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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分级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以及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行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并与城乡规划、国道和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规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相关问答
Q1: 党中央对农村村组道路是如何规划的?
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是《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于2005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这一规划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国内需求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交通现代化目标的客观需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同于一般布局规划,重点突出“建设”两个字,是具体建设任务的一个集合,也就是将不同建设时期的建设任务汇集起来,在明确目标、规模和时序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落实建设重点。
建设目标
本世纪前二十年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基本形成较高服务水平的农村公路网络,使农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具体发展目标如下:
(一)“十一五”建设目标。
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东、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到2010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310万公里。
1、东部地区: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2、中部地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3、西部地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
(二)2011—2020年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370万公里,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的密度和服务水平,形成以县道为局域骨干、乡村公路为基础的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农村公路网,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Q2: 安徽省砀山县良梨镇修公路占用耕地有无补偿
应该给予赔偿。
农村土地被征收按照现行砀山县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砀山县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的砀山县农村公路项目规划,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Q3: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Q4: 二零二三年陇南市农村公路规划有那些
二零二三年陇南市农村公路规划:国省干线美丽公路示范路每年创建不少于600公里。县道美丽公路示范路每年创建不少于600公里、乡道美丽公路示范路每年创建不少于350公里、村道美丽公路示范路每年创建不少于1000公里的目标任务。近日,《陇南市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创建方案》《陇南市美丽公路创建实施方案》相继印发。从2022年起,按照创亮点、见成效、出经验、争示范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设施美绿化美路域美交旅融合(三美一融合)思路,全面启动美丽公路建设。各县区政府迅速行动,结合县区实际,分别制定印发了美丽公路创建方案,提出了创建目标任务,细化落实了责任,全面开启了美丽公路创建。陇南市一般指陇南。陇南,甘肃省辖地级市,省域南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商贸物流中心,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陇蜀之城、橄榄之城。截至2021年末,全市辖1个区、8个县,总面积2.78万平方公里。截至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238.7万人,城镇化率为37.3%。
Q5: 关于要求对 工程建设立项 的请示
、明确申报程序 1、各村需立项首先要核实该项目否预备项目库内于半前向所乡镇民政府交通局交管站申报,并附送申请立项报告应写明工程项目路线走向、程及筹资情况、路基情况乡镇初审各村报告确定该乡镇第二需申报项目申请立项书面报告连同村报告起汇总报交管站再由交管站审核交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向申报报表应注明确保或预备 2、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收报告市要求统申报第二建设项目根据市定计划规模、各乡镇申请报告、否预备项目库内及各村村级公路建设情况等由县民政府组织项目审签署项目村规划意见报 3、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达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根据达项目组织专班逐村核定各项目情况包括路线走向、程、路基情况、筹资情况及规划情况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先核定情况汇总由县民政府组织交通局主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县民政府办公室名义项目文件形式通知交管站及乡镇 4、项目达各村工准备工作绪向交管站申请经交管站工作员检查路基完情况、路线情况符合要求由项目村携带工报告(工报告须经乡镇、交管站、村委签字盖章)、施工合同复印件、公章、收据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理监管合同其手续(包括资料盖章、签订合同、领材料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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