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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政主要做什么?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扩展内容:1、公路路政执法是交通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路政行业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2、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可以事先管理与事后补救两个过程。在前一个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预先设定行为规划,主动地干予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在后一过程中,由于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维护或撤销原决定的裁决,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相关问答
Q1: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交口县公路段路政,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交口县公路段路政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Q2: 公路段与路政是不是一样
不一样,完全不一样
公路段是一个公路主管部门,
路政大队是交通局受权行使路政执法管理交口县公路段路政的一个部门.
有些地方可能会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但本质上两者是不一样交口县公路段路政的.
楼下的说错交口县公路段路政了,管理道路运输的是运政,或者说路政只管理道路运输的一部分,就是超限与否.而公路本身路政也有管理的.
Q3: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的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关于交口县公路段路政和交口县高速公路规划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