问题的车主可通过关注“粤通卡公众号”,输入“收费异常”,根据提示登记投诉表单,如核实为多扣费的,粤通卡公司将在4个自然日退款。
10、现场未取得发票怎么补?人工收费有误差怎么办?
现场无法取得机打发票和手撕发票的,市路桥公司将通过车主现场留下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等渠道后补。在系统不稳定期间,收费有误差的,可拨打市路桥公司24小时联系电话0757-22399662,有专人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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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 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应当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改造,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数据,建立数据库,并将数据资料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报请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Q4: 有关修高速路的问题
4月28日上午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由太原公司130多名参赛队员组成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的罗夏祁运营部、东南环运营部、西北环运营部和路政大队4个代表队,在太原公司东南环运营部举行了“太原公司创建千里大运文明路军事会操比赛”。省局党委书记李万定、副局长范双成、纪委书记魏和平出席并观摩了军事会操比赛。
军事会操比赛开始后,各代表队按照抽签顺序分别展开了队列动作和交通指挥项目比赛。比赛过程中,选手们整齐有力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的步伐、规范为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的队列动作、洪亮的口号及标准的交通指挥表演,赢得了省局领导的一致好评。这是太原公司按照省厅、省局开展创建千里大运文明高速路活动有关要求,举办的一次大规模的军事化会操比赛。
会操表演结束后,范双成副局长代表省局要求太原公司要严格按照省局创建千里大运文明高速路活动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活动方案,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坚持收费人员和执法队伍军事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使太原公司的各项运营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将太原高速人积极进取、奋勇拼搏、执法严明、业务规范的精神风貌在全社会充分展现出来。
省局党委书记李万定亲切慰问了参加比赛的全体人员,同时对太原公司下一步的创建重点和创建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
10月19日,根据省厅晋交发字[2005]72号文件精神,山西省太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同时组建了公司新领导班子。厅党组成员、省交战办主任杨金泉及厅人事处、省高管局有关领导出席成立大会。
为了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根据省厅、省高管局统一部署,高管局原太原处、山西省太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罗夏祁运营部、西北环工程项目部于去年10月整合为山西省太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整合后管辖里程150公里,职工1100余人,资产累计超过50亿。
成立大会上同时宣布了以总经理刘玉柱、党委书记张京平为首的公司新领导班子。(李文平)
Q5: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所有。第十一条 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收费道口,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通行费应当全部上解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拆分结算,定期公布收费结算信息。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结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驾驶人应当按照从驶出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行凭证工本费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
(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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