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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公路上散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行人有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当事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经过勘察进行责任认定。如果致人死亡且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涉嫌交通肇事罪,要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或者按责任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问答
Q1: 长垣县车祸轿车连撞多人死亡5人
长垣交通事故:白色轿车连续撞上9人,造成5人死亡。
4月21日晚,新乡市长垣县大王庄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人当场死亡,三人获救后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救护车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长垣县中医院副院长表示,救护车配备齐全。
据调查,停在医院的6辆救护车中,有3辆没有氧气瓶。对此,该院副院长表示,车内空因为有医生护士参加劳动技能竞赛,需要用车。
车祸故事:救护车里只有一个担架。
4月21日晚9: 09,新乡市长垣县长石公路大王庄村走进周烧烤广场;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白色现代轿车连续撞上9人,2人当场死亡,3人获救后死亡。
目前,肇事司机赵庆超已被刑事拘留,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汪国才因车祸遭受脑外伤,目前在长垣县中医院411室住院治疗。与死于车祸的妻子相比,他是幸运的。
汪国才的哥哥王喜顺说,事发后,他在急诊大厅看到昏迷的汪国才。他独自躺在担架上。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医生治疗了他。
死者家属王说,事发后,他的哥哥和其他三名伤者被抬上同一辆救护车。
车内没有氧气瓶,除了担架没有其他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未能救治伤员。彭说。
当我到达医院时,只有呼吸机,但没有氧气。我搬了两个空的氧气瓶,直到第三次才搬满一瓶氧气。王说,当时他哥哥的脸和嘴唇都是紫色的,已经不可能了。在他看来,医生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这也是他弟弟死亡的原因之一。
调查:医院有6辆救护车,3辆救护车没有氧气瓶。
据目击者王瑞强介绍,事发后一小时内有三辆救护车赶到。三辆车都是空,没有氧气瓶和急救设备。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长垣县中医院,在住院部大楼前看到一辆车牌号为豫G91762的救护车。救护车的右后轮没有 轮胎 ,也没有氧气瓶。
此外,住院部西侧停放着5辆救护车,其中2辆没有氧气瓶。
郑州救护车调配负责人表示,120救护车需要配备氧气瓶。按照规定,一般救护车应配备氧气组、担架床、灭火器、急救箱等19项设备。
回应:没有氧气瓶的救护车是医生的比赛用车。
为死者家属车里没有氧气罐。等等,昨天下午,长垣县中医院副院长董宝珍回应称,医院救护车上配备了氧气瓶等辅助设备。董宝珍说她是那天值班的院长。据她了解,家属失去了理智,救护车上有5名患者和几名家属。救护车上的人数是有规定的,如果家属都上去了,我们再把病人抬下去就不合适了。
她说当时车内的空房间太小,急救设备无法使用。
For 氧气瓶里没有氧气。事实上,她解释说,医院都是通过中央管道供应氧气的,病人一需要氧气就可以吸入。当时患者心跳没有恢复,给予呼气气囊辅助呼吸。考虑到我的心脏可能会恢复,我移动了氧气瓶。
对于当时的救援情况,董宝珍表示,医院里有一段视频。
至于停在医院的救护车上没有氧气瓶的问题,她解释说:因为明天医生护士要参加劳动技能大赛,需要用车。
Q2: 人在马路上被车撞了人有没有责任
行人在人行道上被车撞了,行人是没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负责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行人在人行道上,路权和安全都属于行人优先,受到机动车的伤害,行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机动车方承担一切责任包括经济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Q3: 乡村道路,过马路被车撞了,行人死亡责任怎么划分
应该报警处理县公路上车撞了人,行人死亡责任划分情况分为县公路上车撞了人: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2.当事人逃逸县公路上车撞了人,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分析
这类责任的认定得由交警来做,别人怎么说都是不算数的。通常来说,机动车的责任会多些,因为机动车有保险嘛,警方和机动车驾驶员也都愿意用保险来摆平。 交通事故撞死人的,首先应该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要根据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1、如果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肇事者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可由交警根据相应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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