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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 #报告# 导语】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以下是 考 网整理的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区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大讨论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示范区、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通过这一阶段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思考,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调研如下:
一、我区农村公路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在示范区党工委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农村公路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目前,全区农村公路总里程为286.51公里,其中县道93.68公里,乡道23.27公里,村道166公里,二级公路47.58公里,三级公路83.6公里,四级公路155.3公里,全区农村公路中沥青混凝土路163.5公里,水泥混凝土路123.1公里,公路密度227.3公里/百平方公里,居全省第一。全区88个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基本形成了九纵六横的公路交通格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为我区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我区道路管理养护体系现状
目前,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区政府20xx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将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乡镇设立道路办,配备2名管理人员,通过区乡联聘、乡用乡管,对养护人员实行合同养护。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安排养护工程计划,区公路站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并对乡镇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各乡镇道路办负责对养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由交通局和乡镇共同对半承担,根据考核结果,交通局将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乡镇,再由乡镇计量支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区公路站路政队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公路管理工作。
三、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还较为滞后;管理养护责任不能全部落实,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乡镇养护管理投入和重视程度不平衡等,直接影响我区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具体表现在:
1、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区公路养护资金还未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仅靠省交通厅拨付的正常养护经费用于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较大。同时,由于燃油税费的改革,不再征收拖拉机等养护费,造成养护经费严重短缺。每年只能根据省上拨付的养护资金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养护计划,致使有些道路需要维修养护因缺少资金而不能实施,迫使道路待病运行,更增加了损坏程度。
2、由于各乡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不足,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加之少数群众整体利益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3、治超工作存在困难。由于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普遍较低,加之我区交通路网发达,一些超限运输车辆对农村公路造成一定损害,目前,由于我区没有国、省干线公路,无法设立治超检测站,对农村公路治超,仅靠一辆流动检测车进行,从根本上无法解决治超问题。
4、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各乡镇虽都设有道路办,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机制,养护管理人员少,以至于个别村道存在失养现象。对于大中型养护工程,存在养护机械装备短缺,养护工程以人工操作为主,与规范化养护体制不相适应。
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xx〕72号)要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各方支持的原则进行,各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有路必养,确保质量的原则,应纳入政府的财政年度预算,并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几点建议
1、建议区上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列支,用于化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良好”,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从而降低道路的建设成本。
2、进一步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以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交通局为行业管理责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加快乡镇政府管理养护体制的建立健全,配齐养护人员,加大管理的力度,使农村公路管理在组织、制度、养护标准、考核、资金保障等各方面规范化、制度化。
3、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一步深化交通行业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专业化、机械化的养护施工队伍,使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更加标准化、科学化。
【篇二】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4月下旬以来,组成专题调查组先后深入到县交运局、养路段、路政大队、铁溪镇、沙溪镇等部分乡镇及路段,通过现场查看、专题座谈、走访调查的方式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通报予后,供领导和相关单位参考。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养护里程不断增加,截止目前,农村公路养护里程达3000多公里,县道371公里、乡道(含联网路)523公里、村道2218公里,其中:县道纪红路19.9公里、火(炬)杨(柏)路12.3公里属于沥青路面,其余县、乡道为混凝土路面。我县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管养责任,农村公路硬化后,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县道公路由县养路段挤占省道养护资金进行专养,村道公路由村委会自行组织养护,均无专项养护资金;乡道公路由辖区乡镇养护,由县财政每年按1000元/公里补助专项养护资金到乡镇。道路养护标准是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我县农村公路正逐渐由规模速度向质量安全效益型转变、由整体推开向重点突破转变、由以建设为主向建管养运并重转变。先后创建了广纳镇、民胜镇2个养护示范乡镇,创建了159公里文明路,重点打造县道路2条,乡道路6条。绿化道路100公里,栽植行道树153.5万株,完成绿带整形、麦冬和草皮栽植共48万平方米,“森林走廊”已初具规模,公路形象大幅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一线作业养护人员基本能够疲于完成日常清扫保洁任务,但也还存在着许多困难,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亟需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不健全。县农村公路办公室编制12人,在编人员仅2人,差编差人较多,其主任非科局级设置,进而变相地成为县交运局内设股机构之一,工作开展难度大,未起到应有的统筹作用。乡镇交管站除中心镇外,大多无机构、无牌子、无专职人员,绝大部分专兼职人员年龄老化、缺乏专业技术,行业政策不能有效执行。县养路段由于事业单位进人门槛设置过高,而差编差人140多人,致使一线作业人员养护任务增大,养护热情有所下降。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我县地质结构复杂,农村公路里程长、地质灾害多,养护任务重,养护成本较大,农村公路仅仅落实了乡道路由县财政每年按1000元/公里补贴到乡镇组织养护,县道、村道公路没有任何资金来源。必要的农村公路养护设备如挖掘机、清扫车等也急需添置。
(三)农村公路失养面较大。列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公路由于人力、财力不足因素,养护管理尚且不完全到位,全县还有近一半的农村公路没有列入养护管理计划,或因质量较差迟迟未予通过验收,或因验收后即出现严重水毁等自然破坏,或因安保设施不足隐患较多,或因养护难度较大而力量欠缺等等。
(四)农村公路被损毁占道严重。一是治超执法工作注重罚款而未予卸货造成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长期碾压路面而致人为路损严重,近三年(20xx、20xx、20xx年)所得非税收入共670万元,远不能抵消路产损失,得不偿失;二是一些干线公路沿线采砂采煤、堆码占道、污染路面严重,如通前路就有50处砂石料场和砖厂,崩(口塘)—万(山寺)路就有10处煤矿砖厂,其中4处煤矿直接穿路而过或借道出煤;三是一些集镇如新场、青浴、三溪、永安等逢当场天摊点占道严重,影响运行。这些都极不利于公路的养护管理。
(五)部门养护管理履职较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xx)30号文件《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九部委职责,但真正贯彻文件履职到位的部门并不多,尤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与交通主管部门形成联动治超执法机制,造成路损抛洒严重。县国土、经信、安监、水务、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与辖区乡镇未形成合力,未从根本上研究打击取缔违法采砂、采煤和在公路沿线建控区违法建房活动,导致堆码占道严重。这些也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三、几点建议
针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地养护管理的成功经验,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理顺监管体制。强化县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发挥其对全县农村公路应有的统筹协调监管职能;配齐配强乡镇交管站人员,确保其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探索实行乡镇交管站由县交运局垂直管理的模式,实行高效一体化管理;改革路政执法非税收入任务下达体制,试行非税收入实收实报的入库机制,解决其后顾之忧,专心致志地抓治超护路工作。
二是要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占线长,任务重,涉及的部门多,需要各级各部门协同作战,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乡镇职责,强化养护人员责任意识,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考核激励机制、奖惩挂钩,逗硬督查,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持续有效地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并做到常态化、制度化。
三是要保障必要的投入。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财力是保障,必须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随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争取更多的养护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标准“7351”(即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抓紧建设机械化养护中心,添置挖掘机、清扫车等必要的道路养护设备。及时拨付自然灾害路损修复资金,保证大的塌方和严重水毁路段及时修复,便于管养。
四是要加大部门执法力度。县人民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交通、公安、国土、水务、经信、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辖区乡镇集中开展公路沿线“四违”(即违法采砂、违法采煤、违法搭建、违法占道)清理整顿工作,定期通报,标本兼治,重拳出击,确保整治效果。进一步落实辖区乡镇主体责任,加强对公路沿线建控区“四违”行为的源头管理,并积极配合部门监管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xx)30号文件,明确落实各部门职责,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行卸载或强制卸载的措施,损坏公路务必赔偿。强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治超职责,派驻3—5名干警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加强与交通部门的执法协作,共同做好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确保安全文明运输、道路畅通有序。
【篇三】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四好农村路”建养情况并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xx年10月中旬,区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我区近年来的.农村公路建养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农村公路的建养基本概况
近年来,横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把农村公路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多方争取资金,持续加大投入,大力实施“村村通”“油返沙”整治等工程,目前区境内公路总里程达3730公里,路网密度0.84公里/每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85公里、国道35公里、省道110公里、县道公路260.2、乡道公路310.8公里、通村公路2929公里,由我区列入养护的农村公路3500公里(县、乡、村道路),不仅实现了全区361个建制村100%畅通,而且部分自然村也通了水泥(油)路。养护模式由原来单一的农村公路养护站和镇政府雇佣村民每年每公里1000元就近养护,变为选聘两家养护公司对县乡公路以公司养护模式养护。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养护意识差。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通乡通村路建设快速推进,但是相应的宣传力度没有跟上,道路沿线宣传标语不多,宣传内容形式不丰富,导致部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差,相当一部分农村公路存在以建代养、有路不养和建好失养等问题,加之不少沿线村民,从个人利益出发,在公路两侧非法建房、开厂、设店、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使多处公路形成街道化路段,造成公路排水不畅,降低了公路的使用寿命。
(二)通村公路等级低,道路路况不佳。
目前,我区农村公路三级路段74.2公里,四级公路239.4公里,等外公路3187公里。通村公路大部分为四级路或等外路,弯急、路窄、坡陡,虽通不畅,已不能适应目前农村交通发展的需要。更何况我区部分农村道路常年超负荷服务,大吨位、超限车辆对道路破坏十份严重,部分农村道路不堪重负。如横山街道办事处、雷龙湾镇、高镇等乡镇境内的农村道路运煤车等大吨位车辆常年通行,对路面破坏严重。
(三)管养体制不健全,养护资金欠缺。
公路法明确规定“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然而我区大部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不到位,抗灾能力脆弱,遇到雨雪天气容易出现水毁、路面结冰等情况,影响公路效益的正常发挥。且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需要地方配套,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地方配套也只是停留在群众投工投劳这一部分,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巨大的资金缺口问题,致使农村公路建设的标准不高,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公路的长远发展。例如,榆林至靖边二级过境路线大古界途经长城段,因工程便更大,配套资金到位不足至今无法通车;陕能赵石畔电厂进厂道路和波殿路,因资金不足致使工程不能全面施工,成为制约两个大型企业燃料用煤不足的瓶颈。
(四)路政管理效率低,安保工程不到位。
由于我区农村公路里程长、分布广,靠养护站一家管理有点力不从心,加上基层路途较远,养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养护人员大部分时间消耗在路上,养护效率低下。还有安保工程,不能及时跟上道路建设进度,安全设施、标志不完善,为安全行车埋下隐患。
三、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先行。
农村公路不仅是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干线公路交通量的主要来源。农村公路规划要以干线公路规划为依据,以实现农村公路联乡通村,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与晴雨通车水平为目标,以“保通求畅”的原则,对于人烟稀少的山区以“保通”为主,对于人口密集地区应重点以“求畅”为主,规划中要注重区域生产力布局,注重与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为我区农村公路的科学发展、快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注重建设质量,做好民生工程。
注重农村道路建设质量,重视尾流工程的建设,纠正施工单位把工程款到位情况与保证工程质量划等相对的错误理念,杜绝因资金短缺就停止排水边沟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导致出现就建就毁,新路水毁,毁路再建的恶性循环。在大力实施安保工程的同时保护好公路沿线的自然环境,努力建设生态型农村公路,实现可持续发展。交通规划、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共同协商,从实际需求出发,在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设立警示标牌,震荡减速带等设施,使农村公路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平安之路、幸福之路。
(三)建立长效体制,维护路产路权。
公路不仅要“管”当前、更要“养”长远。建议成立路政管理协调组织,政府出台治理超载和损坏公路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统筹路政、运管、交警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把长期在重点路段进行检查、执法作为长效工作机制固定下来,综合整治目前的沿线乱搭乱建、损坏公路设施、超限超载运输等危害公路行为。建立镇、村共管机制,配合超限墩、限高架等设施,净化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同时,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政府与各煤炭企业签订协议,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运输限载标准,如发现煤矿超限装载,煤炭企业必须罚交一定道路修护费,对政府在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两次超载的运煤车辆,通报各煤矿不得允许该车再运煤。保护农村道路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
(四)做好农村路建养资金筹措、拨付、运作工作。
一是管好政策资金。对上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项公开,专款专用,分级负责;要切实加强监督审计,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管理养护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吸纳社会资金。对地处山区,修路成本高,仅靠国家补助资金且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的地区,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出资出劳,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尤其是直接受益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创业成功人士捐赠资金,支持公路建设,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加大道路养护宣传力度。要让老百姓充分认识到,“修路有政府,养路靠自身”,的“主体”地位,做到走路、护路,养路、爱路。
二是镇、村应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担负起所辖区域的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责任。如塔湾镇把养护费集中起来统筹使用,不仅提高了养护效率,也限度的保证了养护经费及时到位,发挥作用。
三是制定公路养护员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公路养护员的养护路段、养护标准和养护要求,实行公路养护员由公路所经过村的群众公开推荐,确保公路管护见形象。
四是建立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每月由辖区镇政府与村委会干部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管护人员立即整修,年底由镇政府、村委会干部、群众代表组成评议组进行评比,对公路养护管理不达标的,扣发补助和工资,并及时更换公路养护员,根除只挣养护费不养护的问题。对公路养护好的村和养护人员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使公路管护步入制度化轨道。
相关问答
Q1: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作为各项运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份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已成为向管理要效益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管理好一条高速公路,真正保护好路产、维护好路权、确保安全畅通、全面规范路政管理,已成为路政管理面临的重要任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1、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我们要把工作做到实处,不能只浮于表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巡逻的目的是及时观察路况,为司乘人员提供路况信息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观察控制区情况,维护路权不受侵犯。
2、做新形势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学习型人才
作为一名路政员最基本的要熟练掌握《公路法》、《高速公路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法规不是死记硬背,要理解其内涵。在工作中遇到违法的路政案件时,能在第一时间想起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能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应当怎样处置,把路政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发挥主观能动性,突破性开展工作
应该集中精力做好每一件事,不能拖拖拉拉,漫不经心,三心二意,要主动开拓,做好自己份内之事,尽全力而为之,只要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你确定目标,做出决策,然后采取行动,坚持不懈用心追求目标,你就一定能够成功.
4、加强协调,营造良好的路政管理工作环境
“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是路政的基本工作,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点多、线长,如果仅仅依靠我们路政人员日常巡逻来保护路产,其困难可想而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发展沿线群众作为护路员,让群众知道高速公路的所有设施都是国家财产,破坏或盗窃都是违法的,提高沿线群众的法律法规观念,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公安等单位沟通与协调、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签定“联防联动”协议,营造出“护路光荣、毁路可耻”的舆论氛围,切实保障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Q2: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
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第八条 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第九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第十条 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第十一条 在公路沿线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宅基地及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时,应事先征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规划和建设。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水沟外边缘,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第十三条 在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废水或堆积物料;
(二)设置非公路工程设施;
(三)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集市贸易及其他类似的规模性社会活动;
(四)盗用、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界桩、里程碑、护拦及其他安全设施;
(五)其他擅自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第十四条 兴建铁路、道路、电站、水利、厂矿、铺设管线等基本建设工程设施,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路产的建设单位,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设计图纸,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签定协议、办理《占用挖掘公路路产许可证》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承担路产占用、利用、修复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费用。
在路产范围内设立标牌、广告牌等,亦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五条 凡在公路设置交叉道口的,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审批,签定协议后,方可施工。其开设、占用、利用路产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六条 路产范围内的花草、树木需要采伐时,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第十七条 在公路红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规划和审批村庄建设、宅基地、工矿企业、商业市场及其他建筑物。
(二)修建石灰、砖瓦、炭窑及其他类似的污染环境,妨碍交通的构造物。第十八条 在公路红线内修筑管道、管线、埋设电杆及其他类似的永久工程设施,应经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两个以上县级或地(市)行政区域的,应经地(市)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Q3: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第四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第八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九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按公路的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三米;
(二)二级公路不少于二米;
(三)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少于一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公路用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公路用地土地征用手续,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已建成的公路末确定公路用地权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公路用地权属。
公路用地确权后,国道、省道、县道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界桩;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界桩。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与铁路、管线、河道、水利设施等用地重叠、交叉造成权属不清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公路经核准报废后,由公路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核准报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处置公路和公路用地。第十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
(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
(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七)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
(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Q4: 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
涉及到乡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Q5: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洛川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的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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