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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通公路工程归哪个部门管
归县交通局管理。根据《公路法》 规定和交通部颁布于二00六年三月一日并开始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系。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以河北省为例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到2020年底,河北将新改建农村公路2万公里,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600公里,建设改造桥梁750座,建设总投资180亿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对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约80亿元。
重点提升改造窄路基路面,消除油返砂路面,逐步打通“断头路”“瓶颈路”,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网络规模和发展质量。
相关问答
Q1: 哪位朋友详细介绍下广西富川这个地方
富川瑶族自治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地处湘、桂、粤三省交界的都庞、萌诸两岭余脉之间,东连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南部钟山县,西与恭城县接壤,北与湖南省江永县相连。县人民政府驻富阳镇,邮编:542700。代码:451123。区号:0774。拼音:Fuchuan
Yaozu
Zizhixian。
全县辖12个乡镇,145个村(街、居)委会,总面积1572.36平方公里,总人口29万人,其中县城人口3万人。县政府所在地位于美丽的碧溪湖畔,清澈的富江河从县城中心流过,县城距贺州市60公里,桂林市180公里,南宁市550公里,广州市380公里。县内12个乡镇,全部通柏油路。目前在建的桂梧高速公路贺州段距富川县城仅35公里富川县农村公路;连接湖南桂北的永贺高速公路富川段即将开工建设;在建的广贺高速建成通车后,富川到广州仅需3个小时。同时,西南出海通道洛湛铁路经过富川并建有客货运站,2009年可全线通车;贵阳至广州高速铁路途经贺州,建成后,富川经贺州到广州不足两个半小时,将进入“粤港澳两小时经济圈”。以上项目竣工后,富川将结束没有铁路,没有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历史,其通往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将更为便捷。
富川位于东经115°5′—111°28′,北纬24°37′—25.9°9′,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阳光充足,年均气温为19℃,年极端最高温度38.5℃,极端最低温度-3℃,全年≥10℃的活动积温为6072℃,雨量充沛,年降雨量为1700毫米,年相对湿度75%。境内土地宽广肥沃,全县已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为163.87万亩,尚未利用的宜垦耕地24.98万亩。农作物以水稻、烤烟、玉米、花生、黄豆为主,是自治区商品粮基地和广西最大的春烤烟生产基地。烤烟生产占广西三分之一以上。经济林有马尾松、湿地松、油桐、毛竹、油茶等;果木林有枣、柑橙、柿、桃、李等,是自治区油茶基地和广西最大的蜜枣加工生产集散地。富川水草丰茂,草场宽广,也是自治区发展水牛的重要生产基地。水产养殖业更是历史悠久,前景广阔,境内5.8万亩水面的龟石水库,近年来,引进银鱼放养获得成功,银鱼养殖将成为富川县农村公路我县一项新的支柱产业。地下矿产品种多,储量大,主要有锡、钨、铁、锰、石材等,可谓资源富县之称誉。种植的水果、粮食,养殖的畜禽、淡水鱼远销欧、美、亚。其中最著名的是富川水牛、蜜枣、脐橙、银鱼、桂花鱼被列为广西基地县,脐橙获全国同类产品金奖。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古老的瑶乡焕发了青春,在党的领导下,富川各族人民不懈努力,瑶山富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谱写出了壮丽的新篇。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民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由1995年的89153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114686万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80年翻2.8番。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行政村通公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的目标。县城沿江商住小区、园艺场商住小区开发初具规模,商住楼鳞次栉比。全县13个乡镇和县城开通程控电话和移动通讯,程控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达1.2万门。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经自治区有关部门验收达标,110千伏送变电工程全面启动。农业产业化势头良好,整个农村经济生机勃勃。
富川山水秀丽,风情浓郁。有闻名遐迩的富川八景旅游名胜;被誉为“小桂林”的秀水风光;凤溪民族风情晚会;山水之腴的川岩;古朴雄伟、布局严谨的古明城;饱经沧桑、古色古香的回澜风雨桥和灵溪庙;碧波荡漾、风光旖旎的碧溪湖等。她的风景各异,令人流连忘返,是中外游客心往神驰的旅游胜地。
Q2: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第五条 (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规划管理)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重点镇的过境路规划、对外通道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资金)
县道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市和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重点镇区域内路网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第八条 (管养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构成。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分成资金的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资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管理里程安排和落实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10%。第九条 (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进度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十条 (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经济条件确定。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因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建设质量)
县道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监督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导。
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Q3: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帮助和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推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第十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相适应。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Q4: 广西省对农村公路有哪些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富川县农村公路,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富川县农村公路了加强农村公路富川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富川县农村公路,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富川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养并重、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等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Q5: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富川县农村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富川县农村公路,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资金筹措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其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内安排;
(三)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资筹劳;
(四)社会捐助;
(五)其富川县农村公路他来源。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大修、中修和改建、扩建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和预算报省、州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者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规划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文化村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横跨农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水道。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村组协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乡、镇公路用地由所在地乡、镇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市、县公路用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关于富川县农村公路和富川县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