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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气象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
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高速公路的交通设施和有关资源、数据应当共享。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七条 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
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并保证齐全有效。第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安全带。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第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确需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以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或者喷涂、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运输标识;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超限运输示高、示宽灯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警示灯;
(四)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的车型和时速分道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内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的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在收费站广场和服务区内的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在收费站通道的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第十三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左转向灯,并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
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
相关问答
Q1: 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要注意哪些
一、天气因素。
冰雪、暴雨、大风、浓雾(团雾)、高温等恶劣气候条件是影响道路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引发许多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加强研究,采取多种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工作,掌握安全行车规律,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各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制订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恶劣气候条件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和反映能力,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不出现打乱仗的情形。
2、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了解发布恶劣气候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交通安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气象信息通报制度。
3、提高与高速公路路政及收费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加强信息流通,保证指挥统一,做好对人的告知及路面信息发布工作。
二、人的因素。
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管好人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基础。
1、要管好车辆驾驶人。
目前,随着道路交通状况的日益改善及汽车价格的普遍下降,私家车的数量飞速增加,非职业驾驶员也越来越多,新手驾驶员(驾龄在三年以下)已成为驾驶员队伍的主体,各类交通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驾驶员素质有下降趋势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管好这些驾驶人已成为公安交警部门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抓好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与现代化交通相适应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交通管理工作中要体现
“以人为本”的原则,先要使驾驶员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大对违法驾驶人处罚教育的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最后要强化驾驶人的安全态度、纠正不良驾驶习惯、传授安全行车经验。
2、要管好高速公路上的行人。
一方面,目前各高速公路所经过的地方多为农村或效区,而这些地方的人员法制素质普遍不高,更谈不上高速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各高速公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便民设 施不全的问题,这也成行人上高速公路的一个诱因。针对上述情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做好“五进”工作,全面落实民警管段责任制,对高速公路沿线的居民逐户宣传到位,特别是对暑期放假在家的学生,要督促其监护人加强管束和教育。
三、车辆因素。
如果说管好人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基础,那么管好车则是必要条件。
1、要管好客运机动车。客运机动车是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对象,据统计,2006年以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共有23起,死亡320人,其中因客运机动车引发的事故有17起,死亡228人,分别占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3.9%和71.2%。可见管好客运机动车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最要措施。首先要对过境的9座以上的客运机动车进行逐一登记,摸清详细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管理;其次要检查远距离行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的配备情况;再次要着重检查客运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特别是夜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行驶的客运机动车;最后要加强与地方各客运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互通和定期法律宣传制度。
2、要管高速公路上带“病”行驶的机动车。要针对实际情况,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带“病”车采取限制或禁止等方法,将隐患消除在门外、堵在门内。
3、要管好高速公路上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机动车辆。由于某些化学物品的性质及夏季气候条件的影响,这些车辆如果管理不妥极易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所以各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对过境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行逐一登记,问清所载物品的特性,再根据路面的气候条件等等实际情况确定这些车辆是否能进入高速公路;另一方面要制订危险物品运输应急方案,对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四、注意几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在春、夏两季,更要加强对几种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
1、疲劳驾驶行为。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主要是因为驾驶员长期的在同一种单一的路况下驾驶,神经系统成放松状态,在遇到危险情况的时候不能立刻紧张起来,反应迟钝。这是春、夏季高速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2、客车超员行为。
3、超速行驶行为。十起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单位时间内人的反应是有限的,过快的车速使驾驶人的反应时间大大减少,这已成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4、不按规定停车、超低速行驶及酒后驾驶行为。
五、道路因素。
路是交通管理三因素之一,高速公路路面情况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着关键作用。首先要摸排各辖区内危险路段的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整改;其次要管好施工路段,特别是施工路段单幅双向通行的路段。由于气候条件和车流量的影响,高速公路路面损坏程度也会增加,路面施工作业也会增多,这就必然会提高发生事故的机率,因此,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路段的管理,规范其施工行为,尽量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六、 善于总结,掌握规律,探索新模式。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者要综合历年来辖区交通事故的情况,查找其中的主要特点,掌握事故规律,制订有重点、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在原有事故预防方法的基础上,突破统一模式的束缚,开创性的发展适合实际特点的高速公路事故预防新模式。
七、要加强重点“段”的管理。
一方面要抓住重点时段。据统计,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主要集中在夜间20点至凌晨4之间;其次要抓住重点路段,特别是容易起雾(团雾)、刮强风或暴雨相对较多的路段。加强对重点段的管控,提高见警率是这方面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Q2: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工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七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第九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第十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严禁超载;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
客运机动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客运机动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机动车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必须对装载物严密封盖。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重要路口的适当位置设立车辆载重检测装置。
机动车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机动车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第十三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车速提高到60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第十四条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90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第十五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和在左侧车道内连续超车;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车道的前方车辆以及后方车辆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
Q3: 福建宁德南高速危化品车辆可以通行吗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可以,福建宁德南高速危化品车辆可以通行
Q4: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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