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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吗?意外险赔不赔?
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次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就此来聊一聊保险。
案件详情
这个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洪某是小型客车的驾驶者,但是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时候,即便身体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况,还是在继续驾驶。最后洪某开的车造成一次重大的交通事故,这次事故让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以及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有损失。经交警大队确定,胡某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时,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是因为过度驾驶造成的事故,属于保险条例中的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之后小货车的车主陈某将这件事起诉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首先保险公司这是一种兜底性的逃避责任,为什么一开始没有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的告诉被保险人其中的条款,到了出事之保险公司才说疲劳驾驶属于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还有就是经过查询,其实疲劳驾驶不属于保险的免责条款,在交强险中,只有几种情况属于免责,但是疲劳驾驶不属于免责范围。如果被保险人买了意外险的话,疲劳驾驶的条款也是要写的明明白白的,不能让被保险人看不到,甚至是在事故出现之后才打回马枪。
其实疲劳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拒赔范围。如果保险公司不肯理赔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起诉,法院会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在洪某这个事件上,车主确实去申诉了,法院也判保险公司要给车主陈某赔偿。
那么出事故的驾驶者,买了意外险会赔不赔呢?
首先来看一下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1. 如果投保意外伤害险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额进行赔偿,如果意外伤残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目残疾其对应的比例进行赔偿。
2. 购买意外保险通常会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津贴保障,因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每人每天给一定金额的标准补助。
所以意外险是完全可以赔付因为驾驶导致事故的被保险人。但是今天提到的这个案例的洪某,完全是一种车辆事故,所以交强险就能直接赔付了。
不过在理赔的时候还是要有一些注意事项的。
当你出现事故和意外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报案,保留证据。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他们需要的是可靠的证据,他们才能进行理赔。同时就医的话,一定要找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医。还有就是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赔付款项,当你遇到理赔的时候,拿不稳的情况,就可以打保险公司电话确认。
其实像现在,意外险的赔付范围还是比较好判断的。如果你不清楚赔付范围的时候,你一定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仔细阅读每一个保险条款。不清楚的话,一定要问相关的保险经纪人或者客服,向他们咨询了解详情,做到对保险合约心里有数。
相关问答
Q1: 交通肇事罪:醉酒人反道路撞上别人的车,导致他人死亡,应该这么判的
要回答高速公路兜底计费案例你的问题,首先厘清几个关系: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高速公路兜底计费案例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高速公路兜底计费案例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相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最后,人们习惯于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为“口袋罪”,进而对该罪持否定态度。其实,如果从适用的数量来说,最大的口袋罪是盗窃罪,但没有人对盗窃罪持否定态度。如果从适用的具体形态来说,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最大的口袋罪。因为盗窃罪包括了盗窃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杀害各式各样的人和各式各样的杀人行为。所以,仅以某罪属于所谓口袋罪为由予以否定的做法,并不妥当。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此时属于故意的基本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因醉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量刑应与对伤亡结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四、如何对你说的醉酒者适用刑法条文,对其 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Q2: 收费站兜底计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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