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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提高,我们现代社会中经常会出现 征地补偿 的问题,其实征地补偿也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建设良好的社会的一个方式,这不仅建立了一个好的社会环境,而且也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那么,淮南市 征地补偿标准 是怎样的呢? 拆迁 征地补偿在我国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更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过程。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甚至同一地区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情况下有的人得到的很高,有的人就得到很少。这就更加验证了博弈的技巧与力度。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博弈中的王牌则是调查对方拆迁手续的合法性,政府部门是否在依法行政。这是对方的痛点也是难点。这也是我国公民促进行政法治的光荣历程,被拆迁人在争取到应得利益的同时,更是为我国的法治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拆迁 征地 的手续审批往往涉及多个多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作为一般公民的被拆迁人没有这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去调查相关材料,即便是一般的 律师 也不懂这方面的业务与技巧。因此建议聘请专业拆迁征地 行政诉讼律师 介入维权,共同为我国的行政法治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淮国土资征迁告字〔2016〕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大通区2015年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409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6〕第27号),我局依法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通区九龙岗镇夏菜村、夏农村、曹店村境内,征收 集体土地 总面积21.7894公顷,为集体土地,其中: (一)夏菜村:5.2461公顷,其中农用地4.1057公顷(耕地3.2873公顷),建设用地1.1404公顷。 (二)夏农村:15.2489公顷,其中农用地13.2861公顷(耕地12.608公顷),建设用地1.9625公顷。 (三)曹店村:1.2944公顷,其中农用地0.9882公顷,建设用地0.3062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大通区九龙岗镇区片综合地价为淮南市Ⅲ等区片,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为5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2000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征地补偿费 总额1699.5732万元,其中: (1)夏菜村:5.2461公顷,征地补偿费为409.195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7.38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51.8128万元。 (2)夏农村:15.2489公顷,征地补偿费为1189.414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457.467万元、安置补助费为731.9472万元。 (3)曹店村:1.2944公顷,征地补偿费为100.963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8.832万元、安置补助费为62.1312万元。 (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费70%部分、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措施另行公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五、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相关问答
Q1: 征地通告!涉及铜陵这处红线控制区内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
为确保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枞阳县段)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枞阳县人民政府《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枞阳县段)征收土地预公告》枞征预字【2022】第17号、《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枞阳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枞征安字【2022】第20号规定,现就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枞阳县段)征地红线控制区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红线控制区范围
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枞阳县段)征收红线内。
二、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第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如省、市在天天高速公路土地征收取得批复前出台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新的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暂停办理事项
天天高速公路项目征迁范围内实行暂停许可措施:
1、暂停办理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等审批手续;
2、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审批手续;
3、暂停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分割、设定他项权利等审批手续;
4、暂停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批手续;
5、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分户等审批手续。
因新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须经枞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自2022年7月20日《天天高速公路无为至安庆段(枞阳县段)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天天(北沿江)高速公路枞阳段项目建设指挥部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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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网法律顾问:查锐律师
Q2: 湖北省十堰至天水高速拆迁补偿标准
好像没找到湖北省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下面这个供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你参考. 汉台区、城固、西乡、勉县、略阳县人民政府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 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十天高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一条横向联络线,是陕南的公路大动脉,也是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我省“三纵四横五辐射”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及我市公路网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该项目建成后,将与境内的西汉高速实现快速连接,对于确立我市区域交通枢纽地位,加快沿线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十天高速汉中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北线陕西境安康至毛坝至陕川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建设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一、 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2.旱平地14000元/亩;3.旱坡地11000元/亩: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6.拆除 房屋宅基地 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2.旱地600元/亩年;3.林地340元/亩年。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3.经济林3000元/亩;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药材3000元/亩,花木苗圃6000元/亩;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未挂果5000元/亩;初挂果6000元/亩;盛果期8000元/亩;7.茶园5000元/亩;8.竹园3000元/亩。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20元/株,初挂果树80元/株,果树苗2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4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5元/株。二、建、构筑物 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380元/平方米;砖砼二类340元/平方米;砖木一类(内装饰、外粉刷)结构300元/平方米;砖木二类26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元/平方米;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建成房基100元/平方米。门楼:砖砼结构2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二)构筑物牛圈600元/个;户外猪圈、化粪池300元/个;土尿坑150元/个;砖尿坑300元/个;厕所500元/个(贴瓷砖);鸡圈20元/个;围墙(砖石)50元/延米(高折合2米)(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米);砖地面10元/平方米水泥地面(晒场)20元/平方米;浆砌石坎60元/立方米;干砌石坎40元/立方米;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m3以上500元/个,1.5m3以下300元/个;水窖1500元/口;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60元/延米;苕窖300元/口;酒灶50元/座;沼气池1500元/个;烤烟炉1500元/座;坟墓500元/座;压水井600元/口;大口井5000元/眼;机井(含井内设施)10000元/眼;土堰(鱼)塘3000元/亩;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电杆350元/根;5寸以上塑水管20元/米;5寸以上钢水管30元/米;温室800元/个。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三)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助。 (四)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利偿。 (五)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补偿、安置问题,由县区高速公路协调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及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妥善解决。 (六)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设施每户按1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 (七)在省政府未出台十天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标准前适用本标准,待省政府正式标准下发后,再按高不退、低补齐的原则予以调整完善。 三、有关要求 (一)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含林地)手续的审核报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对影响建设施工的设施进行拆迁改建;公安部门负责建设环境的治安保障,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工程建设和征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沿线各县、区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征迁动员和被拆迁人的妥善安置。 (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征迁机构职责任务,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要求,使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协调一致。 (三)坚持“县、区协调办一个窗口对项目”的原则,对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程建设与地方的各项事务均通过县、区征迁协调机构一个窗口办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征迁机构按程序解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挡施工;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建设秩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规及时处理。 (四)工程建设用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费用按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确认的实际用地数质量据实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 拆迁补偿费 依据市、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核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和以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市高速公路协调办结算,并直接兑付给补偿对象。
Q3: 修建一级公路征迁范围
修建一级公路征迁范围如下:
国道不少于20米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不足以上间距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的,公路两侧障碍物需要拆除。
我国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公路两侧在合理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耕种、种植,但是不能搞任何固定建筑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如果要这样做,必须到公路部门申请。所有权当然是属于国家的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了,不过,使用经营权是属于承包农民个体家庭。政府要筑路征用要给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房屋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修路拆房,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Q4: 现在农村征地每亩补偿多少钱
截止2019年12月:
农村土地常见的类型有旱地、水田、林地、菜田、住宅、道路、荒山荒地等,种类不同补偿金额也不同,具体如下:
1、旱地分为耕地旱地和农田旱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一亩补5.3万元。
2、水田分为耕地水田和农地水田,其中耕地水田是每亩地补偿9万元,农地水田一亩补偿9.9万元。
3、征收林地及农用地一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一亩补偿2.1万元。
注:以上只是发达地区的效果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要按照你所在地区的相关补偿文件为准。如湖南省最新补偿通知中,长沙市一区域99000元/亩(一区域为市中心),二区域84000元/亩(二区域指离市中心远一点地方),三区域78000元/亩。而邵阳市一区域补偿71500元/亩,二区域62400元/亩,所以每个地区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扩展资料:
面临征地时,农民签合同要注意以下这几点,谨防补偿款少给或掉入陷阱。
1、空白条款莫签字。征地工作往往很难做,一般会找村干部挨家挨户去动员和宣传,还会给很多口头承诺,目的是让农民在协议书上签字,这时候大家一定要认真看清协议上的每一个字,千万不要被忽悠了。
2、征询意见表要仔细填写。农民作为被征收土地的主题,对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等都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这个是在征迁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的流程,农民们要仔细填写后签字确认。
3、征地协议要仔细审核。协议中会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条款都有明确的说明,包括征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的安置政策等,如果农民自己看不懂,可以请相关方面的法律人士来帮助解答,千万不要听信别人一面之词拿起就签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征收
Q5: 安徽省安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省安庆市 土地征收补偿 的标准如下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拆迁补偿 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枞阳县公路征迁补偿标准,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兴建建(构)筑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村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及 房屋补偿标准 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 征地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 (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 参加社会保险 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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