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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一)云南省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2日云政发〔1986〕158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9日云政发〔1990〕19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1990年12月5日云政发〔1990〕220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4月26日云政复〔1993〕109号文件批准发布)
(五)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六)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七)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八)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九)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1994年1月4日云政发〔1994〕3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云政发〔1994〕265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3月7日云政办发〔1996〕45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14日云政发〔1996〕58号文件发布)
(六)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云政办发〔1997〕64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14日云政办发〔1997〕73号文件发布)
(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云政发〔1997〕101号文件迟卜发布)
(九)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7年7月2日云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
(十)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云政办发〔1997〕202号文件发布)
(十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1998年3月18日云政办发〔1998〕38号文件发布)
(十二)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10日云政发〔1998〕69号文件发布)
(十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22日云政发〔1998〕109号文件发布)
(十四)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云政发〔1998〕138号文件发布)
(十五)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云政发〔1998〕168号文件发布)
(十六)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码旁1998年9月2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发布)
(十七)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7日云政办发〔1998〕182号文件发布)
(码模穗十八)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4日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发布)
(十九)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1998年12月7日云政发〔1998〕232号文件发布)
(二十)云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16日云政发〔1999〕9号文件发布)
(二十一)云南省乡(镇)供电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2日云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发布)
(二十二)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14日云政发〔1999〕171号文件发布)
(二十三)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2000年9月28日云政发〔2000〕152号文件发布)
(二十四)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2日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
(二十五)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2月27日云政办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2001年3月12日云政发〔2001〕34号文件发布)
(二十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八)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
(二十九)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3月23日云政发〔2001〕4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2001年7月11日云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6日云政办发〔2001〕145号文件发布)
(三十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2002年1月23日云政办发〔2002〕12号文件发布)
(三十三)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2002年3月18日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
(三十四)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4月3日云政办发〔2002〕31号文件发布)
(三十五)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2日云政办发〔2002〕68号文件发布)
(三十六)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2年7月12日云政发〔2002〕89号文件发布)
(三十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云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发布)
(三十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年8月18日云政发〔2003〕113号文件发布)
(三十九)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
(四十一)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4年3月5日云政发〔2004〕45号文件发布)
(四十二)云南省农业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发布)
(四十三)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2004年6月15日云政办发〔2004〕133号文件发布)
(四十四)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云政发〔2004〕127号文件发布)
(四十五)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2005年5月21日云政发〔2005〕81号文件发布)
(四十六)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6月1日云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发布)
(四十七)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7日云政办发〔2005〕225号文件发布)
(四十八)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3月27日云政发〔2006〕47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问答
Q1: 请问有没有广州市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
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2008-09-02 15:31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交路[1998]38号
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岩带序号 赔 偿 项 目 计量 赔 偿 费 备 注
单 位 标准(元)
一、标志牌
(一) 三角形反光标志牌
1 1、 边长130cm(高强级) 块 2120
2 2、 边长130cm(工程级) 块 1150
3 3、 边长110cm(高强级) 块 1520
4 4、 边长110cm(工程级) 块 830
5 5、 边长90cm(高强级) 块 1015
6 6、 边长90cm(工程级) 块 550
7 7、 边长70cm(高强级) 块 610
8 8、 边长70cm(工程级) 块 330
(二)圆形反光标志牌
9 1、 直径120cm(高强级) 块 2090
10 2、 直径120cm(工程级) 块 1140
11 3、 直径100cm(高强级) 块 1450
12 4、 直径100cm(工程级) 块 790
13 5、 直径80cm(高强级) 块 930
14 6、 直径80cm(工程级) 块 505
15 7、 直径60cm(高强级) 块 520
16 8、 直径 60cm(工程级) 块 280
(三) 正(长)方形反光标志牌 双面标志牌按同种单面标志牌的1.3倍计算。
17 1、高强级 平方米 1450
18 2、工程级 平方米 790
(四) 正(长)方形晃反光标志牌
19 1、铝板 平方米 550
20 2、铁板 平方米 300
二、标志牌支柱
21 (一)单柱式 座 430
22 (二)双柱式 组 850
(三)单悬臂式
23 1、○114mm(4英寸) 座 2810
24 2、○140mm(5英寸) 座 3310
(四)双悬臂式
25 1、 ○165mm(6英寸) 座 6890
26 2、 ○219mm 座 9560
27 3、 ○245mm 座 13570
28 (五)门式(龙门架) 视损坏程
度确定
三、其它标志
(一)钢管反光示警桩
29 1、 ○ 89mm(3英寸) 根 300
30 2、 ○114mm(4英寸) 根 350
31 (二) 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 根 120
32 (三)公路界桩 根 130
33 (四)百米桩 根 30
34 (五)里程碑(水泥砼) 座 280
(六)锥形交通路标肆迟
35 1、高75cm(反光套) 个 140
36 高50cm(反光套) 个 105
序号 赔 偿 项 目 计量 赔 偿 费 备 注
单 位 标准(元)
37 2、高75cm(不反光) 个 120
38 高50cm(不反光) 个 85
(七)轮廓标
39 1、钢筋砼柱式 根 100
40 2、玻璃钢柱式 根 200
41 3、附着式 块 55
(八)路面标线
42 1、热熔 平方米 80
43 2、冷涂 平方米 40
(九)突起路标
44 1、道钉 块 100
45 2、瓷标 块 10
四、路面、路基 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它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46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220
47 (二)沥青路面 平方米 150 2、路肩与行车道一体浇制的,按相应路面标准计算。
48 (三)沙土路面 平方米 50
49 (四)土质路肩或边坡 平方米 40 3、顶管管径超过30cm,每增加粗雹芦10cm,赔偿费增加35%。
50 (五)浆砌护坡、锥坡 平方米 85
51 (六)石渣路肩 平方米 45
52 (七)沥青路肩 平方米 100
53 (八)水泥路肩 平方米 150
54 (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 立方米 50
55 (十)顶管穿过公路 米 300
五、排水沟
56 (一)石砌边沟、截水沟 米 180
57 (二)土质边沟、截水沟 米 40
58 (三)砼顶制件铺砌边沟、截水沟 米 200
59 (四)水泥钢筋砼盖板 平方米 200
60 六、挡土墙、护面墙
61 (一)水泥钢筋砼挡土墙 立方米 700
62 (二)干砌片石挡土墙、护面墙 立方米 150
63 (三)浆砌片石挡土墙、护面墙、护脚 立方米 200
(五)路缘石(水泥砼预制件) 米 75
七、交通安全设施
(一)波形梁护栏
64 1、单面波形钢板(长4米) 片 670
65 2、端头梁(长0.74米) 片 200
66 3、立柱 根 480
67 4、防阻块 个 45
序号 赔 偿 项 目 计量 赔 偿 费 备 注
单 位 标准(元)
(二)墙式护栏
68 1、钢筋砼防撞护栏 米 480
69 2、石砌墙式护栏(示警墩) 立方米 200
70 3、片石砼墙式护栏(示警墩) 立方米 300
(三) 隔离设施
71 1、纺织网 平方米 180
72 2、隔离栅(钢管、杆焊接式) 平方米 300 编织网有框架另加50元/平方米;钢支柱另计120元/根;砼柱另计80元/根。
73 3、路栏 平方米 300
74 4、砖石护栏 平方米 180
八、桥护栏
75 (一)普通钢筋砼梁柱式护栏 米 345
76 (二)普通金属制梁柱式护栏 米 450
77 (三)普通钢筋梁砼柱、金属混合式护栏 米 500
78 (四)钢筋砼墙式护栏 米 480
79 (五)砖石护栏 平方米 200
80 (六)不锈钢护栏 、豪华型护栏、其它型式护栏 按实计算
81 (七)帽石 米 120
九、公路绿化 乔木胸径在距离地面1.3米处度量,胸径超过10cm,每超1cm,增加赔偿费10%,每株最高赔偿费不超过300元。
(一)普通乔木
82 1、胸径3cm(含3cm)以下 株 40
83 2、胸径3cm~10cm 株 120
84 (二)普通人工草坪 平方米 80
85 (三)普通灌木 平方米 150
86 (四)花卉、名贵树木、名贵草皮 按实计算
十、其它公路损害 履带、铁轮车损坏路面,按该车辆两轮迹外宽度乘以轮迹外缘宽度乘以轮迹长度计算损坏面积。
87 (一)车辆载运货物触地 米 2
88 (二)履带、铁轮车辆行驶公路 平方米 相应路面标准的10%~100%
按相应的路面标准
15
89 (三)车辆强行在未完工的路面或处于养生期的水 泥路面上行驶 平方米
(四)填塞水沟 5
90 (五)污染公路 米
1、沙、石、泥土、垃圾 60
91 2、油类品、化学物品 平方米 120
(1)水泥路面 5
92 (2)沥青路面 平方米
93 3、其它物品 平方米
94 平方米
十一、其它设施 按实计算
(一)桥梁、涵洞、隧道、渡口、码头及其它设施
(二)道班房
(三)收费站设施
(四)电杆及照明设备
96 十二、其它
凡本表未列出的,可参照同类项目计赔;不能参照的,按实际损失计赔。损坏一个不可解体的物体,按损坏一个最小整体计赔。
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交路[1999]263号
关于增补公路公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序号 赔 偿 项 目 计量 赔 偿 费 备 注
单 位 标准(元)
1 钻石级反光标志牌 平方米 2600
2 锥形交通路标 480
高100cm(反光膜) 个 250
高100cm(反光套) 个 200
3 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380
4 钢桥面行车道改性沥青砼铺装 平方米 2180
5 油类品、化学物品污染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350
6 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440 仅限于高速公路赔偿使用
7 油类品、化学物品污染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80
Q2: 公路设计的规范介绍?
依据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建筑各行业发展也突敬拆飞猛进,对公路199838号我国公路工程设计相关制度也有着深度影响,其中主要影响公路设计规范包括哪些公路199838号?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公路199838号的公路设计规范基本概况如下公路199838号:
为适应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交通部以厅公路发(2002)36号文件决定对1998年公路设计规范1月1日实施的《公路设计规范》(JTJ 001-97)进行扮稿做修订。常规的公路设计规范包括: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本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1248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同时废止。 本书适用于城市道路设计人员。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基本规定;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5横断面;6平面和纵断面;7道路与道路交叉;8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9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10公共交通设施;11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12路基和路面;13桥梁和隧道;14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15管线、排水和照明;16绿化和景观。
(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是2004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该书由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主编。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主要内容:《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的修订是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0]722号“关于下达2000年度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和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和交公路发[2002]288号“发布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体系”的精神进行的。
(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本规范系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82号文“关于下达1998年度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对《公路厅衡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94)进行修订。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适逢交通部于2001年4月决定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进行修订,并要求编制组在配合修订标准的同时,同步对《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01—94)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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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政府令第97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举余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附件一:
建议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
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
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
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
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
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
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
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
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反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
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
附件二:
建议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备注
1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备历、维修和养护,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乡(镇)水利站在仿答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修改为:“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涉及航道的,须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七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犊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枢纽工程、五里湖入湖河道节制工程以及市区城区控制城市防洪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区的河道、涵闸、抽水站等,可委托工程所在市(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管理。属于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入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其中市管河道十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河道、湖泊堤防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1、每秒100立方米流量以上的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2、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抽水站:经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3、犊山枢纽工程:闸上游河道至二泉桥和梅园水厂吸水口东侧100米;闸下游河道为梁溪河节制闸、船闸至环湖路六号桥和五里河公路桥北侧;五里湖节制闸为下游300米,七号桥节制闸为下游100米;防洪大堤有背水坡段,至堤脚外15米,无背水坡段,至背水堤肩外15米。4、小(一)型水库:坝顶高程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20米至50米;大坝两端各50米至100米,以及在此范围以外已划定属水库管理经营的鱼池、山林和土地等。5、灌区(万亩以上):干渠背水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脚外2米。"第九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鱼池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十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经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立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发证。"第十二条修改为:“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修改为:“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的建设、维修和养护:非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既是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又是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收取的工程或设施的损失赔偿费应全部用于工程或设施修复或更新;罚款上交地方财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2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1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烟草专卖制品的批发业务;"删除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3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29号)第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工作。"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5号)删除第六条第三款:“市、市(县)自来水公司是本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市公共供水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加价收费的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删除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应用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5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9号)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第四条修改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删除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八条修改为:“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便民、高效、诚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删除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6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市政府令4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改善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改善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并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涉及航道、环保、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环保、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删除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7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4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5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单位在安装、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时,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后即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督检验。"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9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81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删除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照每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5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权属证书为一票。单个业主最多票权不能超过总投票数的30%。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从前款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事宜。"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条并修改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统一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统一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本办法修改后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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