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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因在地铁猥亵女乘客被拘,对此你怎么看?
我觉得这样的男人都是心理变态,应该严惩!
这名男子为什么要这么做?
虽然我们不知道这个人为什么要这么做,但十有八九都是有一定的心理疾病。如果他有精神病,那么这种行为是有原因的。但是从被捕男子的审讯过程来看,他是有意识的,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清楚,所以,很明显,这个男子就是故意做了这个行为。
男人故意这样做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心理扭曲。我们通常会看到一些人格缺陷的人,或者“奇葩”的人,他们会做出各种我们无法理解的事情,比如破坏公共设施、在公共场所大喊大叫、甚至是这样去猥亵别人等等。其次,也许这男的就这方面有爱好,这也是原因之一。有些人在这方面有自己特殊的爱好,以此来达到他们内心的满足,非常的变态。不管是什么心态,这个人的所作所为都会受到警方的惩罚,受到大众的谴责。
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可以随身携带一些防狼工具。毕竟现在社会上的怪人实在是太多了,我们可以有备无患。建议大家可以去店里买防狼喷雾或者辣椒水等物品,以备不时之需。其次,在这种密闭的空间里,尽量远离男性。公交车、地铁、火车站、汽车站等场所人流量大,往往是猥亵者较多的地方。建议大家在乘坐这些交通工具时,尽量靠近同性,与异性保持一定距离。如果真的碰到猥亵者的话,也可以向附近的人求助。面对比自己个头儿大很多的猥亵者,人们都会本能地感到害怕和紧张。这个时候,尽量让自己先冷静下来,然后鼓起勇气大声喊叫吓唬对方,再向周围的人求助。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相关问答
Q1: 2名男子北京地铁上猥亵女乘客被拘,在公共场所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女性遇到北京地铁站外男子抱女路人了陌生人的不当接触和言语骚扰时,要强烈警告北京地铁站外男子抱女路人他们,并通过向旁人求救或打电话报警的方式来赶走嫌疑人。上下班时也不要走一些过于偏僻的道路。
我非常反对这两名男子的不当行为,没有素质的做法都会害人害己。女性在生活当中要学会保护自己,许多男性在日常休闲时也要学会尊重他人,不要随意将自己的想法强加在别人的身上。
遇到了陌生人群的不当接触要严格警告,并向旁观人群呼救。
如果在日常的上下班或者说密集人群的地铁等地方,遇见了陌生人的不当接触和暴露。自身一定不要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要及时的警告这种犯罪分子,并向周边的旁观人群进行呼救。尽快找机会离开,防止犯罪分子恼羞成怒对你造成肢体伤害。有必要的话拨打110求助专业警察的帮助,来制止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尽量不走偏僻的道路,在这些地方要注意定型的车辆和可疑人士。
同时,在日常的行走或上下班时,不要去一些偏僻和人烟稀少的地方。如果必须要去,那么一定注意不要戴上耳机,防范听不到周边的异响,注意一下可能并排的一些车辆和可疑人士。准备好报警的设备,尽量和信得过的朋友一起结伴同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
在身上携带一些防护设备,对于手机的求救功能要熟练运用。
如果在工作地点并没有需要乘坐地铁的大量需求,那么可以在网上网购一些辣椒水或者防狼喷雾等防范设备随身放在自己的包中。在日常出行时,如果遇到了犯罪分子,就可以使用这些应急方法来防范他们伤害自己。当逃离现场之后,一定要尽快的打电话寻求警察的帮助。
Q2: 离谱!北京2男子地铁“猥亵”女乘客被行拘,这两男子会被如何处罚?
据北京公交警方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公交警方持续开展“猎狼”行动,违法行为人佟某(男,31岁)、门某学(男,35岁)分别在地铁14号、1号线列车上,对女乘客实施猥亵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离谱!北京2男子地铁“猥亵”女乘客被行拘,这两男子会被如何处罚?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真的也很服气,真的觉得人多,就可以产生违法的举动吗?真的是该死,猥亵妇女的应该去浸猪笼。
2、如何保护自己?
地铁猥亵案件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发生时间多为早晚高峰期,地点主要为站台、车厢、扶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在搭乘扶梯的时候色狼就会趁人不备偷拍裙底。由于部分女生胆小且取证难,客观上助长了色狼的嚣张气焰。遇到色狼时不要隐忍、自认倒霉,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当面制止或大声呼救。“色狼”实施偷拍、猥亵时,往往以为当于面子不会声张,或者自以为不会被发现,当事人大胆喝止能够有效阻止侵害。
3、警方提醒
当你在地铁区域及其他公共场所,发现有人对自己进行偷拍或实施猥亵行为时,应立即喝止并报警,及时报警有助于警方第一时间将其抓获;当你发现有人在对他人实施以上违法行为时,请立即提醒受害人或予以制止,并帮其报警,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不法侵害行为,确保文明安全的公共出行环境。
后记:需要明确的是,在遭遇“咸猪手”时,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及时的阻止不法侵害的进行。但是当“咸猪手”已经停止猥亵行为,或者无法制止其继续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报警处理等合理方法,切莫因义愤填膺丧失理智,作出过激行为。
Q3: 北京地铁色狼为何被判“重刑”?
在北京地铁五号线上用下体顶蹭女乘客北京地铁站外男子抱女路人,面对受害人回头注视仍不肯将下体移开,还抗拒抓捕咬伤民警,三十出头北京地铁站外男子抱女路人的杨华平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判处1年3个月。
将地铁色狼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这在北京尚属首例。对律师“只是猥亵、不是犯罪”的当庭说法,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掏出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行为,是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被告人性器官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经完成,且被害人不能反抗,这种行为既具有暴力性也具有猥亵性,故构成强制猥亵罪。多名法律人士表示,这对打击地铁色狼有判例效应和震慑作用。
2017年7月10日早上8点20分,北京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总队从事反扒的李警官和同事曹警官在北京地铁五号线北苑路北站(开往宋家庄方向)的站台上工作时,发现一名男子不断窥视等车女乘客,于是对其跟控。
李警官作证说,这名男子上车后,北京地铁站外男子抱女路人他和同事也一起上了这趟车,当列车驶过大屯路东站时,北京地铁站外男子抱女路人他看到这名男子紧贴在一名穿棕色上衣、黑色裙子的女乘客身后,将自己的生殖器掏出,顶女乘客的臀部。
据此前媒体报道,李警官说,这名男子眼神瞄着年轻女乘客,看着很不正常,北京地铁站外男子抱女路人他把身体贴上了一名女乘客,这名女乘客显然察觉到异常多次挪动,但因车厢拥挤未能摆脱,车行至惠新西街南口站时,借助上下车人流女乘客挪换位置,闪开身体的瞬间,李警官看到男子的下体裸露在外,之后他迅速将拉开的牛仔裤穿好。
被害女子事后也作证说,当天她从地铁五号线立水桥南站上车,站在开启的车门旁边,面向不开启的车门,8时20分列车行驶到大屯路东站时上来很多人,有一名男子站在自己身后用下身顶她的臀部,她侧身,但那名男子依然紧挨着自己继续顶,她回头看他,这个人居然下身还是紧贴着她的臀部不肯离开,之后她多次侧身躲避,但这个人仍不收敛,继续又顶又蹭。
“上午地铁五号线抓了一个会咬人的色狼,现在公交总队派出所制作法律文书……”晚上,李警官在微博“北京便衣反扒”上贴出受伤图片。7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也转发了李警官受伤的照片。
这起民警被“地铁色狼”咬伤事件被曝光后,引起网民关注,纷纷在“平安北京”微博后留言对色狼进行强烈谴责。
2017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对杨华平提起公诉。法庭上,杨华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他承认,在实施猥亵时,他拉开了裤子拉链,直接掏出了生殖器去顶女乘客臀部。
其辩护律师认为,杨华平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是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杨华平的亲属已对民警作出赔偿,可以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杨华平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未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的行为,但其在公共场所掏出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性侵犯,在被告人性器官接触被害人身体时已经完成,被害人并不能反抗;本案中被告人用性器官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既具有暴力性也具有猥亵性;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杨华平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已赔偿民警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杨华平有期徒刑1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杨华平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17年夏天,北京警方开展了打击地铁色狼的专项行动,仅半个月的时间,就抓获了20多名地铁色狼。警方表示,打击“色狼”面临的难点包括部分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不愿意出面指证,不愿意配合民警做笔录。有便衣民警告诉记者,抓色狼再苦再累都不怕,就怕事主不配合,目前几乎没有一个色狼是因为事主报案提供线索抓获的。
警方呼吁受害人,不要因害怕而息事宁人,一旦受害人大声呵斥,大多数色狼会停止违法行为,且应在第一时间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才能在最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因为“你的沉默只能让他们再冒险伸出咸猪手”。
警方还提示女性也有取证意识,可以寻求身边群众帮忙作证,或先留下同车乘客联系方式,提供给警方协助调查,切勿只将反映情况的照片或视频发在网上后就不闻不问,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与拍摄市民联系了解情况,上传网络后不闻不问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办案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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