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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站堵车不能超过多长?
高速收费站堵车不能超过200m,如有超过须免费放行,如开足收费车道情况下还堵车,那就不会免费放行。我国法律包括地方性法规都没有明确这个问题,但部分省市的法规有规定的,如江苏和广东及上海已执行高速公路拥堵放行令。江苏省规定是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或者开足道口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收费站要免费放行。上海市的规定是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1000米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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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1: 高速公路过收费站是怎样收费的?
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各个地区区域政策不太相同。
2、大部分是按照可行驶最远路程收费,即按照你上去高速能到达的本省最远出省口收费站缴费。
3、小部分是按照固定金额收费,比如本人所在的省份原来是此种情况55元;还有一小部分收的更少。
4、极少部分是说明情况即可正常收费,比如确定非恶意的跑错路(很难判断清楚),那么就按照应该收取的费用计算。
转个圈从同一个地方上下高速路,有这么几种情况:
1、跑错路。
这种情况很常见,转了一圈晕乎又回来了,喜闻乐见。这都是歪打正着的高手,因为互通口转了一圈还能转回来运气成分很高,很多人转出去直接跟目标地差了上百公里,又不能掉头,只能将错就错就近下高速。
2、故意转回来。
出了门发现东西没带,人没捎上,或者半路把宠物落在了服务区(心大的儿子媳妇都能落下)等等。转回来吧,小心翼翼,转回来下去办完事再重新上。此处省略某些恶意想要逃费的犯罪的情况。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过路费
Q2: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高速公路收费口有什么规定,规范公路收费行为高速公路收费口有什么规定,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Q3: 高速公路收费的相关规定
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元/公里。
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 元/公里。
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 元/公里。
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138 元/公里。
收费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工程投资总额高速公路收费口有什么规定,其投资的组成情况;专业部门对该公路及中、长期和远期交通流量的预测资料;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准高速公路收费口有什么规定,车主行驶高速公路得到的效益,社会承受能力等等。
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不超过30年。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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