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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村道,包括乡道、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乡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交通、交通港口和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管理和宣传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投入保障制度,优先补贴危桥改造以及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公路建设。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装备。
市、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公路相关管理规定和养护知识,提高农民爱路、护路意识。第七条 (资金监管)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乡(镇)农村公路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进行政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规划)
农村公路规划的制定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相适应。
乡道规划由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听取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村庄规划,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征求意见)
组织编制乡道规划时,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将乡道规划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组织编制村道规划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道规划草案征求沿线村村民的意见。草案在沿线村的村务公示栏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沿线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就村道规划草案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意见汇总后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的处理情况予以回复。第十条 (建设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道规划,编制乡道建设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道规划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编制村道建设计划,报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跨区(县)或者跨乡(镇)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分别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问答
Q1: 农村公路的边坡养护?
农村公路崇明县农村公路养护的边坡养护具体内容是什么崇明县农村公路养护,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1)边坡坡面应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崇明县农村公路养护,经常注视路堑边坡上的危岩、浮石崇明县农村公路养护,如有危险,应及时清除;
(2)土路堑边坡出现冲沟,可用粘性土填塞捣实,以防止表层水渗入路基内。如出现泉流涌水,可采取开沟隔断水源,将水引向路基外排出。
(3)路堤边坡填土修理时,应将原坡面挖成阶梯形,然后分层填筑夯实;
(4)边坡、碎落台、护坡道等,如果经常出现缺口、冲沟、沉陷、坍落或受洪水、边沟流水冲刷及浸水时,应根据水流、土质等情况选用种草、铺草皮、栽灌木丛等;若长期受水侵蚀,则应采取篱隔填石、投放石笼、干砌或浆砌片石护坡等措施,进行防。
(5)对土质不良,容易出现少量坍塌或冲沟的路堤、路堑边坡,一般采用种草、铺草皮、植灌木丛等办法防护。
(6)河滩、河岸的路堤边坡,必须采取植树防护或作砌石护坡。
(7)常年受水淹和受风浪袭击,冲刷严重,堤脚掏空的,应采取用石笼防护、干砌片石加固、浆砌片石护坡、钢筋混凝土预制挂板护坡等方法加固。
(8)采用新材料以塑料网格铺在路肩上,填以粘土稳定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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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和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县道、乡道建设路段,按照本省农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建设。第十条 县道、乡道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村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农村公路建设废弃的沙、石、土,用于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达不到四级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桥梁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Q3: 农村公路如何养?怎么养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措施 为做到“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主体。为尽快健全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实行农村公路统一管护,规范化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应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职责主体,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采取有效的管养模式。在对农村公路管养模式的探讨中,根据实际切实推行以下养护模式:一是“定点专员”养护模式。每条农村公路根据线路的长短和工作的难易程度,配备一名或多名固定养护人员专职养护。二是“循环式”养护模式。成立专门的养护队伍,统一作业,以循环模式对全镇农村公路进行循环式养护。三是采取“承包养护”模式,将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承包给沿线村民,并与其签订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承包合同,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养护人员的工作按月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年终对养护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四是“双月养”模式,资金相对紧缺的农村公路,可以采取隔月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三)加强对乡道养护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除了专人养护外,沿线群众的养路护路意识也直接关系着农村公路养护的质量。为此,必须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农村公路养护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和浓厚氛围。在日后的工作中将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完善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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