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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谈锋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高速余磨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竖侍斗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问答
Q1: 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大流量、设施完善、现代化科技含量较高的交通载体,与一般公路有着较大的区别,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业对高速公路运营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便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养护与管理搞好了,才能确世闹保高速公路全天候、大流量、大吨位、完好、完全、连续、快速、优质地投入运营,真正发挥公路网运输的主导作用。本文简要介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特点、养护技术措施、日常病害处治对策、工程日常养护原则等并做简单探讨。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因受车轮的磨损和冲击,受到暴雨、洪水、风沙、冰雪、日晒、冰融等自然力的侵蚀和风化,以及人为的破坏和修建时遗留的一些缺陷,公路使用质量会逐渐降低,因此,公路建成通车后必须采取养护维修措施,并不断进行更新改善。 怎样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我们养护人员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话题。公路养护按全国统一划分为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养护四类,而我们目前从事的工作就的日常养护,就每年按需对公路组成部分(包括附属设施)进行频繁的日常作业,其目的就是保持公路有良好状态和服务水平,日常养护的项目主要有:路面和其他部分的清扫,轻微损坏修补和设施更换、割草和树枝修剪、冬季除雪、除冰以及对偶而中断的交通进行紧急处理。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一、加强路面预防性养护与维修,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是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路面良好使用功能的前提。在日常养护工作中,我们应按照“准确预判、未坏先补”的原则在路面尚未发生破坏或刚出现病害迹象时采取预防性保养措施,将病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路面裂缝类病害,应按照“有缝必灌、灌必达标”的原则进行路面灌缝技术措施,防止雨水侵入判返悉路面,对路基结构造成破坏。酷暑时节,在路面温度超过一定限度后,积极对路面进行洒水降温,可以有效减缓路面车辙的发生,保持路面良好的使用性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通过路面预防性养护,实现高速公路桥头无跳车、路面无坑槽、基本无裸缝的良好路况,为司乘人员提供舒适的通行环境。 二、保持路基良好,降低路基的发病频率 路基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路面的基础,它与路面共同承担车辆荷载。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是保证路面结构稳定、路用性能良好的基本条件。 路基绝大部分病害和水的作用有关,所以路基病害的预防和整治主要是搞好排水、防水和治水的工作。日常养护工作中,应及时对淤塞泄水槽、边沟进行疏通、清理,保障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使用功能。汛前对路基薄弱段落及沿线排水设施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并处理;加大汛期的巡查力度,及时修复路基水毁、泄水槽损坏、拦水带缺口等路基病害。加强对拦水带、收水口、泄水槽、边沟等集中排水设施的维护维修,是降低路基发病频率、做好路基预防性养护的具体工作。 三、做好日常桥涵养护,确保桥梁畅通、安全 公路桥梁是贯通公路的重要设施。为了保证桥梁结构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的要求,日常养护中必须做好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在平常的日常养护中,要保持桥面干净、泄水孔疏通、排水设施良好、支座完好无脱空现象、及掘乎时修复损坏的桥梁栏杆与伸缩缝、清除锥坡杂草、清理涵洞进、出水口垃圾和堆积物等,确保桥梁畅通、安全。 四、保持设施功能完善,规范作业保障畅通 保持沿线设施功能完善是日常养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护栏板、隔离栅的维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维修时限进行作业,严格控制维修质量,确保修复后恢复其原来的使用功能。防眩板设施要保持齐全完好、随损随修,整体达到整齐划一的视觉效果。要定期进行主线及互通区的轮廓标擦洗工作,保持其反光效果良好,加强夜间巡查,对检查出反光效果差的路段增加清洗频率,对老化或损坏的轮廓标及时进行补装。标志、标线要齐全醒目,清晰完整,公路各部件设施都要保持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 五、加强绿化管护,保持路容靓丽 绿化美化是高速公路养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防止水土流失,稳固路基,降低噪声,保护环境,营造美观、舒适行车环境的重要因素,也是高速公路一道亮丽的风景。根据树木生产需要和公路交通的特殊要求,及时采取浇水、施肥、整形修剪、防治病虫害等技术措施,使绿化物保持良好的生长状态。对绿化植物进行维护、清除杂物、防止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伤,适时进行补缺,提高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实现其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六、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是搞好养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制度是规范各项工作和人们行为的准则,一套好的规章制度,能使各部门工作正常衔接,避免互相扯皮、推诿和工作遗漏,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我们的管养性质是分包干,对养路员没有很好的约束制度,原因是养护人员大多是当地农民,工资低,造成消极怠工,没有责任心。我养护所采取每星期对养护员养护路进行检查,通过评比,表现好的,给予奖励,这样保证了良好、必须的路容路貌,又能提高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必须实行“预防性养护、机械化养护为主,防止中断交通”的原则,它比一般公路养护管理要求标准高、管理严。高速公路养护,主要是保持或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和技术标准,对原来达不到要求的设施进行完善和提高,增强公路抗灾能力,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证公路畅通。高速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性繁简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交通肇事损毁外,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维修,应赶在严重损坏失效和重大故障发生之前,提高其使用质量、可靠度和稳定性。要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机械的配备、保修和使用,以强化养护、维修作业的时效性和机动性。 八、养护管理要科学化和规范化 高速公路承受较大的交通负荷,路况不断变化,其养护作业多样且技术复杂,必须走养护科学化、规范化之路。养护管理的科学化,指从决策到施工过程,都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手段为依托,从而取得最佳效益。在科学决策上,要根据现有的公路标准、质量、实际路况、交通量大小及其他经济技术参数,确定养护对策措施,避免主观臆断,背离实际的决策。这就需要决策者一方面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善于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为决策服务。强化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促进公路的良性循环。要通过路况调查,分析公路技术状况的演变,确定合理的路面使用周期,据此安排周期性养护工程计划。 在日常的养护维修作业中,要确保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落实规范化标准,严格按作业流程和作业标准执行,并在施工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司乘人员保驾护航。切实做到维持交通,保障安全。事先在作业现场设置“正在施工”,“慢行”等施工标志,夜间还应安装红色示警灯,经确认不会对正常作业人员或正常驾驶的车辆造成危险后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着桔黄色反光安全标志服,养护维修车辆、机械必须涂成桔黄色并安装黄色示警灯。 另外,在养护工程管理上,要做到高、精、尖,建立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坚持质量“否决权”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发展高速公路,必须坚持建、管、养并重原则,不能因等级高、质量好而放松正常的养护管理。实践证明,只有科学、严格的养护管理,才能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Q2: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并具体行使行政许可等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则雹旁收费管理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孙橡处置工作。第七条 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肆梁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应当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改造,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数据,建立数据库,并将数据资料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报请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Q3: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收费、服务、经营和使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统一规范、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第五条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新建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用房建设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实掘塌施,其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第六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管理;企业建设经营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经营。第七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和经营进行监督。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第二章 养 护第八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经营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因进行养护作业,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保障行车安全、畅通,并采取措施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小修工程应当避开车流高峰。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作业交通控制;
(二)作业现场应当按照养护安全作业或散仔规程设置安全作业设施和标志,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高速衫汪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应当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所在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作业时,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和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作业专用车辆、专用机械和人员,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养护单位应当迅速清除作业现场或者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统一、准确,易于识别。不同限速标志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提示性标志。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高速公路养护巡查每日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剪影响交通安全和遮挡公路标志的树木。第十五条 当高速公路路面存有积雪或者积冰,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并及时清理冰雪或者采取防滑措施。第三章 收 费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审批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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