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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财会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作用及其做法?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各行各业各种形式的生存竞争显得尤为激烈,特别在近几年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掀起的公路建设工程热中,各施工建设单位间抢抓项目的竞争可见一斑。这种竞争实际体现的是一个单位的综合实力,而对这种综合实力最具说服力的便是单位的各项财务经济指标。现就我单位近几年招投标公路工程的情况谈谈如何发挥财会在公路招投标中的作用及其财务经济指标考评的做法。 一、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招投标工作 任何一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都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它需要财会部门的积极参与。在工程招投标中所需的大量财务信息及资料必定要靠财务部门提供,财务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财务报表等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因此,财务部门在进行招投标工作之前就应提前准备好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种财务报表资料等,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资金筹措,确保资金周转能力符合招标要求 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特别在工程招投标中,施工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应对建设单位所需提供保证金的需要,只有保证金符合要求才能有夺标的可能,否则也只能望洋兴叹。如果感到自己在自有资金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应根据招标单位发布的招标文告的要求,考虑到银行取得支持,以解决或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状况,为中标提供条件。 要取得银行的循环信贷保函,除了自己要有信誉保证外,还可以选择银行作为自己出具保函的对象。我国的商业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各银行在贷款重点、贷款方向上存在较大差异,优惠政策也不同,各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承受程度也不一样。有些银行,特别是实力雄厚、服务对象分布在不同行业的大银行,由于能够分散不同的贷款风险,对企业的风险性投资会给予支持,而另一些银行,尤其是一些小银行,对贷款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因此财务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于自己企业的银行作为出具循环贷款保函的首选。同时还应考虑到一旦中标,在施工过程中有利周转资金的借贷。 三、认真分析评价财务经济指标,确保投标能力符合招标要求 综合评价和反映一个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经济指标很多。具体在公路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最关心的财务和投标能力指标有(1)资产总额;(2)流动负债;(3)负债总额;(4)流动负债;(5)资产净值;(6)周转资金;(7)流动比率;(8)速动比率;(9)资产负债率等。其中第(1)(2)(3)(4)项财务指标和投标能力指标可以从财会部门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直接阅读和计算出来。 1.资产总额是指企业在整个生产经营中所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总和。这些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整体实力,资产总额越大,表明企业实力越雄厚。 2.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短期投资、货币资金、存货等。一般来说,流动资产所占比重越大,说明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而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比重越大,则支付能力越强。 3.负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是企业很重要的资金来源,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合理负债结构是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体现。 4.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提费用等。流动负债过大,将移向企业资金的周转。 以上四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反映。 5.资产净值是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差额,也就是企业的权益,资产净值越大,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投标能力越被招标单位认可。 6.周转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它反映企业可直接参加周转运行的资金能力。周转资金越大,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企业的信誉越高。 7.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表明企业每1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的保障,反映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就越有保障,但流动比率过高,可能表明流动资产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企业的资金成本,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 8.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减去变现能力较差且不稳定的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等以后的余额。 一般情况下,该比率越高,表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就越有保障;但速动比率过高,可能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现金回笼速度慢,反而会降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一般认为,速动比率以1:1的比例为佳。 9.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又称负债比率,是企业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资产总额中,债权人提供资金所占的比重,以及企业资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一般情况下,该比率越小,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由于部分资产如无形资产等难以作为偿债的物质保证,从稳健的角度出发还应计算有形资产负债率(即负债总额与有形资产总额的比率)。 在公路工程的招投标中,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以上指标的分析,便可得出这一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从而为招投标做出正确的决断。 四、作好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在招投标资格预审中,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特别强调近三年会计报表需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招标单位才认可,否则资格预审时,符合性审查就难以通过,就更谈不上参与第二轮的评标中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应立即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后,应注意事务所出据的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如:公章、审计师签字是否齐全)。 投标是否中标,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编制标书的部门除应全力以赴外,还应找工程、物资、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招投标文件,正确领会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严格按招标单位的规定进行编制。投标书编制完后,还应经企业主管人员(业主)审核认可后,才进行投标,力求避免投标书中的差错,争取达到投一个中一个的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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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Q1: 关于公路预算和招投标100章内容的问题?
回答的好要给我分:设计预算和清单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方式(所体现出来的计价细目也不同),设计预算的第一部分建安费是定额计价,清单100章里面所列的部分细目在设计预算的第一部分建安费里面是看不出来的,但是设计预算的第一部分建安费已经包含了清单100章里面所列举的项目部建设费等费用。一般工程保险按建安费的4%。计列,项目部驻地建设是只列项不计价的。施工便道、临时占地的费用设计图纸里面有工程量可以计算出来。其他的费用计列可参考《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对了你是编清单 还是施工投标?
Q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Q3: 2019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Q4: 溆浦交通局下属机构有哪些
溆浦县交通局是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局溆浦县公路招标财务,为正科级行政单位溆浦县公路招标财务,主要负责全县公路、站场、桥梁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及县乡公路养护、路政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交通规费征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等工作。
其局机关设有办公室、监察室、人事股、财务审计股、安全股、运输管理股、法规股、基建计划股二室六股溆浦县公路招标财务,现有干部职工49人。下属单位有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县公路管理站、县交通建设测量设计队、县个体客车管理站、县交通战备办公室6个事业单位和县运输公司、低庄装卸公司、大江口搬运装卸公司、县航运公司、县汽车大修厂、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6个企业单位溆浦县公路招标财务,全局共有干部职工1868人。
Q5: 公路招标建筑工程介绍?
公路招标关系重大,牵扯到很多,中达咨询为大家分享一份相关公路招标资料。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人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境内。本项目是广州城区通往机场的第二条高速通道,也是广州市新的北出口高速公路。它的建设对保障机场集疏运通道通行能力、完善广州市公路网布局、促进空港经济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项目全线长约28公里,包含南北两段工程,总投资额约108亿元,按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双向8车道,设计速度100km/h。
北段工程(北二环高速至机场高速北延线)线位已基本稳定,起于花都区花东镇金港互通立交(接机场高速北延线),往南经花东镇东侧、机场规划区东侧,设短隧道下穿机场跑道导航设施区后设连接线对接机场T3航站楼,再跨越流溪河、经人和镇西侧、北二环高速,沿白云综合服务区规划区东侧,终于龙归镇西侧(接国道G106线),长约20公里,投资估算68亿元。
南段工程(北二环高速北村至华快二期段大源村路段),起点与北段工程在白云区龙归镇北村相接,路线总体呈东西走向,从龙归保障房安置小区南侧经过,跨越新广从路、国道106,接入规划白云五线走廊,并沿大源北路在林安物流园南侧往东接入华快二期,长约8公里,投资估算40亿元。预留远期接广州环城高速(东环)奥体立交段。
本项目计划2015年底开工,2018年底建成通车,建设工期3年。
本项目的收费期最长不超过25年。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的投资人: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总资产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净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
(4)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4)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15年度(或2016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35%(即45亿元);
(5)商业信誉良好,在建筑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6)2015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独立承担或主持(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参与过不少于2个44Km以上(含45Km)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20116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独立承担或主持(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参与过2个29Km以上(含30Km)高速公路项目的运营管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具有高级职称,10年或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曾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10年或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曾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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