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扫一扫查出行【扫一扫了解最新限行尾号】
复制提示
被执行人承包工程承办方是否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x0a 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总承包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对于工程款,总承包人对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工程转包合同无效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分包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如下: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之下,违法分包的单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主观: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 工资 清偿 连带责任 。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相关问答
Q1: 简述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法律规定
简述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非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分包;分包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规定(一)《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律分析:劳务分包适用我国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劳务分包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
Q2: 处理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1、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我们北京的王孟于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在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这类纠纷的律师。
2、百度搜下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童利桂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3、百度下这类纠纷,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周贵晟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他们的律师团队算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了。
4、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昌律师待人热情、专业、有耐心,分析案件思路清晰,2021年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我们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都是交给他,公司领导很信任他,也很放心!。
Q3: 工程总承包的法律规定
1、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
3、法律主观: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Q4: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在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6、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不得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Q5: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面观——以一则司法判决为例...
1、由此表明, 川北华盛分公司 在经营范围内有权代表 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雅江县公路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而无须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再行特别授权 。
2、毕竟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依然遵循的是“ 有约定按照约定 ”的原则,这再次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当事人的之间的行为规则,也是司法适用的裁判规则。
3、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属于合同债权之一种,而且《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了代位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之中的适用问题。
4、由于内部承包合法性、合理性,因而被频繁的运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实践中主要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
关于武汉周边施工总承包律师和武汉建筑施工单位排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