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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第四条 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第二章 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汪正核、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一)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
(四困掘)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清烂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第八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广告设施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
(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
(三)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第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形式;
(五)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相关问答
Q1: 河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美化路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规范有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高速公路主线中央分隔带;
(燃巧三)遮挡高速公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禁止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广告设施的,应当沿高速公路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距一般不小于一千米。
高速公路服务区、主线收费站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采用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四个;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五个。匝道收费站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不超过六个。
高速公路沿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数量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公告的广告设施。第九条 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设置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水利行业规划,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做到规格统一,版面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银念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锈等要求,并具有承受十级风力的强度。
在高速公路跨线桥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确保桥梁荷载能力和结构安全,并符合原桥的设计净空要求。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设置的单柱式广告塔(牌),其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八米。
收费站广场两侧设置的单面墙式广告牌,其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米,不大于二米。第十三条 广告塔(牌)横向距离应当符合广告塔(牌)倾覆后任何部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原则。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当符合高速公路经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相关广告设施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其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第十六条 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情况和广告幅面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结构安全,并及时更换垂落、破损、污损、褶皱、褪色的幅面。
广告设皮搏键施发生损坏、倾覆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第十七条 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第十八条 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
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编号、设置人名称等标识于广告设施统一的醒目位置。
Q2: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高速公路规范路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高速公路规范路牌管理,根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数量等。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批准。第六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提渣尺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设置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
(二)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纸,包括颜色、规格、结构、材料等;
(三)安全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出具不用做商业用途的书面承诺。第七条 经营性耐游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许可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非公路标志牌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作商业用途。第八条 许可机关做出许可设置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日内与设置者签订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合同。第九条 非公路标志牌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第十条 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完毕,许可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除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使用版面平顺、坚固耐用、不易破损的材质;
(二)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混淆的版面颜色及图案;
(三)非公路标志牌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或侧射路面;
(四)牌面材料、喷漆不得造成行车炫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第十二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弯道内侧、平交叉道路附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距离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需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牌面不得伸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第十三条 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应当不少于1米,并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倾倒或构件脱落时不落入公路路面。
利用跨越公路的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使用独立支撑结构,其版面下缘不得低于桥梁、沟渠、管线等设施底面标高。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一)在公路路肩、公路收费站(亭)、公路中央绿化带内;
(二)在公路大中桥梁周围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如亩高口外100米范围内;
(三)利用公路标志牌、公路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第十五条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者应当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一)对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除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二)对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前后,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牌安全状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非公路标志牌发生损坏、倾覆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及时修复或者清除。
Q3: 高速公路上面的大型广告牌归什么部门管
高速旁边归高速执法大队管理,配旦城市归城市培碰扰管理局管理,乡镇吵猛归乡镇建设办管理
Q4: 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高速公路规范路牌管理了规范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高速公路规范路牌管理,促进路域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州巧谨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公路标志)是指设置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除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宣传、安全警示、景区指引等信息的相关设施。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册基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行政许可以及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公路标志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编制全省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编制规划应当明确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区域、种类、数量等内容,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与其他道路重叠区域或者利用上跨道路的高速公路桥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规划。第七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当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的需要相结合。
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与高速公路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八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取得设置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许可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第九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高速公路规范路牌管理:
(一)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书;
(二)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三)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非公路标志的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二)材料、结构、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基础和结构设计根据地质条件、风力、风向以及版面尺寸等因素确定;
(三)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定期维护更新;
(四)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
(五)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侵入建筑限界、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机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版面不得使用与交通标志相近的图案和配色;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广场以及高速公路连接线用地范围内,根据非公路标志规划,可以设置具有公益服务、广告经营、交通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非公路标志。
对于符合宽枯利用条件的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可以附着设置多功能可变信息情报板。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广场)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公路。第十四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完毕后,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和位置,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
(一)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二)主线中央分隔带内;
(三)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上;
(四)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畅通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和位置。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标志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标志。第十七条 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翻新。有缺损、移位、变形等,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Q5: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美化公路两侧环境,规范公路广告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巧答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及相关设施设置公路广告牌,以及对公路广告牌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广告牌包括:
(一)利用高等级公路在主线两侧、匝道内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二)利用收孝喊慧费站、服务区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灯箱、条幅等广告牌;
(三)利用收费大棚、跨线桥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等广告牌。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沿线两侧边沟外缘200米内、高等级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交桥、收费站界桩两侧200米以内为高等级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渗高(以下简称公路广告牌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路广告牌。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高等级公路广告牌设置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征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广告牌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三)广告牌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四)广告牌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和设置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抄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牌内容的监督管理。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广告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有关户外广告发布手续。第九条 申请设置公路广告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路户外广告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申请表》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的广告牌由公路建设投资者或其委托的单位经营(以下简称广告牌经营者),所得利润收益用于公路还贷或高等级公路建设。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广告牌经营者应当与客户或代理人签订广告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广告牌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服从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二)严格按照广告牌设计图施工,设计的广告牌在色泽和样式上应当与公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三)设置的广告牌要牢固、安全,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配备亮化设施;
(四)施工期间要保证安全作业、文明施工,不得妨碍高等级公路的安全畅通,不得破坏公路及其设施和园林绿化;
(五)按照广告牌设置合同规定的期限,对广告牌进行维修刷新;
(六)在半年内不发布广告,牌面出现空白的,应当免费为社会做公益广告或公路法规宣传广告;
(七)因高等级公路改建、扩建或路政管理的需要,拆移广告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拆移。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应当立即通知广告牌设施所有者和广告牌经营者,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畅通。第十四条 广告牌设施所有者因广告牌发生损坏高等级公路路产或因广告设施造成的第三人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高等级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由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执法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牌设施所有者承担。第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的管理人员及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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