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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发生车祸,我车上的水果洒落,路面污染的费用标准是多少
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曾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各省物价局都会有份文件,列明各项费用的价格,你可以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查询,要求他们出示,如果他们不给,可以到上级政府投诉他们。
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垃圾清理费标准
他们现在的标准是100元每平方米
相关问答
Q1: 高速公路如何收费
公路汽车货运站收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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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和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是化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
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 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 托运货物站务费收
第五条计费单位托运货物作业费收的计费重量,按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50公斤计算。
第六条仓储理货费货运站地受理或到达的货物,进行搬移、理货和仓储等作业,应分别计收起运、到达站的仓储理货费。每50公斤费率为0.20元。
第七条货物装卸费由货运站对起运或到达的货物进行装卸(包括出入库装卸作业),由起运站或到达站计收装车、卸车费。单位件重量在150公斤以上的货物和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的装卸,实行加成计费。
零担装卸费每票起码计费率0.10元。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 中转换装包干费为简化货物中转换装的计费,采用包干计费的办法。货物每中转一次,计收一次中转换装包干费。
中转换装包干费,每50公斤普通货物费率为0.40元,特种货物费率为0.50元。
第三章 承运货物劳务费收
第九条车辆站务费货运站为装货发运或到达卸货的车辆提供停车场地、消防、照明等设施和车辆加水、清洗、值班警卫等服务,应向承运人计收车辆站务费。
车辆站务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计费,由起过或到达站按车辆进出一次为单位计收。
车辆经过的中途站不收车辆站务费。
第十条组货劳务费货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货源、组织配载、办理受托、承运等运输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组货劳务费。
零担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6%提取;整车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3%提取。由受理站计收。
第四章 其它费收
第十一条货签、标志费货运站受理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拴货物标签,或粘贴注明货物特性的标志。
纸质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货签、标志每只收取的工本费由货运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退运、变更手续费托运人要求办理工科货物退运,变更运输的,应计收退运、变更手续费。因退运、变更运输,承运人或车站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据实计收。
第十三条货物逾期保管费凡达到货运站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核收货物保管费。按货物计费重量和保管时间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计算。
货物逾期保管费费率,按逾期天数分档累进计算,其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堆存费,按不同箱型,以箱天为计算单位,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收规则规定的堆存费率计算。
以下货物在货运站堆存,按入站之日起计算堆存费:
1、以仓储为目的的存栈货物或集装箱。
2、危险货物或危险品集装箱。
第十四条货物延滞费凡托运人已办妥托运手续委托货运站发运货物,而未按约定的货物进站期供货,延误车辆运行,应按站、托双方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或发货人计收拱货延滞费。
由于货运站的责任,延误货物运输期限,应按站、托双方运输协议,由货运站支付货物延滞费。
第十五条车辆延滞费承运人委托货运站组货,已办理承运手续,而未按约定时间向车站提供规定标记吨位的车辆,延误货物如期起运的,应按站、双方运输协议,向承运人计收供车延滞费。
由于货运站的责任,延误车辆如期起运,应按站、运双方运输协议,由货运站支付车辆延滞费。
第十六条货物包装整理费因托运人要求,由货运站对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作业对不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包装重新整理(倒包、缝包、捆扎等)应向托运人计收包装整理费。
货物包装整理人工费,按工时计收,工时费率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货物包装整理所需的材料、物品费用,按实核收。
第十七条货物取送费货运站派车出站取货或送货上门的,应计收货物取送费。货物取送费,按使用的不同车辆的运价计费。
第十八条货物查询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货运站对托运货物进行立案查询的,应收取货物查询费。因查询而发生的邮资、电讯和其他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九条车辆停放费凡在货运站内停放的以下车辆,应收取车辆停放费:
1、不办理运输业务而停放的车辆;
2、已办理完运输业务,装车或卸车完毕24小时后尚未出站停放的车辆。
车辆停放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和停放时间计算。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尾数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算。
零担班车因车辆机械故障或事故进站在故障排除或事故处理前的车辆停放,不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五章 货物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条货运站在经营承托双方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中,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运价率,应该按统一的运价率计算运费;凡国家规定实行指导性运价和市场调节运价的,货运站应征得承运部门同意或承运部门授权,确定具体的运价率。
货运站按规定在运费中提取有关费收后,运费余额应按结算办法规定,如期如数划交承运部门。
第二十一条汽车货物运价,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运价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按交通部《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规定计价。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按交通部《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规定计价。
第二十三条货运站办理联运业务,全程不同运输方式的运杂费应按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铁、水、公联运各自的价目和运价率计算,统一计价,一次收费,代收代付。也可以采取分段结算,各自计价收费的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Q2: 行李超重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函[2004]554号
省道路运输协会:
《关于广东公路快件货物运输收费办法的请示》(粤道协字 [2004 年] 第 016 号)悉。公路汽车货物运价未纳入我省政府定价目录,属市场调节价范围,具体运价由运输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与货主议定。你会所拟《广东公路快件货物运输收费办法》建议改为《广东公路快件货物运输收费指引》,其是否公布作为全省公路快件货物运输行业的收费行为规范由你会自定。文中对价格的要求不属政府定价范围,应作参考价格,不具行政约束力。
广东省物价局
2004 年12月29日
广东公路快件货物运输收费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公路快件货物(以下简称公路快件)运输收费,建立合理的公路快件运输收费依据,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收费规则》(交公路发 [1998]502 号)和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1999 年第 5 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公路快件货物运输收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公路快件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在约定的时间内交货物运达目的地的行为,包括客运快件运输和货运专线快件运输。
第三条 本指引为广东公路快件运输指引性收费。凡参与广东营业性公路快件运输的经营者、旅客及货主等应参照本指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承运人和托运人
第四条 承运人即公路快件运输经营者,包括从事公路快件经营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承揽快件及配送快件的经营机构。
第五条 托运人即托运快件的旅客、货主或其代理人。
第三章 计费标准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 里程单位
公路快件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千米 ,进为一千米 。
二 里程确定
(一)公路快件运输的营运里程:省内营运里程按原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编制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执行;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执行;省际营运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布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表中未核定的营运里程,需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二)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及以上营运线路可供行驶时,客运快件运输随客运班车核定线路确定计费里程,货运专线快件运输可按最短的线路确定计费里程或按承托双方商定的线路确定计费里程。
三 里程计算
(一)客运快件运输的计费里程,按客运班车的起点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二) 货运专线快件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点至卸货点的区间里程计算。发生车辆装(卸)货地点与车站(库)地点或应装货人要求到达约定地点而装货落空时,计收调车费。
第七条 公路快件的计费单位
一 以成包成件货物为计费单位:元/ 件;
二 以货物运输距离为计费单位:元/ 吨千米,元/ 千克千米。
第八条 公路快件重量的计算标准
整批快件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快件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轻泡快件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 。
公路快件的计费重量一律按毛重计算,以过磅为准确。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应装足车辆行李仓的额定容积或车厢额定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的额定容积或额定吨位计费;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快件,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快件重。
第九条 公路快件的收费
一 成包成件货物包干
(一)货物以重量为依据时,按《附表一》执行,一些常见的物品重量按《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收费实施细则》的《附件1: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执行.《附件1》中未列出的其他小型电器产品,比照电视机尺寸折算,未拆散的缝纫机折算为50千克/台。
(二)货物以体积为依据时,按《附表二》执行。
承运人可不受理超出条件或能力所能承受的各类货物。
二 按运输距离进行分段计费。相应费率按《附表三》执行。具体计算公式:
收费 =C+(∑ 快件重量 X 快件运距 X 相应运距对应费率— C)
其中: C ——快件运距对应基本价
∑ 快件重量 X 快件运距 X 相应运距对应费率— C ≥ 0
即快件的起码收费为基本价。尾数不足 0.5 元的进整为 0.5 元的进整为 1 元。
第十条 收费的浮动
一、承运人可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基础上,对收费实行不超过 30% 幅度的上下浮动。
二、承运人可根据承揽的大宗货源或整批货物,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基础上,对收费实行不超过 30% 幅度的下浮;对有特别要求,或单件重量超过 60 千克 ,或单件体积超过 0.4 立方米的货物,可对其收费实行议定。
三、危险货物须选择专门车辆运输,其收费可实行议定;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易污染货物,须有确保不污损其他货物的包装,其收费可实行议定;贵重货物可对其收费实行议定。
第四章 其他收费(杂费)
第十一条 公路快件运输的其他收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保价费
(一)托运人对公路快件选择保价运输时,承运人向其收取快件保价费,收取标准不超过快件保价金额的7‰ 。
(二)公路快件保价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办理了保价运输的快件,应在有运输合同效力的凭据上加盖“保价运输”的戳记。
二、延滞费 货运专线快件运输的车辆按托运人约定时间到达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车辆和装卸延滞,计收延滞费。延滞计收单位为元/小时,标准可由双方商议。一般延滞15分钟以下免收,延滞每超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0.5小时计收。
三、车辆处置费 选择货运专线快件运输的托运人,如因货物的特殊要求,需对车辆进行改装、拆卸、还原,计收车辆处置费。车辆处置费计收项目包括:耗用材料和人工的费用,车辆因进行改装、拆卸、还原而停运的补偿费。
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检疫部门对车辆的检验费以及因检验而造成车辆停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检验费按实际发生数收取,车辆停运损失可由承托双方协商收取。
四、装卸费 公路快件的装卸费由承运人向托运人计收。收取标准为每装或卸一件2元,收费面议的货物,装、卸各加收50% ;快件的收取和配送,其装卸费包含在收货费或送货费中;中转快件,按中转达次数收取装卸费。
文件、合同、票据等小量易毁损的纸张资料,可不收取装卸费。
五、快件包装费 对外包装不规则或托运人要求需要重新包装的快件,由承运人向托运人计收包装费,收取标准为2 元/ 件;托运人要求提供特殊包装的,或包装耗时耗材较多的,承运人可根据包装的复杂程度、或耗时耗材,另收取人工费和材料费;文件、合同、票据等小量易毁损的纸张资料,须使用快件经营者提供的统一规格的包装袋,收取标准为2 元/ 个。
六、快件变更手续费 快件起运前,托运人对已办理了托运手续的快件要求取消托运、或变更运输线路、或到达站、或装卸地时,承运人向其收取变更手续费。收取标准为每宗2 元。
七、快件的收取及配送费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上门收取快件或将运达快件配送上门时,需支付收货费或送货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商议。
八、车辆清洗费 因托运快件特殊,要求装车前对车辆行李仓或车厢清洗或消毒,或因托运快件特殊而造成了车辆行李仓或车厢需要清洗或消毒 ,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车辆清洗费。收取标准为20元/ 次。
九、保管费 快件按约定时间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发出通知后,次日内免费保管,第3天起计收保管费。收取标准为2元/ 天.件。
十、标签费 公路快件按规定贴(挂)标签,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标签费。收取标准 0.3-0.5 元 / 个。
第五章 运杂费的收取和结算分成
第十二条 运杂费的收取公路快件的运费及杂费中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保价费、车辆处置费、装卸费、包装费、快件变更手续费、快件收取费、标签费及车辆清洗费、托运办理托运手续时应一次结清;对建立了合约的托运人,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随运随结或运后结清的方式。杂费中的延滞费、快件配送费、保管费可事后由当事方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
第十三条 运杂费的结算分成
一、运费 当前公路快件运输一般实行“站(受理)——运(运输)——站(到达)”运作模式,受理方、运输方及到达方对运费结算分成比例可按《广东公路快件货物运输经营合作公约》的原则或各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杂费 保价费按运费比例三方分成;装卸费由受理方及到达方对半分成;延滞费由运输方收取;车辆处置费、车辆清洗费由受理方收取后结算给运输方;快件包装费、快件变更手续费、标签费由受理方收取;快件收取及配送费、保管费由受理方和到达方按发生业务各自收取。公路快件发生中转,按以上原则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解释权属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
附表一
公路快件收费标准(以重量为依据)
规格(重量)
价格(元 / 件)
50千米
以内
51-100
千米
101-200
千米
201-300
千米
301-450
千米
451-600
千米
601千米
及以上
10 千克内
25
28
32
35
40
50
60
11-20 千克
30
32
35
40
45
55
65
21-30 千克
35
40
45
50
60
70
80
31-40 千克
45
50
55
60
75
85
100
41-50 千克
55
60
70
85
95
105
130
51-60 千克
65
70
85
100
115
130
150
60 千克以上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附表二
公路快件收费标准(以体积为依据)
规格(体积)
价格(元 / 件)
50千米
以内
51-100
千米
101-200
千米
201-300
千米
301-450
千米
451-600
千米
601千米
及以上
30*30*30(cm)
20
22
25
30
38
45
60
40*30*30(cm)
22
25
28
35
42
48
65
50*40*40(cm)
25
28
32
40
48
55
70
60*50*50(cm)
28
35
42
45
55
68
80
70*60*60(cm)
35
45
55
65
75
95
100
80*70*70(cm)
50
65
75
90
105
125
140
90*80*80
(cm)及以上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附表三
公路快件收费标准(以运价费率为依据)
运程
运价费率
(元/百千克.千米)
基本价(10千克以内)
50千米以内
1.80
25 元
51-100千米
1.30
28 元
101-200千米
1.00
32 元
201-300千米
0.65
35 元
301-450千米
0.50
40 元
451-600千米
0.40
50 元
601千米及以上
0.30
60 元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三十八条 旅客附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 10 千克 ,每一张儿童票免费 5 千克 ;体积不能超过 0.02 立方米 ,长度不能超过 1.8 米 ,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快件货物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五十五条 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简称快件货物),由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快件货物票。快件货物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车托运快件货物总重量一般不能超过 40 千克 。快件货物单件重量不超过 30 千克 ,体积不得超过 0.12 立方米 ,每 1 千克 快件货物的体积超过 0.003 立方米 为轻泡快件货物,按体积每 0.003 立方米 折合 1 千克 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Q3: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介绍?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是一则文件,1972-12-27发布。中达咨询通过查阅文件得到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内容的介绍,其基本概况如下。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1972)交公字2461号
【发布日期】1972-12-27
【生效日期】1973-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试行)的通知
(1972)交公字246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交通邮政局、广东交通战线: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修订工作现已完毕,随文颁发,自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五四年颁发的《公路货物运输规则》,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概按本规则办理。
以上规则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部。
⒈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
⒉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略)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 行)
总 则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为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汽车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协作,积极开展联合运输,充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质量,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全体公路汽车运输职工,要……努力学习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
凡从事公路营运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 运 输 计 划
第一条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实行计划运输,凡经公路汽车运输的整批货物,物资单位应按月向物资所在地公路运输部门提送货物运输计划。公路运输部门应积极与物资单位和其他运输部门联系、配合,搞好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货物流量、流向,做好货源组织工作。
对于统一调拨的物资,公路运输部门应配合物资主管部门做好物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 运输计划的安排,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在各级革命委员会运输主管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运输部门会同有关物资部门,由下而上提出安排意见,然后由上而下(省、地、县)逐级综合平衡核批,并将平衡的结果通知物资单位。
逾期提送的运输计划,按计划外办理。计划外运输,由货物起运车站根据情况处理。紧急军事运输及救灾,防汛、抢险等急运物资,不受计划限制。
第三条 运输计划确定后, 运输部门(以下简称承运方)与物资单位 (以下简称托运方),根据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均衡派车,均衡交运,及时检查, 以确保运输计划的完成。
由于承运方责任,当月未完成的计划内物资,次月应在保证重点的同时在计划内优先安排。
第四条 物资、运输各部门,都要贯彻物资的合理调运的原则,切实避免:
⒈同一品种、规格或可以互相代用的物资以及可以就近分配的物资在同一路线对流倒运;
⒉违反铁、公、水分工运输的不合理运输。
第五条 对已平衡核批的运输计划,托运方要求变更时,须向货物起运车站填交变更运输计划表。只变更货名或收货单位,由车站认可。变更运输路线,须经原计划平衡核准部门认可。
第二章 托运与承运
第六条 货物运输分整批与零担。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二吨半(包括二吨半)以上为整批运输,不满二吨半的货物,为零担运输。
第七条 托运货物,不论整批与零担,托运方均需向起运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受理托运后,车站应坚持核实验货制度。零担货物应逐件系上牢固货签。
托运超限货物,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
鲜活物品,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
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第八条 货物包装,托运方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包装,没有包装标准规定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重量、性质、运输距离等条件,按照运输需要,做好包装,保证货物安全。
托运方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做好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第九条 货物重量包括包装重量。
凡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为轻浮货物。整批轻浮货物按装载车辆核定吨位计算。零担轻浮货物, 以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计算(其度量方法以货物包装最高、最宽、最长部分为准)。计费重量不得超过实际重量的三倍。
第十条 货物承运后,应由承运部门履行责任运输。对在运输中途需要饲养、照料的动物、植物、易腐货物、各种贵重物品以及军械弹药、爆炸品和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应由托运方派人押运。押运人免费乘车,负责运输途中货物保管、照料。
押运人每车以一人为限,因货物性质需要增派押运人员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经车站负责人签证,可适当增加押运人数。
车站对押运人员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危险品货物,按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三章 装车与卸车
第十二条 货物装卸:站内由车站负责;站外,车站有装卸力量者,由车站负责,车站无装卸力量者,由托运方负责组织,随到随装卸。夜间装卸时现场需有照明设备。
第十三条 装车前,装车工人应对车厢进行检查与打扫。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车辆吨位和容积,平衡、准确装载,捆扎牢固,盖好篷布。严禁有毒品与食品混装。
凡货物装运前、装运后的车辆需要特殊清洗消毒时,由托运方或收货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装载重量和体积,按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装载特种货物,所需的垫隔、加固材料,捆扎用铁丝、绳索等,均由托运方供给。运达后随货物交收货单位。
第十六条 装卸货物时,驾驶人员要负责点件交接并检查装载情况。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 到达与交付
第十七条 整批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付后,收货单位应在货票上签收,由驾驶员交到达站或带回起运站。零担货物由收货人向到达车站(仓库)凭货票提取。
卸货时,如发现货损货差,收货单位不得拒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作好现场记录。
第十八条 收货单位如货票遗失,应及时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提货。如收货单位向车站说明前,货物已被他人持票提走,车站协助查询,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货物装车或运抵到达站交货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如有不符,各有关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凡卸在车站(仓库)的货物,车站应即通知收货单位提货。一般货物,从通知提货的次日起,超过三个月无人提取者, 车站按无法交付货物办理。 对不易保管的货物,由车站根据情况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站对无法交付的货物, 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 根据物资归口原则,向当地物资主管部门作有价移交,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应立帐登记,在六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对军用品、违禁品、历史文物等应向国家指定的部门作无价移交。
第五章 货物运输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托运方对已托运的货物,要求变更到达站、变更收货单位或取消托运,须向受理车站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货物承运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时,车站应及时与托运方协商处理。对已运至中途的货物,如就近卸存或接驳产生的费用,由托运方负责。如托运方要求运回起运站,去程运费照收,退回未完成部分,免费运回。如需绕道运送或变更到达站和收货单位,运费照实核收。由于上述原因存放在承运方仓库待运的货物,免收保管费。
第六章 运 杂 费
第二十四条 整批运输以吨公里为计费单位。货物重量尾数以百公斤计费,不满五十公斤不计,五十公斤以上(包括五十公斤)进整为一百公斤。
零担运输以十公斤一公里为起码计费单位。货物重量超过十公斤时,以每公斤一公里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公斤不计,半公斤以上(包括半公斤)进整为一公斤。
运费里程应按货物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运输里程计算,不足一公里应进为一公里。
各种运杂费费率,由各省自订。
第二十五条 凡车辆无法计算运距或因货物性质、体积限制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者,应按计时包车办理。
包车时间计算,从车辆出站算起至完成任务回到车站时止。计算时间,起码一小时,一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但由于承运方原因而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特种车辆装运的特种货物,按特种车运价计费。利用特种车装运一般货物,按普通运价计费。
第二十七条 凡调往外省执行运输任务,其往返空驶者,按全程空驶里程的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其费率按调出省的货运基本运价计收。
如调用车辆需通过火车、轮船装运,汽车往返所需运杂费由用车单位负担。车辆在火车、轮船载运期间(包括待运时间)应核收延滞费,但每天以不超过八小时核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核收车辆延滞费:
⒈根据约定时间,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而托运方或收货单位延迟装卸者;
⒉由托运方或收货单位自行组织装卸的货物,超过规定装卸时间定额者;
⒊由于托运方责任,使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滞留者。
车辆延误时间的计算:起码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者不计, 超过一小时者,
超出时间,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装卸时间定额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因托运方责任,装货落空,造成往返空驶,应按往返空驶里程百分之五十计收车辆空驶损失费。
第三十条 由车站组织办理装卸的货物(包括使用机械装卸),车站应核收装卸费。装卸费按照当地交通部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
第三十一条 凡卸车站的货物,由收货单位自取的,从通知收货单位提货的次日起,可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上述时间,核收货物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 托运方托运特殊货物,要求临时改装车辆设备时,在不违背安全原则下,由承托双方协商办理。改装所需材料和费用由托运方负担。改装及复原所占时间,应核收延滞费。
第三十三条 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肥料、农具、农药、耕畜、饲料等货物,运价予以优待。
第三十四条 跨省货物运输,全程运费一般按起运省费率计算。汽车调往他省执行任务时,运杂费按调入省规定计算。
第七章 货运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由托运方将货物交承运方起,至承运方将货物交收货单位止),装卸、运送、保管、交付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等称为货运事故。由于行车肇事所发生的货物损失,也应按货运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车站应会同托运方及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迅速填写货运事故记录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货运事故,承运方应负责赔偿。但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承运方不负责赔偿。
⒈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货物本身性质变化及货物运送中的自然减量;
⒉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者;
⒊违犯国家法令(漏税、捏报等)或卫生机关指示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者;
⒋货物运抵到达站后,收货单位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而造成腐烂变质者;
⒌有随车押运人员负责途中保管照料者。
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由于装卸原因造成损失,由装卸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托运方对承运方的赔偿要求,凡起运前发现而要求赔偿的,由起运车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但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就近车站,会同当地监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作出现场记录,报车属主管部门赔偿。
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坏,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
赔偿费用应专帐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
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运方对事故处理要一案一清, 不要拖延, 对每月发生事故的种类、件数、损失金额等应进行统计,逐级上报。对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对制造事故、破坏生产的阶级敌人,要坚决打击。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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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国家有什么标准吗?
拖车费与清障费由经当事人或委托人承担。
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规定分别明确了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但是单次不能超过一千五百元。
另外还有一种拖车费是在海运运输中产生的,这种拖车费一般是指在货运公司或货代在目的港送货时,使用集装箱车辆或者平板车辆对货物进行转移所收取的费用,这项费用有时候是包含在海运费中,有时候会单独列出。
扩展资料:
北京相关规定: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相关负责人2011年表示,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大力整治和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成本进行监审,拟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此外,市发改委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采用误导方式实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民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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