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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限可以超出多少?我3.6米宽的货物可以走吗!
3.6米宽的货物不可以过。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为: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相关问答
Q1: 危化品车辆上高速必须按照哪些规定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为,危化品车辆上高速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为;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扩展资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Q2: 油罐车走高速违法吗
油罐车走高速不违法,但部分省市对油罐车这类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高速的时间进行了限制,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高速。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高速公路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2016年11月1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三、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高速公路。
四、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高速公路的通告
Q3: 地方运管可以到高速路上执法吗
运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均有依法检查、查处的权力。如果你说的高速公路现场属于该运管部门管辖区域内,那应该是可以在此进行执法活动的。
当然,根据现行一些地方交通执法内部分工,在高速公路建成投入使用以后,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由高管执法大队统一管辖而不关运管部门的事了。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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