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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高速公路施工需要哪些规范?尽可能多的规范,
1、高速公路施工规范
编制说明
编制依据
编制范围
编制原则
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主要技术标准
隧道设计概况
本合同段主要工程数量
质量、工期目标
安全目标
质量目标
工期目标
难点及对策
难点
施工对策
施工总体部署
施工部署的总体思路
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任务划分及主要技术力量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准备与临时工程及施工总平面布置
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
人员动员周期和设备、人员、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的方法
设备人员动员周期
人员和材料运到现场的方法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总体施工方案
路基工程施工
路面工程施工
施工中的试验与检测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方法
各分部工程的施工顺序
施工顺序安排原则
施工顺序安排
雨期的施工安排
冬期施工安排
雨期施工安排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
创优规划
创优规划落实措施
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确保工程工期的措施
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与控制方案
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保证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
水保总体方案
组织措施
技术措施
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文明施工方案
文明施工措施
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做好廉正建设的措施
地方及相临标段的配合方案
文物保护措施
抗洪防汛技术组织措施及方案
成品保护措施
2、目 录
1 总则 4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4
1.2 编制依据 4
1.3 章节划分 4
2 施工准备 4
2.1 场地规划 4
2.2 三通一平建设 5
2.3 驻地建设 7
2.4 测量放线 9
2.5 场地清理 11
2.6 拌和站、预制场 12
3 挖方路基施工 12
3.1 土质路堑开挖 12
3.2 石质路堑开挖 14
3.3 挖方路基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6
4 填方路基施工 17
4.1 填土路基 17
4.2 填石路堤 20
4.3 填挖交界(纵横)地段路基 23
4.4 结构物处回填 24
4.5 冲击增强补压 25
5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26
5.1 软土地基处理 26
5.2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30
5.3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31
6 路基防护 33
6.1 铺种草皮防护 33
6.2 喷播草籽防护 34
6.3 三维网防护 35
6.4 浆砌片(块)石或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36
6.5 护面墙防护 38
7 挡土墙 39
7.1 浆砌片(块)石挡土墙、砼挡土墙 39
7.2 加筋土挡土墙 41
7.3 锚杆挡土墙 44
8 预应力锚索(杆)工程 46
9 路基排水 58
9.1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58
9.3 盲沟、渗沟 60
10 涵洞、通道 61
10.1 圆管涵 61
10.2 倒虹吸 63
10.3 盖板涵 63
10.4 拱涵 64
10.5 箱涵通道、涵洞 65
11 路基整修 66
11.1 路堤整修 67
11.2 路堑整修 69
12 监测工程 71
12.1 软基工程观测 71
12.2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71
12.4 预应力锚固工程 72
13 取、弃土场的整治 73
13.1 取土场 73
13.2 弃土场 73
14 植树绿化 74
15 安全文明施工 75
15.2 土方工程 75
15.3 石方工程 75
15.4 防护工程 76
15.5 涵洞通道 76
内容简介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总结我省高速公路路基施工多年来积累的实践经验,近一步规范路基施工的各项工序操作,提高施工管理水升租平,实现全省路基施工标准化,克服质量通病,促进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写本指南吵袭兆。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工程施工。
1.2 编制依据
1.2.1 交通部公路路基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等相关标准。
1.2.2 省高指提出的“一流的材料,一流的设备,一流的工艺,一流的管理”四个一流要求及其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技术文件。
1.2.3 本行业国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
本指南共分15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挖方路基施工、填方路基施工、特殊地区路基处理、防护工程、挡土墙、预应力禅模锚索(杆)工程、路基排水、涵洞通道、路基整修、监测工程、取弃土场的整治、植树绿化、安全文明施工。
2 施工准备
2.1 场地规划
2.1.1 承包人进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测,收集气象、水文及地质等资料,了解现场施工材料供应和交通等施工条件,并写出调查报告,供项目部施工决策和进行施工场地计划。
2.1.2 施工现场布置
(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显著的位置悬挂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廉政建设等标牌标语:
1)工程简介牌:对主要工点(如单一工点土石方量在10万方以上)的工程量、地质情况、施工方案、分阶段的工期计划等作一简要介绍。
2)安全质量保证牌:明确对该项工程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3)施工场地布置牌:采用电脑绘制,对施工现场的布置采用图示方式表达,注明位置、面积、功能。
4)创优规划标识牌:主要明确该工程的创优目标及创优措施。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牌:主要明确施工各工序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廉政监督牌:主要明确施工廉政制度、廉政领导小组、廉政监督小组和廉政监督电话。
7) 工程负责人标识牌:载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质检、分项工程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和其它联系方式。
8)各种标识牌按矩形定制,采用白底蓝字。其中安全质量保证牌和廉政监督牌按1.5m×3m,其余按1.2m×2m定做。
(2)现场机械设备布置有序,必要时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尺寸参照0.6m×0.8m,白底黑字。
(3)现场各种防火、防高空坠落、安全帽等安全标示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悬挂于工地醒目位置。
(4)现场的周转材料、半成品材料的堆放严格按照有关材料堆放的规定进行,并按照0.4m×0.25m牌面,采用白底黑字,分材料规格、计量单位、材料来源、炉号(批号)、质量状况进行标识。
相关问答
Q1: 云南关于路面质量管控文件?
云南嵩昆高速公路路面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交云南嵩昆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2015年12月30日 一、总则 为加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路面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根据《云南嵩昆高速公路路面设计图纸》、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嵩昆高速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2、《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 3、《关于在建公路工程沥青路面施工质量几点控制要求通知》(云交质监【2011】67) 4、《关于加强沥青材料质量控制相关要求》(云交质监【2011】268) 5、《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3分册):路面工程》(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6、《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7、《云南嵩昆高速公路路面设计图纸》 三、路面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要求 3.1人员要求 3.1.1 各路面工程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试验检测人员,各驻地办、中心试验室人员需满足投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不能少于8人(检师2人,检测员6人),试验室主任需具有路面施工经验。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前、后场均需有试验人员驻守,同时保证室内试验能同步进行。 3.1.2试验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格及能力,在持证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人员应注册在母体机构。 3.2工地试验室建设 3.2.1 各功能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和特点设置一般分为:力学室≥18m2、集料室≥15m2、水泥室(不含单独沸煮场所) ≥15m2、水泥混凝土室≥20m2、沥青室≥18m2、沥青混合料室(不含单独抽提场所) ≥20m2、化学室≥12m2、标准养护室≥20m2、样品室≥10m2、留样室≥12m2、外检室≥15m2等。 3.2.2 工地试验室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化学室、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设置机械强制通风设施。 3.3仪器设备 根据《云南嵩昆高速公路招标文件》、《云南嵩昆高速公路路面设计图纸》等要求,各试验室需配备试验检测仪器详见表1。 路面试验室主要仪器一览表 表1 项目 主要试验参数 主要仪器 备注 集料 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磨耗值,集料含泥量,吸水率,密度,细集料棱角性(流动时间法),老源含水率,砂当量,亚甲蓝值MBV,矿粉亲水系数,矿粉筛分,矿粉密度 标准筛(砂,石筛),摇筛机,烘箱,电子天平,游标卡尺,压碎值试验仪,压力机,洛杉矶磨耗值,砂当量仪,李氏比重瓶,细集料棱角性测定仪,叶轮搅拌机 磨光值、坚固性外委 水泥 密度,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电子天平,透气比表面积,水泥净浆搅拌机,安定性试验仪、标准法维卡仪,沸煮箱,雷氏夹,胶砂搅拌机,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恒应力压陵模力机,凝结时间测定仪 水泥混凝土、砂浆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压弹性模量,配合比设计,坍落度,混凝土凝结时间,表观密度,劈裂抗拉强度,砂浆稠度,分层度 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台,压力机(材料试验机),抗折试验夹具,千分表,坍落度筒,混凝土贯入阻力仪,混凝土渗透仪,容量筒,混凝土弹性模量测定仪,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砂浆稠度仪,水泥砂浆分层度仪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 自动击实仪,压力机,路面材料强度仪(加配测力环不小于150KN),脱模器,标准养护室,滴定设备,电子天平,负压筛析仪,烘箱,电炉,分析天平 沥青 密度,针入度,针入度指数,延度,软化度点,薄膜加热试管,旋转薄膜加热试管试验,闪点,黏附性,动力黏度,溶解度,布氏旋转黏度,改性沥青弹性恢复率,改性沥青的离析性,运动黏度,恩格拉黏度,乳化沥青蒸发残留物含量,乳化沥青微粒粒子电荷,乳化沥青存储稳定性,乳化沥青破乳速度 比重瓶,分析天平,自动针入度(带自动恒温水浴),恒温水槽,烘箱,自动低温延度仪,软化点仪,闪点仪,电子天平,旋转薄膜烘箱,秒表,布氏旋转黏度仪,恩格拉黏度计,滤筛(1.18mm),电极板,沥青乳液稳定性试验管,标准筛,电炉,冰箱,尺含缓动力粘度试验仪、恒温水箱。 蜡含量、粒子电荷、溶解度外委 沥青混合料 配合比设计,密度,马歇尔稳定度,空降率,矿料间隙率,流值,最大理论密度,动稳定度,沥青用量,矿料级配 沥青混合料拌合机,浸水天平,电子天平,烘箱,马歇尔自动击实仪(下面层采用大马歇尔试验,加配大马马歇尔击实仪),马歇尔稳定度仪,恒温水槽,脱模器,真空负压装置,轮碾成型机,车辙试验机,沥青抽提仪(或燃烧炉建议燃烘炉必配,若上面层采用SMA或在沥青混合料中掺入纤维等材料增配沥青抽提仪互校),标准筛,摇筛机,路面材料强度仪,恒温水箱 目标配合比、冻融劈裂外委 路基路
Q2: 公路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慧旁则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前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淮,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启森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 “ 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 ” 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Q3: 求《湖南省高速公路精细化施工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实施细则我省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公路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打造精品工程,结合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实施细则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精细化管理的总体目标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安全、环保、和谐、耐久、节约”的公路建设新理念,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基础上,建立以合同为依据,涵盖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体系。通过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流程,实施精细化管理,促进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塌李核化,不断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打造精品工程。
第四条 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通过明确岗位职责,牢牢把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个具体细节,建立健全科学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制订每道工序精细化施工的具体要求、工艺流程,明确每道工序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确保各项质量检验指标均达到要求、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各项预期目标。
第五条 省交通厅对全省公路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省公路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按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各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市、州交通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第六条 各项目法人是精细化管理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制定精细化管理实施的具体措施,建立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并将精细化管理实施纳入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精细化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全方位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扰首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划分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制订路基、路面、涵洞通道、桥梁、隧道、安全设施及机电、绿化及环境保护、排水防护、房建等工程每道工序精细化施工的具体要求、措施和工艺流程,从第一道工序起抓质量和安全生产,明确每道工序、施工工艺流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强化工序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力求精益求精。
第八条 严格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各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点加强隐蔽工程、关键工程质量管理,建立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档案制度,除有质量检查记录外,还应团掘有施工过程影像记录并随同其它检查资料存档。
第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做到安全隐患排查经常化、制度化,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隐蔽工程、隧道掘进、桥梁施工、易于诱发崩塌或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水下和高空交叉作业、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工序交接等每道工序安全隐患突出点实行台帐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力度,逐步形成一套排查、整改、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实现“双零”目标。
第十条 各项目法人要以治理质量通病为突破口,制定预防或整改措施,并狠抓落实,同时通过科技攻关,优化工程设计,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重视局部、细节的处理到位,精细施工,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质量通病的治理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工程实体通病:沥青路面早期破损、车辙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实施细则;水泥路面早期断板、开裂;半刚性基层过度开裂;构造物端部路基沉陷;隧道衬砌不实、渗水;桥面铺装早期破损;桥梁支座安装质量缺陷;小型预制构件粗糙;埋置部位混凝土防水不到位;预应力结构张拉、锚固、压浆控制不严;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桥涵隧道结构外观质量差等。
(二)施工工艺通病:混合料计量不准确、级配不严格、拌和不均匀;路面层间控制不严格,粘层油、透层油施工方法不当;各类外掺剂品种选用、计量、掺配方法掌握不准确;体积法、流量法计量误差;预留构件、预埋钢筋变位;各类结构养生方法不当,养护时间不足;圬工砌筑方法、人工砂浆、勾缝方式不妥;路基碾压设备不足,填前处理、分层压实不够;路面碾压设备不配套,沥青路面碾压密实度不足;合同段、工作面、工序间衔接不当等。
(三)工程质量管理通病:盲目赶工;指定分包指定采购;监理独立检测频率不足;施工自检体系不健全;原始资料真实性差;材料质量源头控制不严;以包代管,质量责任不清;设计变更多,质量控制难度大;施工人员设计文件及规范掌握不准确;标准实验数据失真,规模生产条件变异;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更换频繁等。
第十一条 各项目法人应制订样板工程的目标、施工工艺、检测标准,积极开展分项工程和工序施工的样板工程竞赛活动,对已取得成功经验的混凝土集中拌和、蒸汽养生、台背回填四专、小型构件工厂化集中生产和统一安装等施工工艺继续推广、总结和提高。通过树样板,及时发现、推介好的典型,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质量意识,从源头管理抓质量,从过程控制保质量,促进公路建设项目整体质量水平的持续稳步提高。
样板工程的基本标准是施工精细、工程内在质量及外观质量优良、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具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路基稳定无超限沉降、边线平顺,上下边坡坡面顺适,排水构造物设置完善合理、表面平整光洁,防护工程坚实牢固,勾缝平顺。(二)路面平整密实、排水顺畅、与路缘石及其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实施细则他构筑物衔接平顺,结构层间无污染,无早期破损及车辙。(三)结构物净空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棱角分明,线条顺畅,与路面衔接平顺,混凝土外观平整光洁,色泽均匀一致,无蜂窝麻面。桥梁主要受力部位无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无桥头跳车现象。隧道洞口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衬砌外观平整光洁,施工缝平顺无错台,隧道洞内无渗漏现象,排水、照明和通风良好。(四)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功能齐全合理。(五)绿化与环境保护工程因地制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凡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有资质的单位授权范围,承担试验检测项目。工地试验室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计量必须通过标定,检测频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做到工序自检、抽检及时,所有试验检测原始数据和原始资料记录详细、真实可靠,并统一编号、分类、归档。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做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工程的开工时间和施工顺序,尽可能地减少交叉作业相互间的影响和干扰,严格按照合理工期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规范。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扬尘、噪声、水土流失等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临时交通管制和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各种施工标志标牌等。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有关制度,积极推行技术成熟、便于施工的标准化设计。同时,要强化和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控制机制,确保勘察设计的工作深度、技术标准和方案的合理选用等。
第十六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将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挂牌公告,公开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让社会和群众对公路建设中玩忽职守、损失浪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勘察设计新理念,灵活运用技术标准,更好地执行土地政策和注重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外业资料的收集,严把勘察设计各类成果的内部审查关,确保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对技术标准、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性等要进行充分的科学比选论证,尽量避免和减少设计变更,切实做好后续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工作,不断提高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进行精细化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不断提高施工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每道工序精细化施工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工艺流程和责任人,制订工序交接程序,明确责任划分,优化施工工艺,强化过程控制,狠抓关键部位和环节、关键施工工艺的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切实提高精细化施工水平,确保精细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职责,严把单位工程(分部和分项工程)开工关、主要材料和关键设备准入关、工序施工工艺审查关、工序验收关等重要关口。同时,按照每道工序精细化施工的具体要求,加强工序、工艺流程和责任人落实到位的控制,坚持独立的抽检和平行试验,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控制。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单位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深入开展质量通病治理、试验检测数据打假专项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由各项目业主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各建设项目季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项目业主每半年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季度评分进行算术平均,算术平均后的评分纳入湖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2、湖南省公路建设监理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表1 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建设项目名称: 合同段:
被考核单位:
考核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分值) 扣分 考核
评分
一、综合管理(12) 1、总体目标(4) ①总体目标不明确,未建立精细化管理体系(2分)
②未细化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流程(2分)
2、总体要求(8) ①未成立精细化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岗位职责不明确(2分)
②精细化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2分)
③未按要求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2分)
④未制订每道工序精细化施工的具体要求、措施和工艺流程,未明确每道工序、施工工艺流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2分)
二、质量管理(60) 1、质量控制(6) ①工程质量责任制未落实(2分)
②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2分)
③未制订工序交接程序,责任划分不明确(扣1分/次,2分)
2、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施工(4) ①未按相关程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2分)
②未建立质量检查档案制度(2分)
3、试验检测(6) ①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规定或无有资质的单位授权(2分)
②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未标定(扣1分/次,2分)
③检测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工序自检不及时(扣1分/次,2分)
4、质量通病治理(10) ①未制定预防或整改、落实措施(1分)
②发生工程实体通病,包括沥青路面早期破损、车辙;水泥路面早期断板、开裂;半刚性基层过度开裂;构造物端部路基沉陷;隧道衬砌不实、渗水;桥面铺装早期破损;桥梁支座安装质量缺陷;小型预制构件粗糙;埋置部位混凝土防水不到位;预应力结构张拉、锚固、压浆控制不严;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桥涵隧道结构外观质量差等(扣1分/次,3分)
③发生施工工艺通病,包括混合料计量不准确、级配不严格、拌和不均匀;路面层间控制不严格,粘层油、透层油施工方法不当;各类外掺剂品种选用、计量、掺配方法掌握不准确;体积法、流量法计量误差;预留构件、预埋钢筋变位;各类结构养生方法不当,养护时间不足;圬工砌筑方法、人工砂浆、勾缝方式不妥;路基碾压设备不足,填前处理、分层压实不够;路面碾压设备不配套,沥青路面碾压密实度不足;合同段、工作面、工序间衔接不当等(扣1分/次,3分)
④发生工程质量管理通病,包括盲目赶工;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施工自检体系不健全;原始资料真实性差;材料质量源头控制不严;以包代管,质量责任不清;施工人员设计文件及规范掌握不准确;标准实验数据失真,规模生产条件变异;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更换频繁等(扣1分/次,3分)
5、事故处理(4) ①事故未及时上报(2分)
②事故处理不及时(2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扣15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扣30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扣40分)
6、工程实体质量(30) 路基工程(6分) ①路基不稳定有超限沉降、边线不平顺,存在桥头(台背)跳车现象(扣1分/次,3分)
②上下边坡坡面不顺适(1分)
③排水构造物设置欠完善合理、表面不平整光洁(1分)
④防护工程欠坚实牢固,勾缝不平顺(1分)
路面工程(6分) ①路面不平整密实(2分)
②排水不顺畅(1分)
③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衔接不平顺(1分)
④结构层间污染(1分)
⑤早期破损及车辙(1分)
桥涵工程(6分) ①净空、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2分)
②棱角不分明,线条不顺畅,与路面衔接不平顺(1分)
③混凝土外观不平整光洁,色泽不均匀一致,存在蜂窝麻面(1分)
④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2分)
隧道工程(6分) ①净空、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2分)
②洞口欠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不协调(1分)
③衬砌外观不平整光洁,施工缝不平顺存在错台(1分)
④洞内存在渗漏现象(1分)
⑤排水、照明和通风不良(1分)
其它工程(6分) ①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2分)
②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功能欠齐全合理(2分)
③绿化与环境保护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扬尘、噪声、水土流失等控制不力(2分)
三、安全管理(20) 1、安全制度(2) 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分)
2、安全措施(9) ①未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3分)
②未建立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安全隐患排查未经常化、制度化,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3分)
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隐蔽工程、隧道掘进、桥梁施工、易于诱发崩塌或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水下和高空交叉作业、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工序交接等每道工序安全隐患突出点未实行台帐管理(3分)
3、事故处理(4) ①事故未及时上报(2分)
②事故处理不及时(2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扣15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扣30分)
*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扣40分)
4、现场文明施工(5) ①现场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规范(2分)
②临时交通管制不力或未严格运输车辆管理(2分)
③在施工现场未设立各种施工标志、标牌等(1分)
四、其它(8) 1、工程资料(4) ①各类检测原始数据和原始资料记录不详细、真实可靠(2分)
②未统一编号、分类、归档(2分)
2、投诉举报(2) ①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1分)
②未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挂牌公告(1分)
3、进度计划(2) ①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未合理安排,交叉作业相互间存在影响和干扰(1分)
②未严格按照合理工期进行施工(1分)
合 计
注:工程实体质量考核内容缺项时,实际得分仍按30分计。
表2 湖南省公路建设监理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建设项目名称: 合同段:
被考核单位:
考核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分值) 扣分 考核
评分
一、综合管理(12) 1、总体目标(4) ①总体目标不明确,未建立精细化管理体系(2分)
②未细化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流程(2分)
2、总体要求(8) ①未成立精细化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岗位职责不明确(2分)
②精细化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3分)
③未制订每道工序精细化监理的具体要求、措施和工艺流程,未明确每道工序、施工工艺流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3分)
二、质量管理(60) 1、质量控制(16) ①工程质量责任制未落实(2分)
②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监理人员设计文件及规范掌握不准确(2分)
③未坚持独立的抽检和平行试验(2分)
④未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和监理职责,未严把单位工程(分部和分项工程)开工关、主要材料和关键设备准入关、工序施工工艺审查关、工序验收关等重要关口(扣1分/次,8分)
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未审核签证(2分)
2、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施工(10) ①未按相关程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4分)
②未建立质量检查档案制度(2分)
③监理指令不闭合(扣1分/次,4分)
3、试验检测(6) ①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规定或无有资质的单位授权(2分)
②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未标定(扣1分/次,2分)
③独立抽检和平行试验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独立抽检和平行试验不及时(扣1分/次,2分)
4、质量通病治理(12) ①未制定预防或整改、落实措施(3分)
②发生工程实体通病(扣1分/次,3分)
③发生施工工艺通病(扣1分/次,3分)
④发生工程质量管理通病,包括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更换频繁等(扣1分/次,3分)
5、事故处理(4) ①事故未及时上报(2分)
②事故处理不及时(2分)
*因监理原因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扣15分)
*因监理原因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扣30分)
*因监理原因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扣40分)
6、工程实体质量(12) ①已签认合格工程被质监机构检验为不合格(扣1分/次,6分)
②未认真对已完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扣1分/次,6分)
三、安全管理(20) 1、安全制度(2) 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分)
2、安全措施(9) ①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核签证,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3分)
②未建立项目重大危险源清单,安全隐患排查未经常化、制度化,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3分)
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隐蔽工程、隧道掘进、桥梁施工、易于诱发崩塌或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水下和高空交叉作业、安全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工序交接等每道工序安全隐患突出点未实行台帐管理(3分)
3、事故处理(4) ①事故未及时上报(2分)
②事故处理不及时(2分)
*因监理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扣15分)
*因监理原因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扣30分)
*因监理原因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扣40分)
4、现场文明施工监理(5) ①现场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规范(2分)
②检查记录不全(扣1分/次,2分)
③在施工现场未设立各种施工标志、标牌等(1分)
四、其它(8) 1、工程资料(4) ①各类检测原始数据和原始资料记录不详细(1分)
②各类检测原始数据和原始资料真实性差(2分)
③未统一编号、分类、归档(1分)
2、投诉举报(2) ①未建立投诉举报制度(1分)
②未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在施工现场挂牌公告(1分)
3、进度计划(2) ①未认真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交叉作业相互间存在影响和干扰(1分)
②未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理工期进行施工(1分)
合 计
Q4: 高速公路路面有哪些规程规范
JTG_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和败困规范
JTJ073.2-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公路唤念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
JTG_F41-2008公路枯洞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
JTJ03420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J036-98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Q5: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规范介绍?
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最新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对我们公路路面基层施工基本情况怎么样?以下是中达咨询梳理最新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相关内容,基本概况如下: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是2000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沙庆林起草。
最新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基本情况:
2000年, 交通部批准发布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规范》施行15年来, 对指导我国公路路面基层施工、保证路面质量起到了很大作用。
2015年8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J034-2000 )取代了《规范》,作为行业标准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经历了快速发展期。绝大多数公路的基层施工标准都是按照2000版的《规范》来执行的。随着技术的进步,修订后的《细则》有很多变化,但重申了沥青路面“强基、薄面、稳土基”的设计理念。从我国的公路建设和国外标准来看,18厘米以上的面层已经不能被称为“薄面”了。《细则》针对目前我国的各种路面状况进行修订,因此有必要认真地执行。
此外,未液陆来沥青路面的发展趋势是长寿命沥青路面,其基层使用的目标是, 4 0 年到5 0 年不产生结构性病害。《细则》对基层的要求,是瞄准长伏禅寿命沥青路面的要求来修订的,因此很多技术要求都比较高,但更有利于我国公路建设的健康发展。
《细则》修订的核心是提高基层施工质量的均匀性,可从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开展。
原材料方面,要求基层的粗集料要具备沥青混合料中下面层粗集料的同等力量;提高了基层粗集料压碎值要求,并增加了软石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和粉尘含量。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要求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极重、特重交通荷载等级,基层的4.75毫米以上粗集料应采用单一粒径的规格料。此外,对集料分档做出了新的要求。2000版的《规范》对高速公路的集料分档要求是分为3档到4档。但近年来,很多高速公路工程对集料分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质量下降。《细则》对高速公路集料分档做出要求,最少是4档,极重、特重交通必须有5档以上,从源头上控制原材料的均匀性,从而控制混合料质量的均匀性,以提高施工质量。
配合比设计方面,《细则》中的级配是推荐级配,工程上下限的确定需要专门设计, 要严格控制各档级配。关于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目标配合比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中,应选择不少于5个结合料剂量,分别确定各闹厅顷剂量条件下混合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应根据试验确定的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及压实度要求成型标准试件,验证不同结合料剂量条件下混合料的技术性能,确定满足设计要求的最佳剂量。关于强度标准,《细则》认为, 与其控制强度的上限,不如控制强度的变异性,从而提高施工的均匀性(见表1)。
施工工艺革新方面, 《细则》在二次拌和、电子秤剂量、料仓间隔、碾压、养生、层间处理等方面, 都进行了修订。其中, 养生可以通过洒水、薄膜覆盖、土工布覆盖、草帘覆盖等方法进行, 王旭东建议不要使用洒铺乳化沥青养生。
关于碾压厚度与连续施工问题, 在具有足够的摊铺能力和压实功率时, 可增加碾压厚度, 具体的摊铺厚度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大厚度摊铺施工时, 应增加相应的拌和能力。另外, 应在下承层施工质量检测合格后, 开始摊铺上面结构层。
采用两层连续摊铺时, 下层质量出现问题时,上层应同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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