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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介绍?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于2004年3月15日经交通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面的法规。以下是中达咨询对该法规的相关信息介绍。
概述
定义
文件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内容
第一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建筑网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内容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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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1: 重庆市从业资格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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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网上怎样查询
当地的财政局的网站,或是指定的网站.
⑦ 重庆货运从业资格证需要年审吗
关于贯彻市交委《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事宜的通知
(培[2009]6号)
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局各业务处室:
市交委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文件精神制定、发布了《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工作规范及相关事宜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在本辖区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评定诚信考核等级;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或变更服务地的,由其最后备案登记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并评定诚信考核等级;
(三)持外省(市)籍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且在本市所辖区县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由其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诚信考核,并评定诚信考核等级;
(四)每月将本辖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情况和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做出统计、分类,并向社会公示
(五)每月将持外省(市)籍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抄告相关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局各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一)局安监处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汇总;
1.收集、汇总各行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情况;
2.将持外省(市)籍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章计分情况做出统计、分类,抄告相关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道路运输网上公示;协调处理省际间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3.负责对违章人员的证件注销和建立“不良记录”等,并建立档案。
(二)局运政事务处负责诚信考核系统的技术工作,并提供诚信考核相关信息的查询。
(三)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本行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管,并对本行业符合《实施细则》第30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注销。
(四)局培训处配合安监处及各业务处室做好诚信考核指导、监督工作;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再教育培训、考试指导工作。
三、诚信考核时间
(一)诚信考核每12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一考核周期考核一次。
(二)诚信考核工作按道路运输驾驶员所持新版《从业资格证》发放月的时间,按月分批考核。即:发证时间为4月的在每年4月考核,发证时间为5月的在每年5月考核,以此类推。
四、诚信考核工作流程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见附件1)到备案登记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和计分记录”,并通过市交委信息平台核对该道路运输驾驶员计分记录综合情况;(如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计分与市交委信息平台计分不一致,以市交委信息平台的计分为准)。
(三)根据实际计分情况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
1.累计计分不满20分的,在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栏填写考核时间,加盖诚信考核等级印章;
2.累计计分达到或超过20分,已参加再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在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再教育培训时间,在“诚信考核记录”栏填写考核时间,加盖诚信考核等级印章;(考核等级为B级)
(四)清除已有计分;
(五)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时间、评定等级等相关信息录入运管通驾驶员数据库。
(六)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时间、评定等级、考核人员等相关信息记录在其《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上,存入道路运输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再培训
(一)违规再培训基地设置:
1.各区县道路运输机构应根据本地区从业人员培训的实际情况,按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2号令,在本辖区内选定具有二级以上资质、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二种以上普通客、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经许可(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后作为违规驾驶员培训基地。在教育培训基地的选点上要兼顾教学场地、师资力量、方便学员等方面;
2.根据主城区的实际情况,主城区违规再培训基地分设在九龙坡区、渝北区;
3.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辖区培训基地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培训时间向社会公布,并在5月31日前报市局培训处(全市公布);
(二)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再培训,统一使用市交委编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再教育培训教材”;
(三)各区县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再培训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每次培训不得少于18个学时;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开据“违规驾驶员再培训结业证明”;(见附件2)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再培训收费标准由各培训机构自行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
六、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再培训考试
(一)违规驾驶员持“违规驾驶员再培训结业证明”向其备案登记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违规驾驶员的考试申请时,应将考试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告之申请人。
(二)违规再培训考试按交通部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
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在市交委“道路运输驾驶员再教育培训教材”范围内编制,(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考试)。
理论考试试题为判断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三种类型;每套试题为90题,其中,判断题、单项选择各4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1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考试合格的,发给“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通知书” (见附件3);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持“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通知书”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清除违规再培训前的违规计分。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驾驶员再教育培训的时间、“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通知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运管通驾驶员数据库;
(五)考试不合格的,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应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七、诚信考核管理
(一)对未经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予考核、评定诚信考核等级;应责成该驾驶员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登记,并接受考核。
(二)对累计计分达到或超过20分、尚未参加违规再培训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开据《违规驾驶员再培训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该驾驶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三)对累计计分达到或超过20分、已参加违规再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予考核、评定诚信考核等级;
(四)对因未参加违规再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而延迟考核的,应如实记录该驾驶员诚信考核的时间、评定等级等;但次年考核时间仍按其《从业资格证》发放月进行。
(五)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予考核、评定诚信考核等级;按《实施细则》第30条2款的规定,收回并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六)对在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按《实施细则》第30条1款的规定,收回并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八、诚信档案管理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并及时将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具体要求按《实施细则》第12条办理;
九、诚信考核相关事宜
(一)对户籍地在本市、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但未在本市所辖区县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由其服务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成其到当地登记备案,并接受考核;
(二)未实行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的违章行为,除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计分,并将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省籍、从业资格证证号、计分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运管通系统,以便抄报相关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对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一次或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开据《违规驾驶员再培训通知书》,通知该驾驶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再教育培训,并受理其考试申请。
(四)注销工作流程: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填报《从业资格证注销通知书》(见附件5)并附上相关处罚依据到局相关业务处室(注明从业资格证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注销理由等),各业务处室按程序移交安监处予以注销。
(五)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诚信考核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试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局相关处室反映、建议,以便改进。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诚信考核管理,是创新管理模式、全面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升我市从业人员队伍综合素质系统的重要一环,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向社会和广大道路运输驾驶员大力宣传,努力把我市的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⑧ 重庆公交从业资格证
这个从业证 是在汽博中心-报考,但这个一般是 公交驾校统一办理的,因为重庆公交司机90%来自重庆公交驾校-(重庆公交技校),该毕业生定向分配至重庆公交集团,毕业时候会发-技校毕业证、驾照A3、公交从业证、CNG证、客运轮训治安轮训证、驾驶员等级证等;个人办理还是去:咨询运管培训中心 电话
⑨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调出
先做继续教育,然后在转出。开转出单,拿着到新的地方做转入手续。
⑩ 急问~~~~~~~~~~~~~~重庆机动车司机在哪里换货运从业资格证
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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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证件管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现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持证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换发相关新版证件。现将换发新版证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从业人员所持旅客运输、旅客运输(大客)《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旅客运输);
2、从业人员所持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列车)《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货物运输);
3、从业人员所持危险货物运输《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4、从业人员所持有效期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含:押运、装卸管理、业务管理等)统一换发新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或装卸管理人员)。
二、换证地点:
1、近郊、远郊各区县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领新版证件;
2、主城各区的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在九龙坡区运管所申请换领新版证件;
地址:杨家坪步行街金洲商务大厦7楼,联系电话:68824047 68824057
3、户籍地在万州、涪陵、黔江、永川、江津、合川6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含:驾驶员、押运、装卸管理、业务管理等)进行,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新版证件;
4、上述6区以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含:驾驶员、押运、装卸管理、业务管理等)向市运管局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申请换领新版证件。
地址: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重庆汽搏中心内)联系电话:89125555 89125567
三、申请换领新版证件须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原《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还应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或“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违章信息的打印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原《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或“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违章信息的打印件)。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含:押运、装卸管理、业务管理等)应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换证时间: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
换证期间,新版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与有效期内的旧版证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同时有效。
2008年7月1日起,旧版证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无论是否在有效期内,一律作废。
2007年6月28日
Q2: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超限如何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
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201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新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二、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配备数字辐射透视成像等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加强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
五、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一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策要求,迅速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车辆通行费免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四是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
交 通 运 输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交公路发2010316号和交公路发2013 321号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