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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高速公路在遇到雨、雪、大风情况下达到多少几级封路??
高管处负责人介绍,在雨、雪、雾、冰等情况发生时,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为防止伤人、亡人交
通事故发生,对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具体的标准为:
一、高速公路因暴雨、暴雪、大面积积水、积冰,各种车辆无法通行时。
二、高速公路大雾天气能见度低于50米,且雾区长度在3公里以上或能见度低于30米,雾区长度在1公里以上时。
三、高速公路路面积雪0.5厘米以上或雪后结冰,路面长度在1公里以上时。
对道路封闭管制实施后,高速交警方面也向社会公开作出了6项承诺:
一、严格遵守“封路要谨慎、开通要及时”的原则,主要采用间断放行或按车型分时段、分路段放行的办法,在确保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可能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
二、对采取封闭道路管制的,高速交警将迅速收集、掌握路况,并及时将道路通行变化动态及交通管制情况通过媒体进行发布,特殊情况,每两小时发布一次。
三、封闭道路时,高速交警将及时通报全省各大客运公司,使之合理安排班次,通行条件转好时,及时变更管制措施。
四、在交通管制期间,对运输鲜活农产品、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警车带路通行的措施。
五、遇有大雪天气时,高速交警将及时督促涉路公司加大除雪力度,尽可能缩短管制时间。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特提供以下路况咨询电话,以备查询,高速公路管理处
相关问答
Q1: 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2)
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禁止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驾驶车辆时禁止手持拨打、接听电话。
车辆载客、载货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装载量。
第三十三条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的情况外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车辆因遇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
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禁止检修车辆。车辆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立即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第三十四条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第三十五条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除清障救援机构紧急救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交通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交通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
第三十七条关闭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收费站入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其治安管理职权由省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章收费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
第四十条除军车外,进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禁止采用各种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可以加收三倍以下全程车辆通行费。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道。
第四十一条收费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省有关部门应当对联网收费和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加强管理和监督。收费标准应在收费站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收费站工作人员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发放通行卡,并应当协助拦阻肇事逃逸车辆和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气象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接受的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需要作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交通、公安部门共享。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责,制定遇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处置预案,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遇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调集清障救援力量,协助经营管理单位清除障碍,排除危险,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省交通部门可以责令补报,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对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测,以及公路、桥梁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养护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交通部门可以组织采取强制性检测、养
护措施,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报批手续,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标志、标线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速度、路线、标志行驶、停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检修车辆的。
第五十三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五十四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吊扣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或者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紧急停车带内行驶、停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装载超过车辆核定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车辆不服从交通管制的。
第五十五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五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续占用超车道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驾驶非机动车和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告滞留高速公路的行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强制带离高速公路。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的,由公安部门对学习驾驶员和随车教练员分别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对随车教练员处吊扣五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单独驾驶的,按无证驾驶处理,并注销其学习驾驶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交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滥用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 年3 月1 日起施行。1996 年8 月20 日福建政府颁布的《 护宁高速公路福建段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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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维护交通秩序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保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的主管机关,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统一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律、规章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控告的权利。第四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第五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载重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的养护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第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和乘车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并严格遵守《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得经营或指定单位经营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安全带。第七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各种装置齐全有效,行驶时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第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以及利用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作为紧急停车带时,应当遵守《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设置警告标志时,应沿右侧护栏板外侧行走。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护栏外。第九条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高速公路路障管理,对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肇事车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清障、救援费用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逻,发现高速公路上出现的可能造成车辆事故的障碍物,应及时予以清理或通知有关单位清理。第十条 除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清障车、救援车外,禁止其省级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标准他车辆牵引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清障车、救援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遵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施工、堆物或者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保障通行安全。第十二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受阻机动车需依次停放在行车道和右侧紧急停车带内,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宽灯,禁止在超车道上行车、停车。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变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行交通、道路管理任务的车辆,应当喷涂统一字样,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的限制,其他车辆必须让行,不准穿插。第十五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因紧急公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可以优先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妨碍。第十六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执行紧急勤务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派员配合。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的超限运输监控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对车辆超限运输进行监控。第十八条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其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Q3: 高速公路限速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高速公路上不同车道对车辆的限速是不一样的,就拿三车道的高速公路来举例,最左侧车道速度范围为100-120公里/小时,中间车道速度范围为80-100公里/小时,最右侧速度范围为60-80公里/小时。2022年推出的新交规,对于车辆超速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如下的调整:1、如果车主超过规定速度的20%以下,不再对驾驶员扣分,只对车主进行警告。2、如果车主超过规定速度的20%以上,但是没有达到50%时,处以驾驶员扣6分的处罚。3、如果车主超过规定速度的50%以上,处以驾驶员扣12分的处罚。所以为了避免扣分和罚款,也是为了行车安全,建议车主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Q4: 江苏省高速公路二级管制有哪些车辆不能走
江苏省高速公路二级管制有哪些车辆不能走
高速公路实行二级以上管制或过江大桥实行三级以上管制时,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实行一级以上管制或过江大桥实行二级以上管制时,禁止大型客车驶入。高速公路实施等级交通管制时,主管部门要采取交通诱导、控制驶入、主线分流、多点分流、间隔放行、主线滞留、带道通行、尾部警戒等多种交通组织措施。
Q5: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经1998年9月24日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下面是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有、合资、股份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治安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沿机动车行驶的方向左侧车道为超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白实线以外路面为路肩和紧急停车带。
第五条 除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和专用机械外,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教练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和路考。
禁止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
依照公安部规定,已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规定。
第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保持下列行车间距:
(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
(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
雨天、雪天和能见度不良时,应当比照(一)、(二)项规定,加大行车间距并减速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超车时或者行车道有障碍情况外,不准占用超车道行车;
(二)在两车道路面上行驶时,不准右侧超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大型车不准与小型车争道超车;
(五)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六)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
(七)不准掉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不准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九)不准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
(十)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巡逻车、清障车、养护作业车和专用机械行驶或者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对上述车辆、机械、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一条 经营性客运车辆上下乘客,应当在指定的停靠站停车;未设停靠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驾驶员疲劳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超车道上停车。
因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停车情况。停在行车道、超车道、路肩、紧急停车带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应当在行车道依次停车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车辆。
第十四条 遇警卫车队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减速避让,不得超越、穿插警卫车队。
第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超限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车辆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
载运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标志。作业人员应当着统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开启示警灯。
机动车通行养护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和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匝道上方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肇事,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必须迅速处理,及时疏通道路,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限期予以规范设置。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肇事致使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时,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二百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通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四)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的;
(五)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七)超越、穿插警卫车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的;
(九)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十)经营性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乘客时,不在指定停靠站、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的。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一百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机动车因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停车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超越、穿插等候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责令纠正,并处五十元罚款,视情节可以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运危险、超限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通行的;
(三)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未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行驶中骑、压车行道分界线的;
第二十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暂扣交通工具,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贿赂、枉法裁决的,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三月四日发布的《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四章第十九条有关公安交通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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