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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利用依法建立的的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陪搏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卜做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型乱衡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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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业从业人员,光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是不够的的,采购学院特意搜集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值得收藏。
法律
1.《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多部门规章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8.《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令第39号)
标准招标文件
10.《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1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14.《标毁升准勘察招标文件》
15.《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16.《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17.《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18.《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国家发改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0.《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21.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2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2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25.《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26.《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通知》(发改法规〔2012〕3081号)
2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28.《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运裤2010〕628号)
2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
30.《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31.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
32.《“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
33.《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
3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纤悄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3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3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37.《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991号)
住建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18年修改)
3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4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4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43.《关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212号)
44.《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
4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4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48.《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商务部部门规章
4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50.《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交通运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52.《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5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54.《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
5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56.《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5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142号)
58.《关于加快推行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116号)
59.《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
国家铁路局规范性文件
60.《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7号)
6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8号)
6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
工信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6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6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302号)
民航局
65.《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6.《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67.《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评价工作规则(试行)》
68.《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水利部
6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70.《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71.《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72.《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
73.《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7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其他
75.《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76.《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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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罗源县公路水运电子招标,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罗源县公路水运电子招标,保证水运工辩山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罗源县公路水运电子招标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罗源县公路水运电子招标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利用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局灶正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桐悔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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