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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经营管理者用于计重收费的计量衡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合格,定期维护、校核,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第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相关问答
Q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养并重、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等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第十一条 县道和乡道规划的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命名和编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第十三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农村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农村公路街道化,影响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公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现有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农村公路,应当逐步改造。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建设项目中的防护、排水、安全保护、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便民候车亭或者港湾站等附属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为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Q2: 公路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公路建设标准:
JTG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D62-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
TGF30-200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D50-2004《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Q3: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 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施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六章 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7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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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广西将要建一条高速公路,长约118.5千米,何时才能建成呢?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的各大城市都在积极的建设发展之中,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城市对于交通的建设都是非常的重视,在我国有这样一句话叫做要想富,先修路。不断完善的交通网对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意义是很重大,交通网就类似于骨架一般,在成长的过程中骨架是需要不断的丰富完善的,所以说城市想要快速发展,交通网也必须完善起来。
如今国内各大城市对于交通的建设都非常的重视,交通网都已经有着很大的完善。我国的广西如今大家应该都比较的熟悉,这个地区以往因为没有完善的交通,所以经济发展状况不是很出色,如今随着交通不断的完善,广西的发展速度也明显地提升了很多,旅游业也发展得很出色。为了可以更好的带动经济发展,广西对于交通的规划建设一直都没有松懈,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条广西即将要动工建设的高速公路。
这条高速就是宣经合山至忻城高速公路,这条高速公路规划的起点是位于武宣县二塘镇渠盏村附近,终止于忻城县古蓬镇板桑屯附近,在终点位置将对接宜上高速公路,这条高速公路沿途将要经过思练、红渡、古蓬、果遂、新圩这5个乡镇,线路全长大约为118.5千米。
宣经合山至忻城高速公路的建设规划是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规模,建设这条高速预计总投资约184.5亿元。如今这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正在征地拆迁中,预计将会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开工建设。
宣经合山至忻城高速公路它同时也是广西规划的“联6”高速公路,这条高速公路建设完成之后,日后驾车从忻城到武宣的行车时间将会缩短至一个半小时以内,极大地缩短了通行时间,提高运输效率,节约运输成本,同时更加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宣经合山至忻城高速公路日后建设完成之后,将进一步完善并丰富广西的高速公路网,俗话说一路通,百业兴,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必将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大家对于这条高速的建设是不是很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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