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扫一扫查出行【扫一扫了解最新限行尾号】
复制提示
这几年退耕还林补偿标准是不是一样?
您好!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下面把襄樊市的补偿标准复制粘贴如下,供参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5〕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市区经济建设用地,加快襄樊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统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近郊居委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以及机场、港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布局,实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开发建设。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要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章 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六 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第八条 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三级、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第九条 考虑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除按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外,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处的区位条件适当增加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8至10倍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一、二级地段12000元,三、四级地段11000元,五级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征收其他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状况,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产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产值的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增加的补偿费中解决;
(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质勘察和输油、输气、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第十二条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第十五条 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将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安置、重新择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乡(镇、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组为单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将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身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条 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预留50亩左右的土地,给村集体兴办企业,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安排使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 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
(一)过去征地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村办企业,已经安排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年龄较大的村民统一发放生活费,原由集体统一上交“三提五统”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二)能够通过调整承包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3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的30%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办法;
(三)集体经济组织既无力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又不能调整土地,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除发给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应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办事处)备案;
(四)留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
(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以征地补偿费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交税款和发放工资等。
第五章 征地程序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条 征收耕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应按10000元/亩的标准,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补偿费用及缴纳有关税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以内的国有滩涂地使用权已收回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收回的种有农作物和树木的国有滩涂地,只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附件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和襄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6]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经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
附件一:
襄 樊 市 市 区 征 地补 偿 安 置 费 标 准
单位:元/亩
地段划分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按区位条件增加补偿费
地段综合补偿标准
土地
级别
范围
蔬菜基地
水田旱地
菜 地 (8-10倍)
水田、旱地 (8-10倍)
有收益非耕地 (5倍)
菜地 (8-15倍)
水田、旱地 (8-15倍)
有收益非耕地 (5倍)
菜 地
水田、旱地
有收益
非耕地
一级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桥村、施营村、乔营村、洪沟村小清河以西、高新开发区园林苗圃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25000
60200-80000
44200-55000
37000
二级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北、东门外庞公路、建锦路两旁及樊城洪沟村小清河以东、贾洼村、王寨村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18000
53200-73000
37200-48000
30000
三级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南、麒麟村、贾洲村、东门外庞公路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南至水洼村建设用地预留区、邓城大道两旁建设用地预留区、黄家村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12000
37600-52000
31200-42000
24000
四级
隆中风景区、火电厂周围建设用地预留区、花栎木店村;柿铺办事处所属各村建设用地预留区、衡庄村和高新区黄家村、余岗村、邓城村三级地段以外部分、蔡庄、陆寨、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6000
31600-46000
25200-36000
18000
五级
尹集、卧龙、欧庙、竹条、牛首、太平店镇集镇建设用地预留区。
1200
9600-12000
6000
9600-18000
6000
19200-30000
120009
附件二: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明细表
类 别 单 位 补 偿 标 准(元) 备 注
青苗费/蔬菜基地 亩 一、二级地段2200 鱼塘、藕塘
三、四级地段1600 参照此标准
水田/旱地 亩 1200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 江、小清河堤防内种有 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此标 准执行
成片苗圃 亩 2500-3000
树木补偿费
果 树
株
挂果树80
未挂果树20
果树栽培密度应符合栽培技术规范
其它
树株 直径2-9cm 5-10 直径10-19cm 20-30 直径20cm以上 40-50
附件三:
附属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 称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棚 子 M2 30 砖墙棚子
猪 圈 M2 10-20 有水泥地坪带棚子(含围墙)
厕 所 个 100
鸡 笼 个 20
压水井 口 300-400 河地水井300,岗地水井400
灶 台 个 50-100 单灶50,双灶以上100
土围墙5元、石头围墙10元
围 墙 M2 5-20 、单砖12元、挂斗15元、
双砖20元
贮水池化粪池 M3 30 砖混砌筑水池
蔬菜大棚 M2 8
有架有膜 4 有架无膜
道 路 M2
沙石路20 M2
沥青路40 M2
水泥路50 M2
硬化水渠 M3 30
坟 墓 座 土坟200砖坟 500
岗地机井20000-30000
机 井 座 河 地 机 井 15000-20000
长 期 不 用 3000-5000
相关问答
Q1: 襄阳全峰快递在哪
0打这个电话3342118
派送范围:
襄城区 东街、南街、西街、北街、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内环路、建锦路、闸口路、闸口二路、滨江路、荆州街、新街、荆州南街、慧安巷、宜宾巷、运动路、陈侯巷、新城湾、鼓楼巷、石壶巷、集锦巷、绿影壁巷、积仓街、卉木林巷、红花园路、盛丰路、小井巷、冯家巷、江华路、利民街、米花街、民主路、陵园路、铁佛寺路、郑家巷、长虹南路、老龙堤、财苑路、政法巷、芙蓉路、虎头山路、青龙庙路、琵琶山路、溪苑路、复聪路、胜利街至国营林场(1路车终点站)、庞公路至火电厂生活区、向阳路至中央粮食储备库、庞公路华电公寓以东、胜利街国营林场以南、轴承路
樊城区:解放路、米公路、沿江大道、朝阳路、友谊街、皮坊街、老陈巷、定中街、劳动街、桥北东路、桥北西路、星火路、华风路、建设路、火巷口、大庆西路、立业路、前进路、襄阳区中医院、长虹装饰大市场、临江花园、长虹路、长虹新村、闽发世纪新城、5710厂、上通冠城、鑫鼎花园、纺机小区、再尔广场、长虹塑料大市场、金座大厦、星月巷、财富广场、人防办、建华路、新华路、新华北路、航宇公司、建新路、春园路、春园东路、火炬路、海关路、中原路、中清路、三元路、清河路、幸福小区、幸福路、七里河路、五洲医院、中新路、华中光彩大市场、新世纪建材、国邦物流园、铁路大院、铁路二院、陈营路、徐岗巷、妇幼路、铁路三院(新三院)、洪沟(二处五段)、铁四院(天润汽配)、王寨工业园、七里河西路、白马广场、现代城、高新区创业中心、中航精机、黄家(江山南路)、江山北路、长虹北路(1-67号)、汉江北路、追日路、航天路、航宇路、邓漫路、邓侯路、长虹食品城、华光厂、市42中、高客站、长征路、长征东路、炮铺街(银泰百货 格林威治)、中山前街、中山后街、东风路、大庆东路、解放东路、 肖家台、唐家台、丹江路、红光路、旭东巷、清河口、集粮街、三元小区、长征小区、何家台、利民路、机纺街、五医院、二医院、襄阳区医院、襄樊中医医院、明珠广场、供水器材大市场、长虹路、职工街、工人新村、建设路(13-25号)、汉江路、人民路、松鹤路、12中、39中、32中、振华路、光明巷、汉江北路到20号、长汉路、人民西路5713、3611、3545、3542、华中制药厂、杜甫巷、春华路、雯月路、乔营小区。
襄州区仅派送张湾镇。航空路1—203号从清河1桥到六两河大桥、西湾路:保健院与车管之间。金富士路:保健院前、金华寺路:金华市场、车城南路:金华市场到二汽八一路:襄阳人力资源市场、平安医院、王营街:张湾水陆派出所交通路: 襄阳汽车站、长安市场、肓红路:襄阳中国电信旁与襄阳人民检查院、安华纺织、财源路:襄阳财政、荣华路:县政府路、人民路、卧龙路:荣华工业园、钻石大道:车城路以东。:车城路以西
高新区:派送范围:中原路、汉江北路、追日路、长虹北路、邓城大道、航宇路、航天路、邓侯路、邓曼路、邓楚路、团山大道、江山南路 二汽基地开发区:派送范围:东风汽车公司铸造三厂、东风康明斯公司、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汽车股份公司、风神公司、汽车分公司、国家试车场、二汽老区、二汽新区、神龙小区、风和园、风锦园、襄管物流、东风特种车公司、东风旅行车公司、东升汽车公司、而汽工行、二汽建设银行、二汽农业银行、金叶子公司、东风二动力公司、管委会、天润汽配城、国邦物流园、华中光彩大市场、生资大市场。新星路、车厢分公司、东风襄樊物流、风神路、新城路、捷富达汽车零部件、旺前集团汽车零部件配送中心、碧霞酒店、鸿鼎物流、康民物调中心、康奈可、东日出云、风神物流、波涛职校、劲风路、铁汽物流中心、新兴路(新兴联机械/新兴联特种电机/江凯)、康晨、神鹏公司、天籁大道(襄樊奥瑞特/福达东康)、耕耘路(湖北华越)、博亚机械、东风易进、新火炬、新火炬数控机床、东风李尔汽车座椅、新华北路(恒德/鑫海享利仓储/辉锦轮毂)鄂弓汽车悬架弹簧、新光路、北京路(大星段造)、群龙公司。
Q2: 襄阳襄城区庞公路3号的警务平台在哪?
你去问问不就知道襄城区庞公路附1号酒店了襄城区庞公路附1号酒店,具体也不好说呀
Q3: 襄阳建桥医院新址在庞公路附近吗
在。襄阳建桥医院新址在庞公路附近,襄阳健桥医院位于襄城区庞公路190号北京公馆,凤雏大桥南,气象局斜对面。
Q4: 襄阳北京公馆小区周边配套怎么样?
北京公馆小区地址襄城区庞公路附1号酒店:襄城区襄城区庞公路71号(市气象局斜对面)。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庞公路气象局襄城区庞公路附1号酒店,庞公祠襄城区庞公路附1号酒店,东城逸景,庞公路四季青,建锦路,四季青)等。
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功夫梦武道,湖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全忠驾校报名点(庞公路),新风向教育,晨曦教育(庞公路),新起点教育,卓英教育,青阳教育,襄阳市老年大学,襄阳四中义务教育部)等。
周边2KM医疗资源有3个,其中襄城区庞公街庞公祠社区卫生服务站距离小区62米,襄阳德公医院距离小区131米,襄阳市中心医院-行政办公区距离小区1921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北京公馆周边商业配套有:(水松缘惠民商城,嘉泽超市,王家洼花鸟市场,华荣超市(庞公路店),先武批发超市,170超市,阳光超市,襄阳市军粮供应站,天天福超市(闸口店),武商量贩(东街店))等。
点击查看更多:北京公馆小区详细信息
Q5: 07103534717是哪儿的电话
查询的电话号码: 07103534717[0710-3534717]
电话号码归属地:
所属公司:
该号段电话分布地址:
襄城区陵园路
襄城区檀溪路
襄城区环城东路
胜利街
襄城区昭明办事处北街
襄城区昭明办事处东街
襄城区中街
襄城区铁佛寺
襄城区闸口路
襄城区民主路
襄城区庞公河心村
襄城区庞公路
襄城区庞公南丽居委会
襄城区胜利街
襄城区苏家园
市襄城东大街
襄城区
襄城区东街
襄城区东门外闸口二路
襄城区红花园
襄城区环山路
襄城区荆州街
襄城区荆州街滨江路
襄城区荆州街附
襄城区老龙堤路
襄城区庞公路附1号酒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襄城庞公新区还建房进度、襄城区庞公路附1号酒店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