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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使用第五条 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车辆、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
(二)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
(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
(五)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六)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第六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第七条 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第八条 行驶高速公路,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
(二)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
(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
(五)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
(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
(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
(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 养护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警示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养护高速公路。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具备养护条件的,可以自行养护高速公路;不具备养护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养护高速公路。第十六条 养护高速公路,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服装,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具,应当使用统一的警示标志图案,安装统一的示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七条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间施工。
相关问答
Q1: 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带全挂车的车辆以及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和设计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禁止某些类型、厂牌、型号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第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辆的制动和转向系统必须性能可靠,灯光信号要齐全完好;
二、有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水;
三、随车配带“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
四、小型客车前排座椅装置安全带。第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货运动机动车驾驶室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准载人;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第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货车装载散件物料要遮盖严密,以防散落。第七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公里。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间距。遇有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遵守标志和标记的规定。第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第九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抉将时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条 当车辆在同一车道前方遇有障碍(交通堵塞除外)或者前车速度低于后车速度时,在确认安全后可以变换到超车道或相邻左侧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故意加速阻挡。第十一条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十二条 车辆不准跨、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匝道、加速及减速车道上禁止超车。第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准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第十四条 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必须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确需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检试车辆;车辆修复后重新返回行车道时,须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二、车辆因故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立即向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报告并抢救受伤者;
三、在行车道、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车后(五米内)设置“注意前方停驶车辆”标志牌。第十五条 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外,其他人不准拦截车辆。第十六条 除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部门执行救援、拯救任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车辆。第十七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第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反光标志、警告性导向标等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衣;作业车辆和机械须设置反光标志。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和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闯入高速公路的牲畜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牲畜所有人自行负责,并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Q2: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高速公路出口通行管理办法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高速公路出口通行管理办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第六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选择交通量较小的时段,避免影响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等养护安全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八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高速公路占道养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警力,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养护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交通安全预案,在施工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相关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与相关人口设置公告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完毕,养护单位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第九条 公路养护专用料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专用料场采取养护用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发布相关信息。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帮助组织抢修。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收费、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调度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加油、车辆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和免费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当责成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互通出人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高速公路建设规定为原则,并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等、汇总和掌握辖区路段内交通流量、路况、施工作业、气象等有关信息,并对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和判断,需要做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设施发布有关服务信息。第十五条 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公路收费期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对进人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Q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遵守交通规则,珍爱快乐生命”人人都要遵守交通,人人都要珍爱生命,生命就如同我们一生的宝藏,给予了我们来到这个世界,失去了生命就等于失去了一切,生命就像时间,失去它就在那弹指一瞬间。 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 拖拉机 、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高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的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超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御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 报告 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栏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使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 广告 、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 措施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当和设置警告档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 载办不符合规定的;
(二) 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依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Q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保持路系、水系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和建设通行、排水、隔音等设施。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要求、规范执行。联网收费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入网测试合格。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和结算。清分结算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约定比例分担。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开清分结算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卡;
(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三)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
(四)刁难、辱骂、殴打收费人员;
(五)其他妨碍交费通行的行为。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避免车辆拥挤、堵塞。遇到车道拥堵时,应当开通所有收费道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不开足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车辆驾驶人有权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投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紧急抢险救援及其他重大抢险救灾活动需通行高速公路时,应当在高速公路进出口设立快捷通道。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和车辆加油、修理等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或者公告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第二十三条 交通、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第四章 公路养护
Q5: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那个曾经明文规定实习期即新领驾照第一年不能上高速路的是95年版的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全称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条,该文曾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但是已经于2004年9月3日公安部令第76号已公布废止。不信的话可以查询公安部网站。
2004年5月1日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文只规定新手应该贴统一标签。
是否还有禁止新手上高速的还要看具体地方法规,所以能否上还要看具体省份的法规。
关于高速公路出口通行管理办法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有什么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