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扫一扫查出行【扫一扫了解最新限行尾号】
复制提示
福建“公路杀人狂”吴元松落网记,凶犯恶贯满盈,后来怎样了?
吴元松,福建公路杀人狂。自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间,用盗来的东风汽车故意驾车撞人14起,共撞死妇女9人,撞伤8人,还抢走被害人金银首饰、现金等大量财物。
1999年6月3日,吴元松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然而,他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痛苦和伤害远没有结束。
吴元松,绰号“阿狗”,原籍莆田县华亭镇,是个停薪留职的教师。他从1978年开始代课,1980年补员,在仙游枫亭镇某小学任教。
有一次,因盗窃被当场抓住,公安人员在搜查他的住所时,发现大量的饭罐,还有女人的胸罩、内衣、内裤等。
1982年,他因名声欠佳,被调到榜头镇某中心小学任教。据说,当时他经常利用夜晚躲在男厕所里,透过隔板缝隙偷看女教师或女学生。
1986年,吴元松因调戏女学生而被仙游县教育局、人事局处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1991年,他被调到盖尾镇某小学任体育教师。1992年,吴元松停薪留职,下海做沙石生意,搞起了个体运输。
1998年1月26日晚9时许,他开车路经惠安县洛阳某石材厂时,因对该厂老板庄某欠他几万元石材款多次催讨未还而怀恨在心,见其妻李某从一家店铺出来,便开车将她撞死,然后剥光她的衣裤,仍到路边水沟里。
第二天,吴元松开车路过庄家,看到庄家人在哭叫,心里高兴极了。随后,吴元松开启了疯狂的“公路开车杀人”模式……
1998年2月9日晨5时,仙游县赖店镇榜头村36岁的妇女陈某某,在福厦公路郊尾边路段网莆田方向行走时,被一辆汽车从后面开车撞倒,其随身携带小挎包被抢走。
2月10日凌晨5时许,又有一名妇女在仙游县郊尾卫生院前的福厦路行走时,被一辆汽车撞到,身上的挎包被抢。
2月14日凌晨5时许,仙游县枫亭镇沙溪村妇女朱秀清在枫亭市场卖完菜回家时,被一辆汽车撞到在路旁边沟里,后被两位过路老人发现,经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仙游警方分析认为系列作案的可能性极大,经与各地警方联系,发现324国道福厦线沿途泉州市、惠安县、晋江市等地均有类似案件发生:
1998年2月4日上午9时许,有人在惠安火车站前路南侧草地上发现了一具女尸,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机动车辆撞后,造成胸肋骨、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破坏大出血而死亡,尔后被抛尸。
2月4日凌晨,蔡某在惠安县螺阳镇东风村路段下车,一辆车从背部把她撞倒,使她失去知觉。待她醒来时,发现一个男子正在猥亵她,之后还拿走了她身上的贵重物品。由于她假装昏迷,才捡回了一条性命。
1998年2月21日凌晨2时45份,莆田县26岁的蔡桑霞和仙游县28岁的朱丽玉从广东打工回来,她们各带着一个小孩在枫亭镇枫莇路口停下来等车,一辆大货车急速而来,把他们撞到在路边。
大货车开出几十米后又返回,在她们行李外侧停下,驾驶室下来一个人,将她们贵重的行李都提到驾驶室内,然后把车开走。
万幸的是,4个伤者被一辆三轮摩托车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后,摆脱了生命的危险。这次,警方终于有了目击者:作案的车辆为一部长斗、长头、普通挡板的东风牌大货车。
3月15日,专案组在仙游县郊尾镇沙溪加油世帆站后面的厕所旁,发现一部长头长斗东风牌大货车。一个绰号叫"阿狗"的莆田县华亭镇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3月7日,该车车主阿狗在莆田市涵江区某村其姘头林某家被警方抓获。经审查,阿狗对在仙游、泉州、晋江、惠安等地所发生的系列驾车杀人、抢劫案件供认不讳。
阿狗的正是“公路杀人狂”吴元松。其自1997年11月至1998年2月间,盗窃两辆东风牌货车和一辆拖斗。而后,用盗来的东风汽车故意驾车撞人14起,共撞死妇女9人,撞伤8人,还抢走被害人金银首饰、现金等大量财物。
吴元松所侵害的均为夜间行走的女性,且多为穿红衣服的年轻女性。
当清返乎警方问他为何要开车撞死答悉撞伤走在公路边的女人时,他说主要是寻找刺激,报复女人。因为他对老婆非常好,老婆却跟别的男人好。公安机关对吴元松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
1999年6月3日,吴元松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系列撞车杀人案画上了一个不完整的句号,吴元松虽然伏法,但他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痛苦和伤害远没有结束。
相关问答
Q1: 司法考试辅导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三
案例10《交警认定驾驶员应负全责,缘何高速公路也要赔偿》
2007年7月10日,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拓宽施工正在进行中。当天凌晨4时35分许,湖南邵东人刘某驾驶牌号为浙AG5C67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杭甬高速公路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突然碰撞到硬路肩上设置的施工条石(水泥诱导块),由于该处正进行道路拓宽工程,并未设置防护栏,车辆冲出路面后翻车,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坐在副驾驶室的四川人陈某当场死亡。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驾驶员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不久,死者家属将刘某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就高速公路公司而言,因其所属的杭甬高速历亮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其虽然承担了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但其也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如其在实施路面拓宽工程影响车辆行驶的时候,也应当比未实施工程时尽到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在路段拓宽施工过程中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桩、诱导块等安全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履行了警肢皮宽示告知义务,但由于其在施工道路段未设立减速标志,对事故现场等较高落差路段也没有设置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亦没有将正常行车道与施工路段有效隔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将其应尽的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转嫁到车辆驾驶者的身上,致使车辆驾驶者需比道路未实施工程前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即车上乘坐人员需承担部分原来所不用承担的风险;而且,本案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恰恰也是肇事车辆冲出未设立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的拓宽工程路段而翻车,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刘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刘某的行为是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该高速公路的营运人和维护人,在道路拓宽工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也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就双方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比例,以刘某承担90%,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为宜。
案例11《高速公路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承担赔偿责任 》 2002年2 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奇公司)司机庄某驾驶桑奇公司的小客车在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车道上时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蒋某重伤致残。 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蒋某将庄某、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7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某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发生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因庄某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石块并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庄某是桑奇公司司机,事发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桑奇公司承担。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各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从以上案例来看,都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往往要经过公安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握告全的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在交通警察的认定中,有时司机要承担全部、主要、次要或同等、无责任等,但绝大部份事故中,司机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高速公路却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规定,除非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速公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首先要证明道路设施没有管理、维护上的瑕疵,形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然而,高速公路要想做到所有设施没有瑕疵,几乎没有可能,索赔者提出合同关系和管理瑕疵,却十分奏效,这也成了高速公路的致命软肋。 然而,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形成,是车辆、行人、高速公路管理者或其它侵权人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单靠某个部门、某个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努力是做不到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取决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素质的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的增强。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仍然要尽量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周边区域的宣传,为社会和谐多尽一份义务。
Q2: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分类: 社会民生 法律
问题描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析: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 *** 令第137号
注: (2001年2月12日湖南省人民 *** 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闷尘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蚂银禅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者其他宣传设施;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四)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进行体育、文娱、商业性宣传咨询、影视拍摄或者其他妨碍机动车安全通行活动的;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或者禁行、限行交通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或者视线不良时,还应当设置照明设备或者反光标志;
(二)纵向挖掘道路时,搏坦实行分边分段施工,横向挖掘道路不能及时恢复的,应当铺设保证安全通行的覆盖物;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章 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已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方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无号牌、无行驶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限度应当予以报废的,必须送国家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部门销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和行驶证。禁止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拼装车辆。禁止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 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乘车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 *** 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投保标志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从事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类驾驶证,有跟随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驾驶1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从事小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或者B或者C类驾驶证。其中持有C类驾驶证的,必须有安全驾驶非客运机动车3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前1年内被依法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四)获准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验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过度疲劳、饮酒后的驾驶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驾驶过度疲劳的,必须停车休息,待疲劳状态消失后方可继续驾驶。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和信号灯指挥。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收看电视或者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查看传呼信息;
(四)驾驶小型客运机动车时使用安全带;
(五)驾驶摩托车时不得手持物品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驾驶两轮摩托车时应当佩戴头盔;
(六)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载物或者载客。
第二十一条 领取驾驶证未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牵引故障车;
(二)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驾驶修理后的试车车辆;
(四)单独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机动车售票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未停稳时开启车门;
(二)不得超过载客数量售票;
(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或者乘坐禁止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二)不得乘坐明知载客已经超过限额的长途客运机动车;
(三)不得乘坐明知无驾驶证或者饮酒后的人驾驶的机动车;
(四)待车停稳后按顺序先下车、后上车;
(五)不得催促驾驶员快速行驶;
(六)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或者将身体探出车外;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剧毒性等危险物品;
(八)乘坐小型客运机动车的前排乘客应当使用安全带;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佩戴头盔。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装载人员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员、售票员将超载乘客就地交由其他客运机动车转运。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驾驶员、售票员承担。 货运机动车载物,其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和押运人数应当符合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边行驶边上、下乘客,不得开着车门行驶。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客运机动车,不得在候车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
(一)机动车通过路滑的道路、反向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者出入口时;
(二)遇有人员横道或者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者有障碍的路段;
(三)通过交叉路口;
(四)其他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者装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应当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
(二)在夜间和雾天等能见度不高的环境下临时停车;
(三)牵引车辆或者被车辆牵引;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
第五章 事故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车人、当地群众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禁止驾驶员、售票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疏导交通。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禁止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
禁止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
第三十一条 已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额范围内先行预付受伤者的部分紧急救助费、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
第三十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驾驶员、售票员、乘车人和行人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因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部门不履行职责导致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民 *** 应当做好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号牌或者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扣留车辆,责令补办手续后放行,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拼装车辆、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或者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必须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强制销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借道路交通事故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或者妨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Q3: 从两起涉法上访案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范交通秩序,体现人文精神,关注人民利益,是该法的显著特点,反映出立法机关对人民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但我们在看到该法实施中积极一面的同时,也看到其充分暴露出诸多立法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为了更能明确地说明问题,本文拟结合两起经人大批转的、发生在同一个地方的上访案,谈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这两起案件的情况是:2004年11月1日20时许,王某酒醉陆猜强行拦截宋某摩托车,宋紧急制动,从摩托车上摔下致颅脑出血死亡。某县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后认为:王酒后在公路上拦车,妨碍交通安全,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之规定;而宋某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该法第38条之规定,作出(2004)第102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宋妻黄某认为,宋在没有交通信号的公路上正常行驶,而王某酒醉精神失常,强行拦车,倘若其丈夫不紧急制动,势必与王某相撞;倘若王不酒后拦车,宋也不会紧急制动摔死。因此,王的行为属寻衅滋事,且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交警部门认定为 “交通事故”显属不当,遂申请上级机关重新认定。交警部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当事人该项权力为由,拒收申请书。黄遂越级人访、信访省、市人大,希冀通过人大监督,使自己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黄的上访信批转法院处理后,法院将消悉侍该案引入民事诉讼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无独有偶。2004年11月底,一李姓司机手持诉状,到该法院状告交警部门对其“处罚两千元”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交警部门对其处罚。“处罚两千元”,就当地经济拿吵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而言,属于对公民的较大处罚。该法院行政庭审判员审查其所诉事实和请求后,根据《行政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裁定本诉“不予受理”。李某接到法院裁定书后,认为法院“枉发裁判”,越级信访人大同时,一方面将法院裁定书复制在上衣前面,另方面将“冤”字印在上衣后面,站立大街,在群众中造成“官官相护”和“司法不为民作主”的恶劣影响。人大责成法院平息此事,在耐心释法后才使事态得到平息。
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一个不足70万人口的山区小县,是在短短一个月内就发生的两起人大批转涉法上访案,而且也是原本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的矛盾激化的案件,最后却成了不利于“稳定压倒一切”,有碍于社会安全团结的上访案件。从这两起案件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完善之建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问题
1、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宪”问题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决议、颁布的法律,任何个人和单位(包括其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只能无条件执行而不能逾越。1996年3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正如其总则第一条所述,“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行政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无论从程序上或实体上必须遵循该法。换句话说,《行政处罚法》是其他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法规的“纲”,是行政处罚规范的基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从立法层次上,其单行法效力低于作为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这个“纲”,其只能是“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行政处罚行为,无论从处罚的程序和幅度上,均多处突破了做为“纲”的《行政处罚法》。如“吊销驾照、终身禁驾”这类限制或取消公民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等处罚,对于行政被管理人来说,就是较严厉的一种处罚,该法却没有规定听证程序。 这种“目”冲击“纲”甚至突破“纲”的立法,实际是一种“违宪”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谈起《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宪”问题,打了个形象比喻,他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行政处罚行为“画了个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只能在“这个圈内转”,超出“这个圈”的处罚行为都是无效的。一位学者接受采访时直摇头,他说,《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超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这在中国立法是个缺憾,“违宪”与否,留给后人去评说。
2、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该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同一个层面上各自独立、又互相联系的两部法律。《行政复议法》总则第一条规定,设立该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和支持、纠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也叫“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撤销有关许可证等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复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明确赋予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力”。行政实践中,一旦迂到上述两部法律相冲突时,如何适用这两部法律,是一个很难掌握的问题。
3、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提起诉讼,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手段。但无论“法律救济”或“行政救济”,均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勿庸置疑,交警部门依据违法事实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言,199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文件《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对上访者黄某来说,她不能就交警部门对其丈夫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即她已经丧失了“法律救济”。黄某是否能够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获得“行政救济”?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其“可以”或“不可以”,在“法无明文皆可行”和“法无明文皆禁行”的今天,交警部门拒收其申请重新认定书也在“合法” 之中。上访者李某不能获得“法律救济”和“行政救济”也是同样道理。本可避免的矛盾被激化,足以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律救济权”或 “行政救济权”规定不明确,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或“行政救济权”。类似的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显而易见。
二、关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笔者在欣喜地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生命的尊重和减少、杜绝恶性交通事故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如“行人违章,撞了不能白撞”、“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见死不救要承担责任”、“确立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设立激励机制”、“车检不得搭车收费、拖车不收费”,并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彰显了执法文明和公正,但还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吏制腐败是的腐败”,“权力一旦失去监控则后患无穷”。《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警部门极大权力,但这种权力,既不能失去司法监督和支持,也不能没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应当在该法中增设司法监督或上级监督的条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采访中,在某县行政机关工作的一位副局长谈起他目睹的一件事:一日凌晨上班,一外地司机在十字路口停车向交警问路,交警破口“妈那×,停的不是处,罚50(元)”,后好话说尽交20元才放行。若不是这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副局长亲口告诉这事,笔者还认为是“天方夜谭”,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设立司法监督或行政监督的必要。
2、确立遵循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应当确立当某一行政行为引起三部法律“冲突”时,交警部门应当掌握的原则,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进一步完善“较大处罚”的必经程序。去掉《道路交通安全法》“霸王条款”中的一人或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做法,既有利于限度地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显示执法公正,让当事人接受处罚明明白白,心甘情愿,达到设立本法事半功倍的作用。
4、明确“法律救济”或“行政救济”的途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近3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达数万起,死亡人数基本接近一个小县人口,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交警部门对数万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和对当事人的处罚,直接涉及上万名当事人切身利益,处理不当,除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破坏社会大局稳定外,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在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我国,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进一步明确对哪些数额罚款,哪类处罚、事故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重新认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件不成熟时,可先行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予以完善。
Q4: 公路30号案件凶手和死者关系
案件30号涉及死者和茄漏衡手方之搜州间的关系。根据调查,死者是一名女性,名叫茜茜。茜茜与当事人之间有了某种关系,但具体来说,他们的关系就是朋友。茜茜在死前曾与当事人讨论过某些事情,但具体内容尚不清楚。死者与手方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有传言说,茜茜曾在案发前接受手方的邀请一起外出,但是茜茜最终拒绝了他的邀请,这也是他们之间的矛盾所在。此外,手方也曾与茜茜发生过争执,但具体内容尚不清楚。从上述情况看,茜茜与手方之间的关系虽然不和谐,但它们并不是敌对的关系,而是颤做朋友之间的争执。
Q5: 最让你震惊的刑事案件是什么?
2002年8月31日凌晨,丰都县社坛镇龙门村,秋夜撩人,虫儿浅唱低吟。一个浑身是血的小姑娘敲开了一户人家,气若游丝:叔叔 ,救救我,我被人强奸了。说完昏倒在地。
社坛镇 派出所 接到报案。此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女孩子还在重症监护室抢救。她前胸、腹部、颈部被刺22刀,后背被刺5刀,生命垂危。是谁这么丧心病狂?
据知情人透露,就在事发地,有人看到喷有公安二字的警车停在路边。当时是晚上十点多,小姑娘梅梅站在邮局等车,一辆警车过来,不分青红皂白就把梅梅拉上车开走了,此人先后两次强暴梅梅。事后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
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丰都县包峦派出所所长许南奎。许南奎,时年35岁,毕业于泸州警校, 先后担任崇兴派出所、社坛派出所、仁沙派出所长,案发时系包峦派出所所长。
次日,许南奎被抓捕归案,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原来,当晚,许南奎和狐朋狗友喝得酩酊大醉,恰好看到容貌娇美的梅梅站在路边,色心大起。不但强暴了梅梅,事后还痛下杀手。
2002年9月23日,许南奎一审被判处死刑,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高院认为,许南奎知法犯法,身为人民警察,在警车上强奸妇女,事后杀人灭口,影响恶劣。故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声枪响,结束了许南奎可耻的一生。
可见哪个时代对“流氓罪”判的有多重,现在我们看来都感到有些吃惊。
马燕琴就是当时流氓罪最大的案件,轰动全国。
马燕琴是陕西西安一位妇女,与丈夫离婚后,自己独自带着两个女儿生活。没有经济来源的她靠低保维持生活。为了让生活过得更好,她只能通过出卖自己的肉体换取钱财。
马燕琴天生丽质,虽然已经生过两个孩子,但四十二岁的她依然风韵犹存。她喜欢交际、跳舞,因此她经常在自己家里举办舞会。从她举办舞会以来,曾经有数百人参加过舞会。并有很多人先后和她发生过性关系,她也从中获利2000多元。2000多元在那个年代算不少了,基本上是一个高收入一年的工资。
马燕琴更为恶劣的是还引诱自己的两个亲生女儿供流氓份子玩弄。
树大招风,这么明目张胆的组织性交易活动。肯定会被严打。
83年“严打”开始马燕琴被收监,又陆陆续续抓了300多人。
马燕琴因纠集流氓份子多次举行流氓舞会,拿滚派勾引青年男女教唆诱发流氓犯罪,先后与多人乱搞男女关系被判处死刑。
李兆胜和马燕琴举办过两次舞会,有过一次性行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马修士多次参加马燕琴舞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袁定之是马燕琴女儿的朋友,由于坚决不承认和马燕琴有性行为,属态度恶劣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看到这些判刑再想想我们当今 社会 ,确实感到惊奇。现在猥亵最多拘留15天,如果放在那个时代也许会被判个十年八年。
83年严打期间,我们厂生活区来了弹棉花两口子,厂里面有三个职工,据说是和那个女的谈好价钱,X交易,,这个过程中只有两个人交易,另一个人提供场所,结果交易完了,那两个男的嫌贵,少付了钱。
那个女的直接去报案说是强奸,结果就是两个干了的,死刑,立即执行,提供场所的无期徒刑,还好那个无期徒刑的,经过减刑,2000左消贺右出狱!
今天给大家分亨一个发生20世纪末在河南西部陕西南部的系列杀人抢劫案,主犯彭妙计伙同两名同伙在一年半的时间作案52起,杀死77人3人重伤,44人被砸死后又被菜刀砍断脖子,4名男子遇害后被割下生殖器,手段之残忍,作案之密集,令人发指!案件首发为1998年三月八号,河南灵宝市公安局故县分局接报案,豫灵镇堡里村村民秦乐启家在凌晨2时遭歹徒入室抢劫,秦乐启备御重伤,接警后警方到达现场经查验,在秦家东六十米处冯金岭家发现冯全岭被杀死于家中,凶器都是就地取材,至此彭妙计团伙开始露出凶残的面目,此案被杀人数众多,当时 社会 监控很少,凶手都是打枪换个地方,凶器都为现场取材,给警方侦察带来极大困扰,六个月后豫陕两地警方开始并案,一年半后凶手被确认,为陕西山阳县人彭妙计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有一年天津静海大邱庄的两个司机去山西阳泉拉煤。路过娘子关时找了两个黄米。开价每人五毛钱。办完事后不但不给钱,没让穿衣服,踹下 汽车 。两人自以为得意占了便宜还没花钱 ,高高兴兴回到了大邱庄。没想到过了几天来了山西警察,根据 汽车 牌号找到了二人并带走了。过了好一段时间没有音讯。家属委托当地警察去山西警方询问案情。山西警方不知此案,从未派员去天津办案。这两个司机就这样失踪了。坏事莫做,做了必遭惩罚。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
罗树标:被称为“雨夜屠夫”,做了19起奸杀案 导语
女性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弱势群体,虽然现在法律逐渐完善,但是还是有不少罪犯企图逃出法律的极小漏洞,对弱势群体做出伤害。 上个世纪90年代,法律还没有现在这么完善,所以那时的罪犯都比较猖狂。
90年代的罪犯不知道法律的威力,无知者无畏,才会做出挑衅法律的事,直到冰冷的手铐挂在了自己的手腕上,才知道犯法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可是就算那个时候后悔了,也无法挽回了。
广州杀人魔罗树标
罗树标曾经被称为广州的“雨夜屠夫”,因为他所犯下的案件实在重大,闹得满城风雨,引起人们极大的恐慌,他变态扭曲的心理,让人都不敢提及他的名字。 罗树标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做了19起奸杀案,并将尸体抛到野外。
1990年2月8日,广州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往现场,现场躺着一具20岁出头的女尸,上身有衣服下身赤裸, 法医经过鉴定后确定受害者生前被人奸污,尸体脖子上有掐痕,是被人掐住脖子窒息而亡,并且死者指甲里有挣扎时留下的皮肤组织和血迹,但是周围并没有挣扎痕迹,所以警方确认这里只是抛尸地点。
4年发生了19起奸杀案
从1990年到1994年,四年间,一定有19起奸杀女性并抛尸的案件发生, 因为当时破案手段还不是很先进,抛尸现场也不是案发现场,所以案件进展并不是很顺利,直到1994年最后一期案件侥幸逃脱的受害者报案,事情才慢慢水落石出。
警方根据该名女性提供的线索,找到了案犯罗树标,并将他缉拿归案。罗树标1954年出生在广州,但是他从小时候就品行不端正,经常偷盗, 1974年还因为偷盗进劳教所两年。
罗树标开始作案
从劳教所出来的罗树标依旧靠偷盗为生,一次入室抢劫的时候被一名女子发现了,他就把那名女子杀死了,后来又因为偷盗进劳教所,被释放后娶妻生子, 但是老毛病不改的罗树标,有因为盗窃被判了5年。
1987年罗树标出狱后迷恋上了色情录像,他开始寻找目标女性,发泄自己的欲望,1990年, 罗树标把一名女子骗上车,对其进行强奸,在该女子极力反抗的过程中罗树标就她杀了并抛尸。
罗树标犯下的错越来越严重
罗树标第一次作案后竟然尝到了奸杀女性的乐趣,内心扭曲的他开始频繁作案, 在之后的四年里,罗树标作案18起,还很残忍地把尸体分开供自己欣赏。
后来罗树标被审问时,交代了自己的所有罪行,但是态度极其恶劣。罗树标的内心已经变态到让人无法理解,杀了那么多人竟然依旧不知悔改,多么黑暗的人性。 即使是再猖狂的恶魔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所以最后罗树标被执行了死刑。
总结
孩子小时候受到的教育和生长的环境可以造成一生的影响,罗树标就是童年没有得到好的管教,才会一步错,步步错,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但是究其根本,还是罗树标人格的缺失,他贪婪的人性使他变得越来越懒惰,只想不劳而获,屡次犯下偷盗的大罪。
除此之外,罗树标最大的错就是接触到色情录像后不懂得控制自己,把自己的欲望发泄到无辜的女性身上,让那么多无辜的人丧失生命,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等待他的,必定是法律的制裁, 多行不义必自毙,所以不要妄想做错事可以不受到惩罚。
我所知道的一个案件……一个我从小到大向往的国防央企,上班踩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曲子上班,下班踏着运动员进行曲的曲子下班,这个央企有一个炊事班,炊事班里有一个炊事员平常上班吊儿郎当,做白案时经常做一些下流的图案调戏女炊事员……把鼻涕揉进面里……有朋友亲戚买饭菜不收饭菜票……收饭菜票不交偷偷的拿去卖……晚上下班在食堂大锅里烧水洗澡并且就用洗澡水煮稀饭……在外面是提劲打靶惹是生非……一副天不怕地不怕谁人能奈何我的样子……平常拈花惹草到处扣女人。有一次他的亲戚给他介绍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通过了解知道了男方的劣迹后就借口家人反对……男方不同意女方坚决不干他就又打又骂,并且把女朋友的脚筋挑断了被抓捕并判刑三年……结果他还不知满足在监狱狱中提起上诉,刚好碰上八三年全国严打……这一下上诉对了,真是屎壳郎打灯笼找死找对了……想睡万年觉枕头就来了……想敲沙罐就直接满足你吧……可想而知被直接拉出去 足他的意愿打靶了……真是恶有恶报不是不报……这种害虫消灭一个是一个,真是大快人心啊……
回顾广西杀人灭门事件:凶手只为骗取钱财,杀掉25人
在1986年4月30日,在广西的宁明县就有一个名叫许易安的人来到公安局报案,他对警方说,自己有一个朋友,名字叫做许子怀, 他们一家人七口已经失踪了很多天了。他曾想着与他们家人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
在这之后的9月21日,同样又是一位女子来报案,他报案是要寻找自己的丈夫,因为就在这年的6月1日,丈夫对她说自己要外出经商。他给妻子留下了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的是: 我带了6000元出去经商。我与朋友李尚昆在岷江大桥桥头见面 。
但是令妻子感到不安的是,三个月过去后,丈夫竟然毫无音讯。
警方怀疑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失踪案,而是一场有计划有预谋的案件。经过他们调查发现这个案件都与一个名字叫做李尚昆的人有关 。
最后警方破案时发现,李尚昆竟然杀死了25人,谋取了10万元钱财。
从失踪人员身上发现线索
在1989年的两人失踪、八人消失后, 警方迅速察觉到这八个人的消失都有一名叫做李尚昆的人有关。
随即警方对李尚昆进行的调查,但是他们却查不到任何有关于李尚昆绑架或者杀害这八个人的证据。
但是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 警方却发现在这个地区竟然有多达25人失踪,并且有些人已经失踪很久了 。
在当年十月中旬,警方就压着李尚昆到他家进行搜捕。
然而被李尚昆抓到一个时机,和妻子接了头,妻子看到当时李尚昆被压着过来,就立马心领意会,赶 紧将自己的远方亲戚杨名金藏了起来 。
同党杨名金
果然,经过李尚昆妻子的安排,警方没有查到任何有用的线索。
之后他们回到警局,心想着这样下去也不是个办法。于是他们对李尚昆的亲友进行了勘察,最终,他们将目光锁定在一个叫杨名金的人身上。
因为杨名金没有可靠的收入和来源,但是又和李尚昆一家保持着很频繁的往来,不得不使警方怀疑他们中间是不是有的什么勾当。
毕竟根据杨名金的档案上记载的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小混混。
杨名金主动自首
狡猾的杨名金在四处躲藏,他不仅躲藏在李尚昆的家里,而且在别的地方也都有藏身之处。 就在警方焦头烂额,找不到杨名金的时候,杨名金居然自首了 。
原因很简单,因为杨名金觉得自己的藏身之处实在过于憋屈,而且心里想着杀过这么多人,将来一定会被逮捕的。 加上他好吃懒做,头脑比较简单,他在12月3日最终来到城中派出所自首。
根据杨名金交代,他和李尚昆俩人互称为兄弟, 自从1981年来,他们就以赌博、经商、走私等各种理由骗各路的人来给他们投资 ,或者找他们合作,然后杀害这些人,抢走他们的钱财,他们就靠这样的手法杀死了25人,前后共掠夺了人民币达10万元。
至于抢夺来的钱财,大部分都交给了李尚昆, 李尚昆因为获得了大多数的钱财,他也在家中盖起了小楼。
许子怀遇害成为破案线索
李尚昆说,刚开始他们杀人的时候,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直到李尚昆杀害第18二个人的时候碰到了一些麻烦,因为18个人正是之前提到的许子怀 。
在他杀害许子怀后,许子怀的家人们就不停地上门找李尚昆要人,李尚昆在情急之下不得不杀害了找他的家人们。
警方来找他要逮捕他的时候,他还是闭口不承认, 直到黄锡庆被杀害后,这使得实在没辙 ,不得不承认自己所做的罪行。
小结
最终,法院判处李尚昆和杨名金死刑,李尚昆儿子李平还有妻子,因为帮人藏凶手,被判处有期徒刑。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打了李尚昆五枪,李尚昆才被打死。 原因是李尚昆的心脏偏离了正常位置。
不得不说,李尚昆不仅是讲道德偏离正常人,而且就连心脏都长偏了。 这可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歪心人”。
让我最震惊的刑事案件是我采访过的一起少年杀母案。
案件大约发生在2001年左右,福建省建宁县,一个毗邻江西的人口约为十几万的小县,隶属于三明市。县城小到闹市区走到郊区只需10分钟左右。
案发地点为三层自建房,福建常见的榴房,每户每层两间,一楼间为客厅,后间为厨房兼餐厅,中间为楼梯间,水泥楼梯下用墙封住,留一木门,作储藏间用。注意这间储藏间,是藏尸地点。
(案发楼梯储藏间与图片类似 但本图片非案发现场 图自网络)
这家由嗜酒的丈夫、夫妻关系不睦的妻子和已满14岁的叛逆少年组成。
案情很简单。丈夫出去喝酒几日未归。儿子与同学打 游戏 花完钱后,想跟母亲要点,但知母亲不会给,就跟同学琢磨出一个办法,把母亲杀掉,搜出钱去打 游戏 ,计划很详尽,怎么藏尸都想好了,藏到楼梯下的储藏间,反正好多天都不会开储藏间。
计划实施了,少年用锤子锤烂母亲的脑袋,然后与同学将尸体拖进储藏间,从容地搜钱、清洗血迹,收拾现场,然后关门,出去打 游戏 ,几天不回。
喝醉的丈夫回家了,没见到妻子、孩子也没觉得反常,这种日子过成常态了。然后在家睡觉,出去喝酒,再回家,伴尸而眠。期间,儿子也常回家睡觉,吃饭,藏在一旁的尸体仿佛不存在一般。
那时是初春,尸体过好多天才腐烂,发出臭味。刚闻到这味道,丈夫以为是死老鼠,不当一回事。直到有一天,臭得实在忍不住了,才寻着臭源,打开了储藏的门,案发。
对丈夫的采访就是在储藏间不远进行的,虽然屋外阳关灿烂,但我仍不寒而栗,储藏间黑洞洞的,好像不断散发出血腥味。
我们这里严打的时候,当时有一起顶风作案,五个人,晚上在公路上持刀拦路抢劫,抢了不到一块钱、半包烟。一个枪毙、一个死缓、三个有期,真是不作不死。
关于三号公路案件和三号公路依然长的没有尽头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